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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4:36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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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州、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人事、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用字属社会用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及中小学教材等;

(二)公文、公章、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注册商标;

(五)以各种形式刊播、张贴的广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牌匾;

(七)电影和电视用字;

(八)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印刷体汉字字形以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其中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写和注音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一九八七)》的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已经废止的字;

(四)错别字和生造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在与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中需要使用的;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工整、规范、容易辨认;

(二)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三)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四)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五) 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必须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九条 社会用字可以单独使用汉字或者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除使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外,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 凡使用社会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审核制度,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规范字使用培训。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用字进行严格管理。

社会用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如对选定规范字掌握不准的,可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会用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使用汉字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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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冮瑞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申请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适用本规定。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的;
㈡为保证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的;
㈢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㈡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济立法方面,应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㈠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议案;
㈡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代市政府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进行审查、调研论证和项目效益分析;
㈤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过程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
㈥规章备案、解释、清理工作;
㈦对发布施行的规章定期进行评价;㈧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负有下列责任:
㈠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申请;
㈡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立法计划起草立法文本;
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论证、调研和修改;
㈣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说明材料,并按要求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㈤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对本部门起草生效的规章定期进行清理。
第九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十条确定立法计划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立法重点放在有利于本溪经济发展、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严格控制一般性立法。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拟定计划和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上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立法意向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立法建议书》(包括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项目效益评价报告及其他主要事项)。各部门提出立法申请的,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编制立法计划实行公开化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其中: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或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变更地方性法规项目的,须经市长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部门因工作需要追加立法项目的,必须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填报《本溪市计划外立法审批表》,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组织起草。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也可以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者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根据需要也可以称“办法”、“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以条、款作为基本构成单位;根据内容需要,可以设章、节,条、款下可以增设项、目。规章以条、款作为基本构成单位,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条、款下可以增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特指、专用的名词,应当作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㈠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㈡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行政管理机关;
㈢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职责和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㈣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程序和法律责任;
㈤需要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㈥解释权属;
㈦生效日期及需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文件。
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省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省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内容相符合和衔接。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一致的,要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广泛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实行专家立法论证制度。市政府设立专家论证委员会,聘请各学科、行业中的中高级专家,论证或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专家论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㈠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㈡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㈢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㈣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目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㈢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㈣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㈤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㈥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㈠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㈡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说明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㈢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㈣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及其电子文本;㈤其他有关材料。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共同签署。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缺欠文件和材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交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
            第四章审查
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审查、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㈠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法原则;
㈡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符合或衔接;
㈢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㈣是否符合本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技术要求;㈤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㈠有关机构或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㈡上报送审稿不符合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技术要求的;
㈢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初步审查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及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对征求意见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时限要求返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再次举行听证会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必要时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部门、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召开以上会议时,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派人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情况、专家意见及法律法规审查对照情况等内容。起草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制作起草说明。
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和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查并签署,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起草说明,也可以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四十二条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呈报议案提请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四条规章签署公布后30日内,应当在《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溪日报》上全文刊登。在《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第四十五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分别向国务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㈠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㈡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规章解释的审查,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进行。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清理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规章清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位法和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进行清理。
第四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㈠规章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
㈡规章制定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㈢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其内容的;
㈣新规章取代旧规章的;㈤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第五十条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规章的废止,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负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并编辑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发布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07]4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统一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船用终端等通用技术指标,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
(2007年4月 )
目 录
第一章 系统概述 3
1. 1 背景 3
1. 2规范适用范围 3
1. 3系统建设采用标准 4
1. 4术语和定义 4
1.5缩略语和符号 10
第二章 系统总体要求 12
2.1 系统设计原则 12
2.2 系统技术要求 13
2.3监控中心组成及功能 13
第三章 系统结构和功能定义 15
3.1系统体系结构 15
3.2基础技术 17
3.3功能描述 19
3.4系统拓扑结构图 22
第四章 船用终端通用规范 25
4.1终端结构 25
4.2终端基本功能及基本工作流程 25
4.3数据显示 26
4.4操作与控制 26
4.5外观质量 26
4.6技术要求 27
4.7业务协议定义 27
4.8数据输出接口 27
4.9供电方式 28
4.10环境要求 28
4.11特服号的需求 28
4.12 船载终端配置要求 28
4.13手机终端要求 28
附录一:中心机房环境要求 29
1建筑结构要求 29
2机房装修 29
3机房配电 29
4空调 30
5机房照明 30
6消防 31
7防雷及接地 31
附录二:系统支持技术服务 33
1热线电话实时指导服务 33
2问题与解答技术支持库 33
3远程监控实时指导服务 33
4急修服务 33
5巡回检修服务 33
6系统调整服务 34
7系统常规检查 34

