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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6:24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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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www.heze.gov.cn/html/zmhd)是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是政府领导倾听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是建设阳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市长信箱的作用,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所反映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长信箱来信反映情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问题应客观、公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来信应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三)来信要简明扼要,主题明确,表述清楚,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
  第四条 市长信箱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管理。
其职责是:   
  (一)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  
  (二)来信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和反馈;   
  (三)对群众来信按咨询、建议、投诉、举报、信访五个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对咨询类信件,由工作人员直接在政府网站上回复;对建议、投诉、举报、信访类信件,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批转有关单位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信件,将回复内容和相关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便于群众了解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五)做好有关来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反映问题保密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接到领导批示处理单后,应认真办理,并详细填写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信件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要及时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定期报告办理措施及办理进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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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稳定蔬菜价格,保护公平竞争,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规定分档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及规定的分档批零差率,并适当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的价格,可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八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蔬菜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提高蔬菜零售价格的,消费者有权向物价、工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工商、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市内六区实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具体办法报市物价局、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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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份 | 蔬 菜 品 种 |
|-----|------------------------|
| 1—3 |大白菜 韭菜 芹菜 香菜 黄瓜 青椒 蒜苔 土豆|
|-----|------------------------|
| 4—5 |芹菜 菠菜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西红柿 蒜苔 |
|-----|------------------------|
| 6—7 |黄瓜 青椒 茄子 豆角 西红柿 冬瓜 |
|-----|------------------------|
| 8—9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茄子 豆角 冬瓜 |
|-----|------------------------|
|10—12|大白菜 菜花 卷心菜 黄瓜 土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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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遇特殊情况,由市物价局、工商局对上述蔬菜品种酌情调整。
附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为了加强蔬菜市场价格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持蔬菜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将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规定如下:
1、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每500克,下同)在0.40元及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80%。
2、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0.40元以上(不含0.40元)至1.00元(含1.00元)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0%。
3、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0%。



1994年9月14日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1963]634号

1963-08-05财政部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附件:
  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19日 国财办字第489号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
  1963年6月13日你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开垦荒地免征农业税年限的请示报告收悉。
  按照现行规定,社员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免征农业税;超过规定比例的,其超过部分照征农业税。在“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报告中提出扩大社员自留地、延长社员垦荒地的免税年限,尽管对整个农业税影响不大,但是否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是否有利于农村阶段斗争的顺利进行,请再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