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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35:15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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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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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7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 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预以确认,核发备案卡。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 766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长航集团、中海集团:

2005年春运从1月25日开始,至3月5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5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17.9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5%;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为2700万人次,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为确保春运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满意,保证各种生产生活重要物资的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事关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能否做好春运工作,是对交通部门执政能力的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客货兼顾”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春运组织工作,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保证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全国人民欢度新春佳节。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春运工作,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深入生产第一线慰问广大干部职工,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和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运输安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运输安全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春运期间,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参加营运,对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要收回有关营运牌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严格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的规定执行。水路客运要严格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其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对屡教不改的违章驾驶员和船员,要调离驾驶岗位和按规定予以处罚。客运站要加强客车发车前的安全例检工作,严格按照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和检票,要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进站上车(船),严禁超载客车(船)出站;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要及时通知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运管机构要对企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船不超载、驾驶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针对冬季夜长昼短的情况,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客运班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对达不到夜间通行安全要求的夜班车要停止运行;要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打击车辆超载运输,共同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分流费用由超载客车车主承担。海事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特别对客滚船,要严格落实现场签证制度,对超载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公路、航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畅通。各港航公安机关要加强一线警力,切实维护站、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客运部门查堵“三品”。做好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防控工作。

三、加强运输组织

春运组织工作坚持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各地要在做好客流调查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春节运输组织方案。要安排充足运力,视情加大班次密度,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要储备部分应急运力,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旅客滞留,要认真做好疏运预案,运力对口支援,尽可能缩短旅客滞留时间。要在保证干线、城乡客运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地区的客运工作,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加强调度指挥,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充足运力,确保城镇居民方便出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春运期间营运车(船)燃油供应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公路、水路沿线加油站能够为过往营运车辆、船舶供应充足的燃油,拥有加油站的运输企业也应尽可能的储备燃油,以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

  为改进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现将管理措施调整如下:一是进出广东春运证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部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并在春运开始前将发放的春运证数量告部公路司和广东省交通厅;二是要优先安排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进出广东省际客运,在运力不足时可抽调三级客运企业和拥有20辆中高级客车的企业的车辆;三是进一步规范进出广东春运加班车、包车的管理。加班车凭春运加班证和始发站签发的当班行车路单运行;包车凭春运包车证、包车合同(或包车票)运行。包车合同必须由运输企业与用车方签订,严禁承包挂靠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今后进出广东省际包车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全部由车属企业负责。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地的运输企业加强对包车的安全管理。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运输企业要加强对站务人员、司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推行规范化服务,保持站容站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卫生,秩序良好。要采取预售和预订客票、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等措施,方便旅客购票。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保证车船的正班正点。

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确保生产生活重要物资运输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超限运输。同时,要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测,保证充足的运力,为各种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正常流通提供运输保障。当发生运力不足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配运力组织抢运。本地运力不足时,应向上级运管机构申请支援。

七、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客运站场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临时春运检查站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兜揽旅客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今年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造成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加强协调,统一制订春运期间的运价浮动标准,把运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对运价的监督检查,防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乱涨价。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春运及假日值班电话有变动的,要在春运前报部。

八、加强春运宣传和统计报告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广泛宣传出行的各种信息和注意事项,通报春运进展情况,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05年春运统计实行日报制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要确保春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春运期间,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2005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每周把春运中好的做法、春运进展情况及时报部。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运输事故,按照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35号)的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报部。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把书面总结报部。

附件:1、2005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