第一章 系统概述
1.1 背景
我国是渔业大国,海域辽阔、海岸线达18,000公里。海洋渔业水域面积300多万平方公里,渔业船舶28.14万多艘,(其中大于600马力渔船1774艘、200—600马力渔船25008艘,60—200马力渔船42906艘、20—60马力渔船55395艘、20马力以下157741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有1000多万人。海洋捕捞业、海水养殖业在渔业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仍是沿海渔区经济的主导产业。海洋渔业的特点和海上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决定了海洋渔业生产是高危事故高发行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变我国海洋渔业通讯网络和安全预警体系建设落后状况。构筑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搜救指挥通讯平台,增强对渔业突发、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损事故救助成功率,有效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农业部决定建立“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并将它作为2005年为农(渔)办理15件实事之一。农业部计划投资近4000万元,整合现有海洋渔业通信资源,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路,即建立“四网合一”的海洋渔业短波安全通信网、超短波(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渔业船舶船位监测网和海洋渔业公众移动通信网。
本系统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组成部分。系统是基于CDMA公众通信网,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建立的一套集船位监控、遇险救助、通讯指挥于一体的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2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架构和功能。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CDMA公众通信网,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开发的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范作为统一规范,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
本系统为依赖无线公众通信网路,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建立的一套集渔船海上定位、遇抢救助、通讯指挥于一体的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3系统建设采用标准
Ø GB 2312-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Ø GB/T 11711-2002 船用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GB/T 16982-1997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Ø GB/T 134741992 船用潮汐、潮流图表编制方法
Ø ISO9000(所有部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标准
Ø 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7(修订)
Ø IMO决议A.817:1995,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
Ø IHO S-52:1996,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
Ø IHO S-52,附录1:1996,电子航海图更新指南
Ø IHO S-52,附录2:1997(修订),ECDIS颜色与符号规范
Ø IHO S-52,附录3:1997,ECDIS相关术语集
Ø IHO S-52,附录4: IEC61174所用的测试资料集
Ø IEC 61174/Ed2 海上导航和无线通信设备与系统—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IEC60945: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IEC61162(所有部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数字接口
Ø QB/CU 18—200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CDMA定位业务SPACCESS接口技术要求
Ø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水产船用设备检测行业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1.4.1
海洋渔业安全信息服务系统 (ocean fish culture safety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OCSISS)
本系统系采用卫星定位和无线公众移动通信技术,所建立起来的海洋渔船海上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渔业安全信息服务中心、通信网路及定位终端等部分组成,功能上以提供海上渔船终端的实时监控为特征。
1.4.2
信息服务中心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ISC)
以通信网关和信息服务中心计算机系统为基础,按区域或用户进行划分,对服务范围内的船舶和用户进行管理,提供信息处理(包括显示、存储、融合等)及人机服务接口,是系统的区域服务中心。
1.4.3
信息服务中心网关(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gateway,ISCG)
是信息服务中心与通信网路的接口,保证信息服务中心与船用终端的安全通信,提供各区域服务中心的联网通信功能。
1.4.4
信息服务中计算机系统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network,ISCN)
由计算机、服务器及通信设备组成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中心各设备间的多媒体通信。
1.4.5
信息服务系统管理中心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manage center,ISSMC)
对信息中心的数据管理功能,具有系统数据的管理、维护、报表输出功能,是系统服务管理的数据管理维护模块。
1.4.6
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 (caller Information porcess center,CIPC)
带有CDMA1X+GPSONE功能的手机用户通过拨打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固定电话号码,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可以根据用户选择的功能键进行直接报警、渔业信息服务、座席接入等功能服务。
1.4.7
手机位置服务网关 (mobile phone location service gateway,MPLSG)
和联通本地位置服务接口Spacess接口进行通讯的网络接口程序,主要通过该接口程序获取位gpsone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
1.4.8
短信通信网关 (short message gateway,SMG)
短消息接入网关接口程序,主要通过该程序接口进行终端短信息数据的交换。
1.4.9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路 (ship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network,SISSN)
由公众移动通信网、公众数据通信网或其他专用移动通信网路组成,实现船舶信息服务中心与船用终端、信息服务中心之间的多媒体通信。
1.4.10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 ship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center,SISSC)
由各信息服务中心组成,具有系统控制、管理、维护功能,是系统服务管理的总中心。
1.4.11
船用终端 (ship-borne terminal,ST)
是安装在渔业作业船只上,满足船舶工作环境要求,实现位置信息处理和移动网络接入,具有与其他船用电子设备进行通信的能力,提供服务中心所需的信息,完成服务中心监控调度功能的设备统称。
1.4.12
GPSONE手机终端 (gpsone mobile telephone,GMT)
是符合中国联合通信公司的CDMA1X+GPSONE功能的手机设备终端。
1.4.13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ECDIS)
