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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1:58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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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7号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 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报送、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二)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地产、园林、市容环卫、环境保护、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确定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含个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规格统一o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五)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收集、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在取得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之前完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凡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妥善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业务、技术档案、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适宜档案保管的专用库房和必要防护设施,利用先进技术,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或者其它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城市建设档案的目录,编制检索工具,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的重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服务。

载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

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以及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城市建设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市建设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城市建设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

(六)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应当报送而尚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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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新一轮承包中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新一轮承包中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1990年11月20日,劳动部

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营企业普遍实行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方面所形成的主要形式,对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克服当前困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目前,企业正处于两轮承包相衔接的阶段,为了切实搞好新一轮承包中的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精神,现对在国营企业新一轮承包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承包制(“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效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要坚持工效挂钩方向,巩固完善挂钩机制,改进挂钩办法。凡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承包合同中有关工效挂钩的方案应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批。
新一轮工效挂钩要与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合,各级劳动部门要注意研究企业税后承包试点中的挂钩问题。要逐步建立国家对企业工资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对地区、部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和基数的核定。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由单一指标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除目前采用的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实物量(工作量)等挂钩指标外,还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增加劳动生产率、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基数的审核,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确定。由于产品价格上涨而虚增的效益部分,在计提当年工资和审核下年挂钩指标基数时应予以剔除。对挂钩经济指标下降幅度较大,计提工资按当年工资总额基数80%保底的企业,在审定下一年经济效益基数时,必须与工资总额基数做同口径调整。
三、合理调整和审核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审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按照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减去应扣除的工资调节税为基础进行确定。挂钩企业按国家计划安置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可以核入工资基数。为进一步解决由于价格变动等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差别过大的问题,地区、部门在国家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对工资增长过快,按规定扣除工资调节税后增长幅度仍偏高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增长基金要适当控制,一般不能超过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四、改进挂钩浮动办法和浮动比例。企业工资浮动比例(含量系数)的审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又要考虑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避免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企业间工资收入差别过大。具体办法是:
1.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分档递减。在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增长一定限度内,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提取工资,超过部分适当分档次降低浮动比例(含量系数)。
2.限额环比。企业按照核定的基数、浮动比例和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时则可控制在一定限额内(按同口径计算),超过部分不再核入基数。
3.定比。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均以挂钩第一年核定的数额为准,挂钩期内各年度,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一般不再重新调整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各地区、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探索经验。
五、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企业挂钩后,必须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指标的监控和奖惩办法。考核指标包括:企业承包上交利润、资产增值保值、技术改造任务以及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上交利润完不成的企业,不能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资产增值保值、技术改造任务以及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基金。
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的发放上要注意以丰补歉,都要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较多的年度,要多结存一些,以用作今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或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基金的补充来源。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超过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时,必须按工资计划程序报批。


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00号




关于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现批准发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