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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9:00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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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场及农垦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抵制的权利。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规划要上下衔接,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预留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及城镇、村庄等规划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得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城市和独立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四)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十条 划入基地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 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2010年前不得占用。 三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差,产量较低。2000年内不得占用。 全市一级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的90%。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统一设置的永久性保护志牌上,应详细标定保护面积、等级、期限、四至界限、管理责任人姓名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专项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片、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档案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三)村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七)乡(镇)各项建设预留地登记表;
(八)其它有关档案资料。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县(区)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以上规划资料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抄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发布《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公告应载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及奖惩制度。

第三章 基本农田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基本农田的水利、供电、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逐步做到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个人应增加对基本农田建设的设入,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从本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档案,促进土地使用者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基本农田综合效益,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四章 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提擅自改变或占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用途、等级、面积;
(二)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措施;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在农业承包合同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
(二)闲置、荒芜耕地;
(三)建窑、建房、建坟;
(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六)向基本农田施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料、农 (
七)毁坏水利排灌设施;
(八)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护林; (九)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十)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工程应尽可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选址报告及占地范围现状图,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申请表》及《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意见书》(以下简称《申请表》、《意见书》);
(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持《申请表》、《意见书》及拟被征地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含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幅图)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四)占用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按照《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低于造地费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各县占用基本农田3亩(含3亩)以下的造地费,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其余的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取的费用应及时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并定期返还给被征地县(区)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开垦和中低产田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评比活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基本农田有显著成绩的;
(二)开发复垦后备土地资源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获得显著成果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 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弃耕撂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三)非法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许可证》,擅自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外,并处每亩500-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以及将基本农田改为非耕地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按被毁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0-15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地力退化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可并处每亩100-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农田损害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和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块300-5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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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现发布《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门牌的统一管理,实现门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经济发展,适应城乡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等合法建筑物,均应按本规定设置门牌。

  第三条 楼牌、单元牌、户牌和单位门牌,冠以适当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法定的标准地址,一切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新闻报道和通讯往来等必须使用法定门牌号码。

  第四条 门牌是城乡各项管理和经济交往的主要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门牌实施统一管理,负责门牌的审批、编号、设计、安装、建档、咨询服务和协调有关门牌的各项事宜。

  建设、公安、房产、邮电、工商、税务等门牌使用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牌号码的编制原则:

  (一)按建筑物所在街、路或者居民地统一编号;沿街、路各建筑物原则上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东、右单左双的顺序统一编号;依居民地编号的,从该地区的西南角起,按照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和方便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编制;

  (二)一户多门,只编一个门牌号码;位于街路交叉处的建筑物,一般按照知名度较高的街、路编号;

  (三)一院多户,可编制一个主号码;各户按照子号码编制;

  (四)已列入城市规划,但尚未建设的规划区内空地,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号码;

  (五)已列入改建规划的平房居民区,为便于改建后的编号,应按规划要求,一座建筑物内只编制一个号码,各户按子号码编制;

  (六)违章、临时的建筑物,不设置门牌;

  (七)农村住户的门牌编排以各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流水编号,并对各自然村规划房屋预留号码;乡镇政府驻地和较大的集镇中商用建筑物及企事业单位的门牌编号,原则上按照所处街、路、胡同(巷)名称编制。

  第七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门牌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门牌标志的分类、型号、制作要求、检验规则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标准。

  门牌的地名汉字应按国家标准规范书写,编写用阿拉伯数字。

  门牌的制作,由各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八条 门牌的具体规格及适用范围:

  楼 牌 90cm×50cm 适用于二层以上住宅楼、商用楼;

  大门牌 60cm×40cm 适用于独立院落的单位;

  门市牌 40cm×30cm 适用于门市、别墅及独立院落的住宅;

  楼层牌 25cm(直径) 适用于标示每单元各层号;

  单元牌 28cm×20cm 适用于住宅出入口标示单元户号、车库、仓库;

  户 牌 8cm×4cm 适用于住宅楼每户;

  小门牌 15cm×9cm 适用于农村平房。

  第九条 门牌的安装位置:

  (一)大门牌、门市牌、单元牌、小门牌一般应安装在建筑物门的左侧上方,距地1.8米至2.5米;

  (二)户牌一般应安装在户室门的正上方;

  (三)楼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各安装一块,位置在二至三层的山墙中线上;

  (四)楼层牌应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前,持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平面位置图和楼层平面图各两份(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还应附原门牌号码审批表一份),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新编门牌号码,办理门牌登记注册手续;

  拆除建筑物时,在拆除前,建筑物所有人携带被拆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及原门牌号码审批表,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门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门牌制作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其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确定。新建建筑物可列入成本,旧建筑物可列入建筑物维修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制作、调换、挪用、拆除和破坏门牌。因特殊情况造成门牌损坏或者丢失时,应及时补办新门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设置、使用门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31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锦政规〔1991〕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通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绿化委员会制定的《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促进我省绿色通道建设,加强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管理,完善检查评比和通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评比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13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88号)。

  二、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与措施:检查各市、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绿色通道建设通知精神所采取措施的落实及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分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绿色通道建设目标责任制、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和绿化“三同步”的执行情况。

  (二)线路绿化实绩:按照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和年度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绿色通道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考核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已有绿化成果的管护成效。

  (三)示范路段建设:检查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示范段的建设成果,以及党政领导挂钩办绿化点制度的落实情况。省级示范段应达30公里以上,市、县(区)级示范段应达10公里以上。

  (四)沿线大环境绿化美化:检查各市、县(区)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情况,重点检查绿色通道两侧一重山一面坡的造林绿化、岩石裸露山体的植被恢复,以及绿色通道沿线的城镇、乡村和窗口单位的绿化美化情况。

  (五)全民义务植树:检查各市、县(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及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绿色通道,美化绿色家园”的活动情况。

  三、检查评比方法

  (一)根据《福建省2002—2010年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按照以上五个方面检查内容,采取百分制的考核评分标准,以“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二)以设区市为单位,作为检查评比对象。每个设区市抽查2—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业务部门、2个乡镇、2个行政村(居委会)和1—2条示范路段。

  (三)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以实地查看为主的方式进行检查评比。首先听取被抽查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汇报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并在查看相关绿化资料、录像和实地查看绿色通道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评分。

  (四)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绿色通道自查结果,于10月上旬前报送省绿化委员会。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绿色通道建设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分自查表(附件1)、绿色通道建设成果一览表(附件2)。

  (五)10月下旬,由省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全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工作。检查组由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和福州铁路分局等省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四、评比通报和奖惩

  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由检查组分别对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分高低排出名次,由省绿化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并报送省人民政府。

  (一)对绿色通道建设和城乡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县(区)和部门,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先进单位”或“全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受表彰的市、县(区)以奖代补项目奖励。

  (二)对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施工质量优、管护水平高、总里程达30公里以上的绿色通道示范段,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全省绿色通道示范路段”荣誉称号。

  (三)对未能按时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及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绿化水平明显降低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不起示范作用的,予以摘牌通报。
  
  附件:1.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考核评分表(略)ⅳ
     2.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成果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