是一种航海信息系统,它备有足够的备用装置,符合1974 SOLAS条约第V/20条规则有关对海图现势性的要求,由一个系统电子航海图(SENC)显示所需信息。SENC具有来自导航传感器的位置信息,以辅助航海人员设计航线、进行航路监视,并可显示与航海相关的其他信息(参见《IEC 61174:海上导航和无线通信设备与系统—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第4.2.1)。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可作为船用终端的组成部分,其硬件部分可以是独立的设备,与船用终端通过通信线路相连。此时,其互相之间的通信需符合《IEC 61162(所有部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数字接口》的相关要求。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可作为船用终端的组成部分,与船用终端构成一体化设备。
当作为船用终端的扩展组成部分时,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导航传感器即为船用终端的卫星定位接收机(SPR)。
1.4.14
船用终端通信收发信机( ship-borne terminal transceiver,STR)
实现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系统中心通信的功能模块,是移动通信网路的用户终端设备。
1.4.15
卫星定位接收机(satellite positioning receiver,SPR)
实现船舶定位信息接收的功能模块,是卫星定位系统的用户终端设备。
1.4.16
船用终端主控处理机(ship-borne terminal main controller,STM)
完成船用终端各功能的控制,是船用终端的中央处理器,由各类计算机处理器、辅助处理器、人机接口及应用程序组成。
1.4.17
船用终端加密机(ship-borne terminal encrypter,STE)
实现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中心通信数据的保密,完成加解密算法、安全处理规程、用户密钥生成和设备密钥管理。
1.4.18
船舶通信参考点 (ship communication reference)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通信收发接口程序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19
定位信息接入参考点 (positioning information access reference)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卫星定位接收机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0
船舶控制参考点 (ship control reference )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其他终端设备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1
信息处理参考点(information process reference)
信息服务中心内计算机局域网与中心通信网关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2
船舶通信空中接口 (ship communication wireless interface)
船用终端与移动通信网路之间的空中通信接口,由船用终端通信收发信机实现。
1.4.23
定位信息接收空中接口 (positioning information receive wireless interface)
船用终端与卫星定位系统之间的空中通信接口,由卫星定位接收机实现。
1.4.24
移动通信网与数据网络接口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for data network)
移动通信网路与互联网及各类公众或数据网的接口。
1.4.25
ISSC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 (access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信息服务系统中心与移动通信网路的接口。
1.4.26
ISSC接入数据网接口(access data network interface)
信息服务系统中心与数据网络的接口。
1.4.27
ISSC互连界面(interlink interface)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内信息服务中心间的接口。
1.4.28
定位资料 (position data)
由卫星定位接收机处理的包含船舶的经纬度、速度、方向及时间等卫星定位的原始信息。
1.4.29
位置信息 (position information)
经船用终端按规定要求处理,包含定位信息和其他信息在内的,提供给信息服务系统中心处理的信息。
1.4.30
刷新方式 (refurbish mode)
船用终端发送船舶位置信息和信息服务中心更新当前船舶位置的条件。
1.4.31
时间间隔 (time interval)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两次刷新的时间间隔或两时刻之差,即时间长度。
1.4.32
定时方式 (timing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3
定距方式 (set distance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两点位置之差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4
定位置方式 (positioning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船舶经纬度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5
定时刻方式 (time of day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时刻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6
定速度方式 (velocity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卫星定位船舶速度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7
电子航海图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chart,ENC)
电子航海图(ENC)是一种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专供ECDIS使用的、在内容、结构和格式上已标准化了的数据库。ENC包含了安全航行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还可能包含与纸介质海图有关的、也被认为是安全航行所需要的其他附加信息(如航路指南)。
1.4.38
系统电子航海图 (system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chart ,SENC)
系统电子航海图(SENC)是由ECDIS为一定的使用目的,把对ENC的格式转换、改正和航海人员添加的其他信息综合形成的数据库,是ECDIS为显示海图和实现其他导航功能而实际存取的数据库。它等效于现势的纸介质海图。SENC还可以包含其他来源的信息。
SENC的内容等效于SJ/T XXXX导航电子海图应用存储格式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1.5 缩略语和符号
下列缩略语和符号适用于本部分。
Ø CDMA 码分多址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Ø GPSONE Qualcomm(高通)公司及其子公司SnapTrack 提供的一种移动定位技术,该技术融合了无线网络辅助GPS和CDMA三角定位技术,在CDMA手机上实现高精度、高灵敏度定位
Ø CDPD 蜂窝数字分组数据 (cellular digital packet data)
Ø Gg 移动通信网路与数据网络接口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for data network)
Ø Gi SISSC接入数据网络界面(access WAN network interface)
Ø Gm ISC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 (access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Ø GK ISSC互连界面
Ø 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
Ø GPS 美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Ø HF 高频无线通信系统(high frequency)
Ø UHF 超高频无线通信系统(ultrahigh friquency)
Ø VHF 甚高频无线通信系统(very High frequency)
Ø Internet 国际互联网络
Ø Intranet 企业内部互联网
Ø WAN 广域网 (wide area network)
Ø SMS 短信息服务 (short message service)
Ø Rc 船舶通信参考点
Ø Ri 信息处理参考点
Ø Rp 定位信息接入参考点
Ø Re 船舶信息加密参考点
Ø Rv 船舶控制参考点
Ø Um 船舶移动通信空中接口
Ø Up 定位信息接收空中接口

















