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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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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2010—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实现区域发展、城乡统筹、产业相融互动,结合我市“三个加快”、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五)《绵阳市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

(六)《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专项规划》

(七)《绵阳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八)《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九)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占地面积在30—50亩之间、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市场包括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市场经营范围涉及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商品及物资。

第四条 规划范围包括:绵阳科技城、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重点是绵阳科技城范围(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2010—2012年

第二章指导思想、规划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主三化三加强”发展路径和“一枢纽、四中心、六基地”的总体思路,以建设特色商品市场集群、综合商贸物流基地为支撑,健全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增强流通功能,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集聚、城乡一体、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竞争有序、产业互融、与居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一)体现产业、特色优势。各地根据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按照差异化、错位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和优势,合理布局辖区内大中型商品交易批发市场,避免经营雷同和重复建设。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市场规划布局既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着力实现与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战略相结合,与灾后产业布局、产业重建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和城市发展相结合,与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合理布局,错位发展。市场布局应体现层次化、多元化,促进优势互补,提高各类市场的协同效应,体现特色、树立品牌。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市场布局要充分发挥流通引领生产、扩大消费的功效,构筑连接当地产业、周边商品集聚辐射的流通服务高地,促进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同时,注重发展传统交易市场与发展虚拟市场、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交易方式的结合。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八条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新建(改造)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至少9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消费品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至少10个、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再生资源市场9个。

第九条 不断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结构与布局,建立健全城乡商品市场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趋于完善,市场类别齐全,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健全,流通组织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总量平衡、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第十条 大力发展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发展期货市场、虚拟市场等。到2012年,基本形成高效、灵敏、现代化的全市商品市场流通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市内外衔接、覆盖全省、全国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网络体系。

第四章布局重点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市场布局按照交通通达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可持续性、整合与新建相结合及循序渐进等原则进行规划。

绵阳科技城范围、江油市、三台县以布局、培育骨干市场集群、商贸集中发展区、商贸综合物流基地为重点,形成业态集聚、功能完善、交易现代、特色鲜明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其余县突出区位、产业优势,培育发展产地型特色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科技城范围布局

(一)按照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格局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结合西部交通综合枢纽和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抓好对主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的“控制、整合、迁建、提高”,主城区范围不再新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

(二)对现位于中心城区、影响交通、环境及旧城改造的剑南批发市场、陶瓷批发市场、高水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钢材和石材市场、农机配件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市场等大中型批发市场,引导其迁出主城区,迁至新区适宜地带或一环线以外二环线地带,形成集中、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的市场群、市场集中发展区或商贸综合物流基地。

(三)以提升功能、错位经营为核心,对已有一定规模的花园批发市场集群、临园路中段、剑南路西段、长虹大道中段区域电子通讯产品市场集群、高新区绵兴东路、普明北路东段、火炬东路、绵兴路西段汽车及配件销售服务区和经开区汽车专业市场要提升功能,提高现代化水平。

(四)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业“集中、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城北方向的涪城区龙门镇区域规划布局大中型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综合物流基地;城西方向的绵安北区域规划布局工业品物流园区、生产资料市场、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服务集中发展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城南方向区域规划布局电子信息产品、消费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生产资料交易集中发展区;城东方向的游仙、仙海、农科区区域规划布局消费品、粮油、农畜禽产品、花卉、会展、文化制品等大中型专业市场。再生资源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业市场,规划布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1000M以上,且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区域布局重点

科技城范围外县、市,根据各自城市规划、产业、区位优势、人口分布以及产业恢复重建布局,对现有市场实施调整,对新规划布局市场与毗邻区域实行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加快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流通服务设施,解决买难卖难问题,逐步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

(一)江油市、三台县布局重点。

——江油市依据区位、交通、产业及旅游资源优势及经济、文化较发达等特点,结合主城区现有市场状况,对主城区大中型市场进行调整、提升、迁建,在新开发区(或城乡结合部)重点规划布局商贸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科学布局农产品(物流配送)、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建材、畜产品、旅游商品、文化制品、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及维修服务、旧货商品、再生资源等综合或专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及建材批发市场应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发挥区位和产业优势,对本地及周边区域产生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规模和特色。

——三台县依据产业特色、交通区位、百万人口丘陵大县优势,统筹布局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重点打造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市场集中发展区、产地型特色专业批发市场,满足、扩大当地消费,带动周边发展。加速改造、提升现有大中型批发市场;对新建大中型商贸流通设施,突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或综合商贸物流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布局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物流基地、消费品市场或配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建材批发市场、旧货商品市场、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综合或专业市场。农产品、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等要发挥区位、产业优势,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对本地及周边产业发展、商贸流通产生辐射带动作用。

