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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2:34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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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50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署缉发〔2007〕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海关总署署长任召集人的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 国 打 击 走 私 综 合 治 理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反走私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反走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烟草局、文物局、外汇局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海关总署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海关总署署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海关总署党组成员、缉私局局长吕滨兼任,副主任由海关总署缉私局副局长李晓武、公安部二局副局长张京、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兼任。日常工作由海关总署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征求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反走私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全 国 打 击 走 私 综 合 治 理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牟新生  海关总署署长
  成 员:毕井泉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娄勤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牛 盾  农业部副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项俊波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吕 滨  海关总署党组成员、缉私局局长
      董树奎  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张 辉  烟草局副局长
      张 柏  文物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于善军  总政治部保卫部副部长
      温庆春  总后勤部保卫部副部长
      骆 源  海军保卫部部长
      刘红军  武警总部副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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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不能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也关系着自身的政治前途与命运,面对新兴媒体,面对数亿网民,一定要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坚守网络底线。否则,为了一餐饭、一段视频、一个微笑、一句雷语都有可能葬送美好前程。本文分析当前新媒体舆论的现状,要求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认识新兴媒体,并且正确面对,科学引导。目的在于提高领导干部与媒体打交道的素质能力,从而增强执政能力,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网络家园。
[关键词]领导干部;应对;网络;新媒体

人类已进入“微时代”,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发展迅速,与转型社会的复杂心理相互激荡,给社会管理带来机遇与挑战。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和思想道德建设等八方面工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体现了党中央的睿智与远见。
一、新媒体舆论的现状
(一)新兴媒体异军突起
中国已成为世界新媒体用户的第一大国,全国103家微博客网站的用户账号总数达12亿个,其中新浪微博用户账号5.36亿个,腾讯微博用户账号5.4亿个。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网民5.64亿,手机网民4.2亿。百度、搜狐、腾讯、新浪、网易等商业网站实力雄厚、影响巨大,日点击量上亿次,其受众的规模与数量远超国内任何一家平面媒体。从业十几年,员工只有千人左右,但盈利能力却都在百亿以上,远胜传统媒体。
(二)传播格局深刻变化
作为公共传播平台,网络传播出现新格局:一是网络媒体化,二是媒体网络化,三是媒体大众化。互联网的普及,打开了公众话语权的大门。论坛、跟帖、博客、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催化了新闻媒体平民化、大众化的进程,使公众取得了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话语权。新闻传播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坐在家中角落,一台电脑、一条网线、一只鼠标就可以跟世界各地网友对话聊天,真是“处处有媒体,人人是记者”。“低头族”可以几天不读报、不看书,但是一天也离不开电脑、手机的屏幕。
(三) 西方大国推波助澜
西方大国利用强大的传媒优势,传播西方价值,推行文化霸权。早在2011年,希拉里就公开宣称,美国已经把推动网络自由作为对外政策的重点。美国政府成立了网络事务协调办公室,实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联合有关国家的企业、公民、数字专家、活跃人士,组成全球网络联盟;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有关国家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运用“云计算”技术,为网民提供破网技术;实施公民社会2.0计划,培植意见领袖,推动网络自由应用到现实世界;支持“推特”(类似微博)推出多语种版本,使美国不受任何限制地与各国民众进行实时对话、双向交流。近年,美国政府投入巨资研发翻墙破网技术、支持活跃人士。另外,美国依托地球同步通信卫星,研发的“空中互联网”技术早已成熟。一旦启用这项技术,美国随时可向任何国家的用户提供免费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届时,将给有关国家管理互联网造成前所未有的困难。“斯诺登事件”已证实美国对互联网拥有超强的监控能力。
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新兴媒体
网络是把“双刃剑”,社会舆论既可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又可影响政治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新兴媒体的崛起,使社会舆论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
(一)影响案件走向