第二章 系统总体要求
2.1 系统设计原则
2.1.1先进性
采用国际先进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代表发展方向的网络技术和设备,既反映当今先进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能承载和交换各种信息。
2.1.2可靠性
借鉴国内外先进系统的经验,采用成熟技术,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关键设备应有冗余,当主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实施在线故障恢复,系统能做到自动故障切换立即投入运行,而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2.1.3开放性
网络产品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兼容性好,易于互换和移植,按照标准的通信协议,能够接收和输出标准格式的数据,提供各种网络之间的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与交流,并能适应国际流行的软硬件运行平台。
2.1.4安全性
具有安全预警、黑客跟踪、自动屏蔽以及抵御非人为安全隐患的能力。
2.1.5扩充性
系统设计应考虑未来网络发展,留有充分的扩充余量,所选用软硬件设备应是模块化的,所需功能可灵活配置,便于更新扩充,同时各方面必须具有升级换代的可能。
2.1.6可管理性
具有良好的网络管理、网络监控、故障分析和处理能力,提供实时监控网络运行状态、故障恢复、日常维护等有效手段。
2.2 系统技术要求
Ø 无线传输速率要求为40Kbps以上
Ø 系统的统一性、终端的标准性、接口兼容性
Ø 系统可以平滑过渡到3G,确保投资
Ø 系统能在应急情况下可传输图像
Ø 系统定位精确度50米以下
Ø 无线公众网网络覆盖范围达到60公里或以上
2.3监控中心组成及功能
监控中心建设应以一个计算机局域网为主干,其构成包括计算机网络的路由设备、船位数据接入设备、GIS信息显示平台、数据库管理终端、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
2.3.1船位数据接入设备
GIS信息显示平台的调度信息在服务器处理后送到船舶数据接入设备,然后通过CDMA 1X通信系统发送到船载设备;同时将船载设备发回到中心的船位数据解包处理后通过网络送到数据库服务器及图形显示终端进行显示。
2.3.2 GIS信息显示平台
2.3.2.1电子海图
GIS信息显示平台的电子海图应采用以相关标准制定的电子海图,或其他包含有足够的地理信息的电子海图系统。
2.3.2.2调度指挥
GIS信息显示平台必须以的电子海图为显示接口,并可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自动向调度员提供调度参考,如计算出离报警地点最近的船舶,并显示其位置、船号、装备等船舶信息。根据报警信息,调度人员选取邻近船舶,向该船发送调度信息。
2.3.3数据库服务器
该服务器容量上应能满足本辖区内渔船管理需求的数据库和日志管理业务需求。数据库服务器建议存放在与渔业行政部门合作的通信运营商处,以实现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整体数据安全性。
2.3.4 GIS和数据库维护管理终端
通过该终端可以对以上各种数据库(不包括有声数据)进行录入、查询、统计、分析、报表打印、修改。对GIS电子海图进行数据维护、更新。
2.3.5系统对船载终端的兼容性
系统应同时支持GPS/CDMA或GPSONE界面类型的终端。




