(二)其他布局重点。

盐亭、梓潼、安县、北川、平武等地应根据各自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区位优势、产业特点、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错位发展、特色鲜明、满足当地及兼顾周边需求的原则,优先考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产地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商贸物流中心,着力发展以产销对接为基础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网络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网络,带动产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盐亭:以农副、种植、畜牧业养殖为基础和依托,重点规划市场以粮食、特色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配送为主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产地型农产品、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梓潼:依托农业、畜禽产业、旅游文化资源特色,重点规划市场以长林猪肉食品、圣迪乐鸡蛋及禽肉类制品为特色的农畜禽产品、农畜禽加工制品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培育特色旅游商品、消费品、建材、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交易及维修服务、二手商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

——安县:重点规划布局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专业市场及综合商贸物流基地、建材市场、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等。

——北川、平武:市场规划布局应突出特色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等为支撑的市场流通平台建设,培育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综合商贸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产地型民族商品集散市场、满足当地需求并兼具应急储备功能的消费品市场、农资生产资料市场、建材产品市场等。

第五章布局导则

第十四条规划布局跨区域商品批发市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托交通枢纽建设、城镇化建设和城市群发展,拓展工业品、农产品进出通道,与全省区域性、次区域性物流中心对接,强化商流、物流和信息流服务,扩大网上销售。

第十五条依托县域产业基地,布局产地特色大中型市场。在发展平原地区粮食、蔬菜、水果等规模化生产基地,丘陵地区粮食、畜牧、水果等种养基地,北川、平武等山区药材、山珍、干果等特色基地的基础上,配套建设一批具有特色和品牌效益的产地型农产品市场。

第十六条新建(迁建)农产品、消费品、建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或综合市场(物流中心或基地)、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置在城区(县城区)以外的城郊结合部或对外交通节点附近或靠近生产基地,周边场地开阔、运输条件优越,不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七条绵阳主城区、江油市、三台县对现有市场格局进行改造、调整、迁建、提高,规划新建商品市场实行“大集中、小分散、突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即大中型市场按经营商品大类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场群落,以增强积聚、集约特色和辐射功能。

第十八条对水质、空气容易造成污染的市场(配送中心或仓库),选址应在城市(县城)河道下游、城区的下风口,以城郊结合部外为宜,与城区(县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城区重要公共设施的边界相距1000M以上,并在辖区消防设施覆盖范围内。相应地,市场经审定设立后,相距1000M以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

第十九条鼓励设置

(一)鼓励按照“集中、集聚、集群、集约”的原则,突出服务生活、生产的区位、交通等优势,规划设立市场集中发展区、综合商贸物流基地,打造大市场、大流通、大企业。

(二)积极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对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与建设,增强市场的检测、冷链保鲜、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现代流通等服务功能,逐步改变市场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鼓励主城区(县城区)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迁出中心城区,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要求,迁至新规划区域建设。

第二十条 限制设置

(一)主城区(县城区)除符合社区商业发展规划的消费品、生鲜食品综合市场外,不再新建各类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以减轻主(县)城区交通、环境压力。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划有关规定设置。

(三)新申办市场选址与已有同类市场相距不足5公里(绵阳科技城范围)、3公里(县城区),且先建同类市场投运不足3年、门面出租率在70%以下。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重复建设市场限制设置。

第六章主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引导和管理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现代流通体系。

(一)坚持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改造建设同步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建设要给予充分的支持,要将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使市场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止形成马路市场而影响环境和交通。

(二)重点抓好现有市场改造和提升。对新建大中型批发市场在数量和布点上必须有所控制,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和提高大力发展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市场向多功能、高档次、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研究并尊重客观需要。商品市场的形成有其客观需要和经济规律,一般先有市后有场。市场建设既要考虑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特性,也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切忌盲目发展,避免造成重复建设和有场无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实行严格管理,对投资者进行约束性引导,以保护国家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垄断和操纵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实行听证制。在本规划范围未涉及的市场或要改变规划布局的大中型商品市场,在规划建设前应执行听证程序,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六)实行投资导向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商品市场建设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七)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有形批发市场要注重改变现有的招商、摆摊和赶集等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商品大批量集散、配送、加工、信息和数据处理功能。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并重,逐步完善经纪人制度,加强产销中介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代理制,建立社会化的购、销、运服务体系。

(八)建立市场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立权威的商品批发市场信息发布中心,适时发布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效衔接产需,优化资源配置。

(九)强化审批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商品市场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促使商品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

(一)加大市场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各地应将市场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专项安排重点市场建设(改造)资金,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二)建立实物储备制度。粮食、基本生活消费品、建材等生活生产战略物资储备应有一部分用于调控市场,以通过市场有效地调节供求。

第二十三条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广泛开展“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双示范工程”,大力培育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市场协会组织,引导发展新型交易和现代流通模式,扩大规模,努力形成全省、全国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区域特色市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而对本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市商务局、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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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6]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04〕1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拟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地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市、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旧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九条 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建设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服务性收费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新建的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原则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筑装修标准不得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审核。

(三)公示、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按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排队轮候配租住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六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或者死亡的,同户籍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承租权;

(二)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三)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腾退廉租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续租,续租期间按市场普通商品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确实需要进行装修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产权单位应当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督查。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用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当地社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会同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

住户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停止其相关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4日发布的《岳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岳政发[2001]16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
疗补助费。



199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