一是影响案件的审理。从理论上看,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事。但“上访不如上网”,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有时必须进行变通。比如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在全国掀起了巨大的舆论狂潮。加上民刑事立法不完善,国家尚未出台民法典和《债权债务法》,为了维护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轻改判吴英“死缓”。媒体有时会绑架司法。如著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本是一起典型的汽车肇事刑事案件。就是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雷人语言,迅速异化为一起“仇官”事件。江西宜黄拆迁案导致“两死一重伤”,官员辩解“没有强制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宜黄的快速发展”,县长书记等八人被免职。陕西省安监局局长 “表哥”杨达才在视察重大交通事故现场时,因为一个不适时的微笑,引起网民愤怒,对他进行了人肉搜索,搜出各种名表及价值13万元的眼镜,结果被纪委“双规”,被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二是推动制度的创新。规章制度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良好制度会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如果媒体和公众,群起而质疑甚至否定某项制度,那么,该制度就会被修改或者废除。我国法制不健全,常以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如2003年孙志刚案件,开始只有《南方都市报》独家报道,随后各个网站跟进转载,形成了强大舆论场。最后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并且出台新规。齐玉玲、佘祥林、赵作海等案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引发违宪审查。2012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微博上发布不良言论被劳教,引发网民对使用了50多年劳教制度的讨论,国家正在通过顶层设计解决此问题。
(二)监督作用很强
网络监督速度快、效果好,“网络反腐”收效显著。国外一些反对派或者非政府人权组织,常与执政党对立,专门盯住政府找茬,时刻希望能够抓个“猛料”或“丑闻”,进行大肆炒作。新兴媒体,对于负面事件具有很强的汇聚效应、放大效应和扩展效应。在年轻受众求新、求异、求奇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借助新兴媒体双向互动、多向互动的传播优势,许多负面事件的新闻,很可能被无数网民迅速狂转、群体围观,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国内外发生的大要案,都成了媒体曝光的重点。
三、认识新兴媒体
互联网是世界上最热闹、最嘈杂、最火爆的舆论场所,具有以下特点。
(一)层次性
网民可分为三种。大众一族:看多说少,人数最多。上网主要是看新闻,浏览相关信息,很少主动留言、发帖。愤青一族:有不满现实、仇官仇富的人。见谁骂谁,人数不少。这些人通常非常感性化、情绪化、简单化。其作判断、下结论,往往不经大脑思考,随意发飙,或者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夸大其词、耸人听闻。精英一族:发言较多,人数很少。有粉丝众多的网络大V、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意见领袖。一个网络大V的影响力,往往不亚于一份传统报纸、一本期刊杂志或者一座广播电台。
(二)从众性
网民有从众心理,喜欢跟风,人云亦云。新闻传播存在明显的“首声效应”。在信息传播和信息接受这一社会认知过程中,先入为主,第一次传播和接受的信息,对受众的作用最强、影响最大,大多数人都会相信和附和。人们对后续信息的接受,则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符合“首声效应”的就接受,不符合的就加以排斥。
(三)爆发性
网络传播存在明显的连锁效应,特别是微博,表现得更为突出。假设每个微博用户有100个粉丝,转发1条微博最多用时1分钟,如果首发用户发出1条微博,那么,第1分钟微博转发数量就是100条,第2分钟就会增加1万条,第3分钟就会增加100万条,第4分钟就会增加1亿条……。
网络传播是多层次的。从传播形式看,可以由一个论坛、组群向其他论坛、组群传播,也可以由境内网站向境外网站传播,还可以由网络媒体向传统媒体传播。从传播区域看,可以使地方议题全国化、国内议题国际化。从传播走向看,网络舆论常常由小及大、由点及面,从议题本身所涉及的领域迅速向其他领域蔓延,使得对个别现象、个别案例的关注,变成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讨论,直至上升到整个社会和国家制度层面。网络传播便捷、高效、操作成本低,这就催生了一些“网络推手”,通过精心策划,设置议题,制造热点,操控网上舆论。
(四)叛逆性
虚拟社会对传统思想观念、主流意识形态存在明显的逆反心理,网络言论呈现出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的舆论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党的政策、政府规定、官方言论、主流观点、社会精英、富裕人群等,统统持逆反心理和怀疑态度,宁信其错,不信其对;宁信其坏,不信其好;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在网上反而受到追捧。这种极端化的心理状态,在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网民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负面舆论常占上风,他们戴着“有色眼镜”观察社会、解读现实,糊乱发表批评性意见。
四、领导干部应当如何面对新媒体
(一)正确运用媒体,科学引导舆论
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语言风格、传播特点、受众群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这些特点和差异,对症下药,积极运用新兴媒体,科学引导社会舆论。新兴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渠道,我们无法回避,只能积极面对、主动接受。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促进我们事业发展。对党政官员来说,当务之急是学会使用电脑手机、微博微信,虚心向年轻人学习电脑知识,敢于使用、善于使用新媒体,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止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引领社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方向发展。
(二)创建政府网站,推进信息公开
借助传播平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公信力。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公开执法文件、执政程序、决策信息等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让公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在借助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应该说,政府网站是一个最佳的窗口。应该突出重点,增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分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三)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