第三章 系统结构和功能定义
3.1系统体系结构
3.1.1基本模型
系统基本模型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Um为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即无线通信接口, Gi为接入数据网络界面。







3.1.2基本组成
系统由船舶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路(SISSN)、船用终端(ST)和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SISSC)三部分组成。
3.1.2.1 SISSN组成
SISSN由移动通信网和数据通信广域网组成。SISSN应提供点-点、点-多点操作方式,完成ST和SISSC之间的端—端通信。其中,移动通信网实现ST的接入,数据通信广域网实现SISSC的接入,移动通信网与数据通信广域网互连。
3.1.2.2 ST组成
ST由主控处理机、卫星定位接收机及通信收发信机三部分组成,ECDIS可作为其扩展部分。ST应能获得船舶位置信息,提供人机操作、信息处理,实现本地和远程监控调度。ST是船舶信息服务的执行主体,通过主控处理机实现对船舶的各种管理、监控及服务。若其包含ECDIS系统作为其功能扩展,则除应满足本规范的功能要求之外,还应符合IHO S-52和IEC61174标准的有关功能要求。
3.1.2.3 SISSC组成
SISSC由计算机及通信、信息处理、人机处理及数据库服务等系统组成,SISSC是系统的船舶服务及监控、设备管理、网络管理及信息处理中心。SISSC应提供人机操作、船舶监控、信息处理及其他应用系统接入等功能。根据服务规模、区域规划、应用管理等要求,SISSC可以由一个或多个ISC组成。
3.1.2.4界面与参考点
系统的访问接口和参考点如图2所示。本部分不限制系统的各部分由于采用一体化技术而取消接口或参考点的情况发生。











