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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1:38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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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8] 48 号


四川、甘肃、陕西、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地震后,四川、甘肃、陕西灾区不少地方山体松散、岩体破碎,特别是当前余震不断、主汛期来临,强降雨增多,极易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严密防范次生地质灾害。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湖北、重庆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原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多,本次特大地震又新增了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特别是地震引发的滑坡,大量堵塞山沟,如遇余震和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在当前的灾后灾民生活安置和重建当中,在思想上和组织上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这是当前摆在各级国土资源干部面前最重要、最紧迫和压倒一切的任务,各地要加强协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力以赴投入到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抗震救灾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和外地支援地震灾区参加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的专业技术力量,重点对县城、乡镇、村庄、灾民临时安置点和救援人员居住点以及重要流域、交通干线和重大设施等地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进行巡查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制定防治预案,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


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普查成果,与气象部门密切沟通,认真总结研究近年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经验,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分析雨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对重大险情,应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实施应急避让,严防发生人员群死群伤。


四、迅速恢复和重建群测群防体系


此次地震损失大,特别是部分地区群测群防体系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各地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山区农村,宣传预防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动员组织基层干部,迅速恢复和重建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干部作用,切实做好雨季监测预报工作。


五、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居民安置点的评估工作


对威胁救援人员、灾民集中安置点和人口聚集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协助当地政府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并协助地方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要加强与建设、地震部门的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时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报告,提出防灾措施,为临时安置点和灾后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


国土资源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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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在森林资源核检查中加强廉洁从政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资字[2008]2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在森林资源核检查中加强廉洁从政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精神,落实国家林业局党组加强廉洁从政的要求,确保在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中,正确行使核检查权力,忠诚履行监测职责,积极推进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森林资源核检查中廉洁从政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常抓不懈,使廉洁从政学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党的十七大将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基本任务之一,各直属院要高度重视,按照局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活动的要求,将廉洁从政教育活动作为促进直属院党的建设、院的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锐意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提高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将当前局党组组织开展的“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行职责”廉洁从政警示教育活动做扎实、见成效。要使拒腐防变学习教育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并渗透到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的部署动员、外业调查、统计汇总等各个阶段。通过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提高觉悟、增进认识,确保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使人人做到自警、自省、自律,形成拒腐防变的长效机制。
二、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开展森林资源各项核检查工作
各直属院承担的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是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森林资源核检查,是加强依法治林、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直属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具体核检查人员,是核检查业务工作的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反腐倡廉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尽职尽责,做廉洁从政的模范、高效工作的模范、优质服务的模范。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等廉政规定,做到防微杜渐,正确使用权力。要根据核检查任务的工作量,合理调配人员,不得超规定要求地方增派技术人员承担核检查外业任务;对核检查工作的监管要有针对性,讲方法、重实效,督导巡查要尽量减少次数和人员,院级领导赴各地巡查要实行备案制,将事由、人员、时间、地点报我局资源司;任何人不得借核检查工作权力承揽创收项目,更不许借核检查权力用威胁、暗示等手段搞权力寻租,严禁借核检查工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核检查标准,擅自修改核检查数据,瞒报虚报问题,严格做到“干实事、报实数、讲实情”;对核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被核检查单位只能沟通情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表处理意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核检查结果。
三、完善制度,筑牢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防治腐败的防线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直属院要进一步梳理、查找森林资源各项核检查工作中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和存在漏洞,完善和创新工作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系列制度,继续执行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和《廉政信息反馈卡》制度,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制度保证。要建立核检查工作问责制,将各级领导干部、承担核检查工作的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作为问责的主体,将核检查单位抽取、现地调查、勘查勘验、内业统计和结果报告作为问责的重点环节,将核检查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要加强对核检查工作廉政评估和考核,将廉政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处室奖励和职务晋升等的依据。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核检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培训,同步监督,同步考评,确保反腐倡廉取得实效。
四、从严监管,促进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权力运行透明高效
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对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在外业工作中,通过发放廉政调查问卷、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地方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地方反映的廉政情况和意见,积极核实,对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拖延了事、敷衍塞责。对外业时间较长的,要积极探索建立外业临时党小组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使外业人员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牢记党性原则和党纪国法,发扬优良作风,忠诚履行职责。要实行质量、廉政责任跨期追究制度,对于发现问题的处室和人员,认真整改和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确保核检查队伍政治坚定、作风严明。
各直属院要按照以上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对本院在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将“正确行使权力,忠诚履行职责”的要求落到实处,树立国家级核检查队伍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要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森林资源核检查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4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案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六)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较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申报上述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鉴定(评审),并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500元。
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五条 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奖金,其奖金数额至少高于一等奖的2倍,对项目主要完成者给予重奖。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地区、设区的市科委进行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二)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省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系统完成的,并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民用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赣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完成的,并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以及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所在地区、设区的市科委申报,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根据异议的性质,由初审单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
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完成者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各地区、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奖金来源从当地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