新媒体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双向沟通方式,各级领导要利用好这一新的沟通媒介,建立起网上对话协商机制。网上有些论坛观点很深刻,意见非常好。各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每天浏览,取其精华,以资政事。同时,及时回复,激发网友的热情,努力形成论坛建言献策、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使论坛成为重要的执政镜鉴、智慧源泉。如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同志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实现中央领导与网民的亲密接触。互联网是做事情、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渠道,要问政于“网”。在信息社会,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征求民意,往往能对决策的民主科学、正确有效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各大门户网站开展了民意调查,在公开征集意见并归纳汇总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虚心接受大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有助于决策的顺利实施。
善用新媒体平台建立对话机制、推进民主决策。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更加积极、常态化地与网民进行交流,倾听网民的心声,回答网民的提问,接受网民的质询,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消除误会和隔阂;二是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利用各种新媒体,更加方便快捷地与群众沟通,现在,有些领导干部将个人网页、博客、微博公之于众,让网民随时登录访问、畅所欲言,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三是各级政府网站所开设的互动服务类栏目要做到认真回应群众诉求,让群众提出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重视网络民意,推进网络监督
新媒体传递出的网络民意成为引领社会舆论的重大力量。网络民意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出现,无一不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与谴责,无一不是对弱势群体的声援和同情,也无一不体现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要敏感地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舆情不是敌情,不用怕!通过论坛跟贴、网络发言、手机信息、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正确权威的信息,用网民的语言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通达社会民意,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掌握网上话语主动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网络监督正是现有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也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直接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中纪委网络举报平台、全国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平台的开通,加上众多民间监督网站的出现,新媒体已逐渐成为监督执政官员的主流方式。在利用新媒体推进网络监督方面,政府监督部门、纪检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随时注意收集各大网站和论坛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网络曝光的问题等等。
(五)坚守七条底线 依法有序运行
网络“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 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他全面深刻地揭示网络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保障。这七条底线,既有从法制的角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遵纪守法,违法必究;也有从国家、社会、公民层面要求个人要服从国家集体利益;更有从道德角度强调做人要诚实守信,不讲假话,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善于辨别信息真伪,不随意发送和转发传播信息。对于虚假、片面、偏激的信息,做到不转发、不散播。坚持正面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立法完善网络法制,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监督惩处体系,用制度笼子来扎紧网络信息的紧箍咒。对于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处理。歌手吴虹飞因为在微博上扬言要“炸建委”而被行政拘留10天,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2013年9月10日,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了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公安机关重拳出击,逮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谣言大V,表明政府整治网络环境,建绿色健康网络的决心。
总之,互联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谁都不想自己的家园臭烘烘、乱糟糟的,希望网友要自醒自律,文明上网,网络达人要有所担当,共同维护健康绿色和谐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 任贤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红旗文稿》 2012年第9 期。
2、 刘永纯:《政府如何面对新兴媒体》,载于《学习时报》 2011年5月19 日。
3、 吴冰:《“微博意外”事件频发警醒官德底线》,载于《人民网》 2011年7月04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三)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六)。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七),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购票开票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第十八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二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二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七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组织专用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证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九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