3.1.3协定体系
OCSISS协议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业务协议 管理协议
通信协议
图3 OCSISS协议体系结构
其中,业务协议完成ISC与ST之间的端—端通信,实现OCSISS的信息处理。通信协议由通信网路确定,其承载业务协议的数据,实现点—点、点—多点通信,完成通信网路间互连互通。管理协议实现OCSISS的管理,提供各ISC间的互连互通、ST漫游服务、协调及控制业务协议和通信协议的处理。
3.1.4逻辑结构
通过SISSN的网络拓扑,OCSISS通过地域的覆盖可以构成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为各类船舶及其他应用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其逻辑结构如图4所示。其中各地域由一个OCSISS子系统构成



















3.2基础技术
系统应充分应用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网路、计算机及通信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处理。系统汉字信息的传输编码应采用GB 2312-80。
3.2.1卫星定位系统
通过集成在ST中的卫星定位接收机,可以获得如报警、定位、调度、导航及其他信息服务所必需的船舶定位数据,如经纬度、速度、时间和方向等。
卫星定位系统覆盖范围应大于船舶信息服务系统确定的有效服务区域,确保区域内的卫星定位接收机全天(除电波的直视受阻外)无定位盲区,且船舶航行时不出现中断现象。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定位服务经接收机解算后,不仅应满足系统要求的定位精度,而且应提供满足误差范围的导航信息。
3.2.2移动通信网路
OCSISS可采用各种移动通信网(如公众移动网络、数字/模拟集群及HF、VHF/UHF等常规无线电等)作为SISSN。移动通信网路应满足:
Ø 移动通信网路覆盖范围应同船舶信息服务系统确定的有效服务区域相适应,确保区域内的船用终端全天候无通信盲区,且船舶航行时不出现中断现象
Ø 移动通信网路应能承载数据、话音和增值业务等。移动收发信机保证数据的透明性、完整性和实时性
Ø 移动通信网路应具备与服务中心互连的机制,能满足船用终端与服务中心无阻塞互通的要求
3.2.3计算机及通信系统
系统应采用广域网、局域网及互联网等计算机通信技术。计算机及通信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采用编码转换,将十六进制资料转换成通信网路可以可靠、透明传输的资料,在接收端对数据进行逆转换,恢复十六进制数据
Ø 通过定义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中心信息格式和处理规程,实现与通信网路特性无关的数据交换
3.2.4数据库管理系统
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为SISSC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信息操作和存储服务。数据库管理系统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C2级安全性认证,具备联机备份、日志传送、故障切换
Ø 支持对称多处理器硬件环境、支持混合负载
Ø 联机分析处理、数据转换服务及并行多用户的多进程体系结构
Ø 提供数据分区技术、挖掘技术和闭合循环测试
Ø 具有快照、事务、合并等复制机制
Ø 允许对数据的WEB访问
Ø 数据库管理系统必须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渔船管理数据库兼容,以确保渔船数据的统一性
3.2.5地理信息系统
服务中心可采用GIS技术作为信息服务的处理技术之一,提供船舶位置等相关信息服务结果的表述、进行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
作为船用终端的扩展部分,可采用GIS技术作为电子航海图的处理技术之一,实现符合IEC 61174标准要求的ECDIS。
3.2.6信息安全处理
系统可采用信息安全技术,通过安全规则和密码算法实现用户鉴权、设备认证及报文加密,确保传输信息安全。中心平台信息安全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采用对称密钥体制的密钥结构
Ø 具有中心集中式密钥分配及管理机制
Ø 实现算法分割、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及物理保护
3.3功能描述
系统提供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通过系统功能组合为船舶、航海人员和船舶管理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参见附录A。
3.3.1基本功能描述
系统基本功能应包括:实时航路监控、条件定位、报警处理、ST管理及配置、信息发布、登录注销、越界报警、断电报警等。
3.3.1.1实时航路监控
实时航路监控功能应为系统提供ISC主动要求ST报告船舶位置信息的功能。当ISC需要对船舶进行实时航路监控时,可向ST发出监控请求命令。ST根据命令设定的监控参数,按要求发送船舶位置信息到ISC。当设定的终止监控条件满足时,ST可主动终止监控,也可由ISC发出监控撤销命令终止监控。根据船舶信息服务要求,ISC要求ST在发送位置信息时可包含三种刷新方式之一:
