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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2:41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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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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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


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

1981/08/06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1)第4号

  

  近年来,有些煤矿火药、雷管管理十分混乱,到处乱扔乱放,不仅给煤矿造成事故隐患,混入煤内威胁用户安全,而且给一些盗窃火药、雷管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中有的利用盗窃来的火药、雷管炸鱼、采石盖房;有的贩卖牟取爆利;有的非法携带上访,声言达不到目的就要制造爆炸事件,向领导机关进行要挟;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坏人制造爆炸事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扰乱了社会治安,在政治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有些企业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组织纪律松弛;有的领导干部对坏人的破坏活动麻痹大意,丧失警惕,对火药、雷管丢失、外流这样严重的问题不及时追查处理,存在着官僚主义。

  为了防止以上问题发生,避免雷管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就火药、雷管的管理,发布如下指令:

  一、切实加强对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局(矿)和火药厂,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

  2.直接管理火药、雷管的部门,要切实建立和健全责任制,落实好业务保安;

  3.企业保卫部门要把火药、雷管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保卫工作来抓;

  4.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对火药厂和使用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监察。

  二、严格火药厂的安全管理

  1.火药厂的厂房、库房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制造厂和使用火药、雷管的企业要严禁私自购、销火工产品,严禁随意将火药、雷管交换和赠送他人;

  3.加强火药厂和仓库的警卫工作,凭工作证入厂。对出入人员实行检身制度,发现有私自携带火药、雷管及爆炸药品出厂的,要认真追查收回;

  4.生产过程中爆炸性原材料、半成品的转交和成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建立登记帐卡,实行交接签字。

  三、火药、雷管的运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地面运送火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在矿区内运输,可由企业内部保卫部门办理发运证);

  2.选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

  3.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雷管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4.在运送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达目的地后,由库管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清点,办理好交接回执手续。

  四、局、矿火药、雷管的贮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火药、雷管库或贮存室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火药、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贮存室内。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必须符合《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随意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库存火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矿务局分管部门每月要检查清点一次。

  五、火药、雷管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1.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批后,库管人员才准发放;

  2.发放雷管,库管人员要进行导通检查,实行编号;

  3.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合乎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4.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火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药库。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升井。

  六、严格惩处和奖励制度

  各局(矿)和火药厂都要遵照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制订出本单位的惩处和奖励办法。

  1.对违反有关规定尚未造成威胁的要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丢失火药、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给责任者以罚款处分;

  3.对私拿私用火药、雷管的,要给予记过、降职、降薪处分;

  4.对盗窃、贩卖火药、雷管造成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对利用火药、雷管制造破坏事件的要坚决打击;

  6.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同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立即进行一次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大检

  1.首先要开展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指令,使大家懂得火药、雷管的性能和管理规定,自觉参加火药、雷管管理。

  2.各局(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火药、雷管的制造、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散失在现场、更衣室、宿舍及个人手中的火药、雷管,要全部清理。对过去发生的丢失、盗窃、外流以及造成的爆炸事件,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

  3.对火药、雷管制造、运输、库管、放炮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审查和业务考试,符合要求的发给合格证。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火药、雷管等管理工作大检查,每年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审查和业务考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五)“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和拟在香港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从一方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1年
税则号列
货物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香港制造。
2
27100054
润滑油
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石油提炼程序,包括分隔、脱水、蒸馏以及混合其它添加物。
3
28433000
金化合物
税号改变标准。
4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5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6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7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8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9
30049054
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10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港进行。
11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港进行。
12
320416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3
320417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4
32064900
其它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15
32081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6
32089090
溶于非水介质其它油漆、清漆溶液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7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18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和。
19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20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1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2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3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4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25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26
38099100
纺织工业用其它未列名产品和制剂
税号改变标准。
27
38249090
其它未列名的化学品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28
39031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29
39042200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30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1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2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3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34
39204100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5
39204200
软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6
39209990
其它塑料制的非泡沫塑料板片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7
39211210
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合成革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8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39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0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1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2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43
41041000
面积≤2.6平米的整张牛皮革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44
41043990
其它牛皮革、马皮革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45
48051000
半化学的瓦楞纸(瓦楞原纸)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6
48056000
其它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7
48058000
其它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8
48101200
涂无机物的厚书写、印刷纸、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49
48102900
其它涂无机物的书写、印刷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0
48109100
其它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1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52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53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54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从塑胶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上胶水,及切割。
55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及/或塑形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4)从纸及/或塑胶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香港进行。
56
49111090
其它商业广告品及类似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57
49119900
其它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58
50072019
其它纯桑蚕丝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
(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59
51071000
非供零售用精梳纯羊毛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0
51121900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 ;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g)蒸煮。
6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2
52051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3
52052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4
52053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5
52054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66
52083200
染色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7
52083300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8
52083900
染色的轻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69
52084200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0
52084900
色织的轻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1
52091200
未漂白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2
52093100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3
52093200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4
52093900
染色的重质其它全棉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5
52094100
色织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6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7
52094300
色织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8
52103100
与化纤混纺染色的轻质平纹棉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9
53091900
其它全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0
53092900
其它混纺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1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82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3
54074300
色织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4
54075200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5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6
54077200
染色的其它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7
54079200
染色的其它混纺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8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从香港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
(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89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90
55121900
其它纯聚酯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1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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