Ø 定时刷新:作为系统的基本方式,定时刷新是指船舶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将位置信息发往ISC。定时刷新包括简单定时和复合定时两类方式,其中复合定时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
Ø 定距刷新: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定距刷新是指船舶每航行一段由ISC设定的距离后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定时与定距刷新: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定时与定距刷新指船舶在满足ISC所设定的定时条件或行驶距离满足定距条件时,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当ISC对ST进行航路监控且监控成功时,应在ST与ISC之间建立一个链路状态,并由ISC维护链路。ISC每隔一定时间需发送链路维护信息到ST,表明ISC正对船舶进行监控;若在超过设定的时间,ST没有收到ISC发出的链路维护信息,表明ISC主动终止监控
3.3.1.2条件定位
条件定位应为系统提供ST主动报告船舶位置信息到ISC的功能。ST根据ISC设定的船舶位置或状态条件,在条件满足时将当前的船舶位置信息及状态发往ISC直至ISC撤销条件。依据条件类型,系统应提供以下定位方式:
Ø 定时定距方式:作为系统的基本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定时、定距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
Ø 定时刻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一个或多个时刻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
Ø 定位置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一个或多个位置参数(如海域范围),在满足条件时(如进出某个海域范围)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定状态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具有信号(状态)输入接口。ST根据ISC设定的信号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此输入接口为ST与其他船舶电子设备的接口,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IEC 61162的要求
3.3.1.3报警处理
ST应具有报警信息产生和传输功能。当船舶航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工或自动启动这些功能,ST向ISC发送位置信息及报警状态。ISC收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报警的种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通知ST,指示ISC已收到报警信息。为区分报警的紧急程度,ST可提供一定的方式来发送报警的紧急等级。
3.3.1.4 ST管理、配置业务
ISC应具有对ST进行管理、配置的功能,可包括:
Ø 设置设备区域号
Ø 设置数据中心号码
Ø 设置报警目的地址
Ø 设置船舶信息记录采样间隔
Ø 设置定位条件
Ø 配置报警器报警类型
Ø 查询ST状态
Ø 主动启动ST,与监控中心保持联系
3.3.1.5信息发布
ISC应具有对ST进行信息发布的功能。发布的信息包括紧急告警信息和普通信息。ISC在对ST发布紧急告警信息时需要ST对紧急告警信息作出应答,以确认紧急告警信息已经收到。
3.3.1.6登录注销
开机、关机应该能自动发送登录注销信息告知监控中心。
3.3.1.7越界报警
ISC应能对特殊要求的船舶设置规定航线、禁航区等,当船舶的实际航线偏离了所设置的规定航线、驶入或接近禁航区时,则ST自动将报警信息发往ISC。禁航区的含义参见IEC 61174标准的相关规定。
若ST具备ECDIS,则ECDIS亦应具备越界报警功能。参见IEC 61174的相关规定。
3.3.1.8断电报警
ST在主动断电情况下向ISC发送断电报警信息,ISC在接收到终端报警后进行报警信息提示,并对该信息进行处理。
3.3.2扩展功能
系统可扩展功能包括:通信盲区补传、多ISC监控、报警测试、数据传输、查询、语音提示、航行记录(航海日志)、电子航海图管理等业务。
3.3.2.1通信盲区补传
ST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检测到SISSN通信盲区,则将待发信息保存在缓冲区中。当船舶驶出通信盲区后,ST应首先发送当前的信息,在发送的间隙将缓冲区中的信息按序发往ISC。
3.3.2.2多ISC监控
ST可支持多个ISC的监控。
3.3.2.3报警测试
ST可提供报警测试功能。ST设置为报警测试状态时,ISC在接收到报警测试信息后返回报警测试成功的应答。ST应通过声光或文字提示报警测试成功或失败。ST提供船舶维修状态的设置。
3.3.2.4数据传输
ST可具有数据接口,用于与其他船用设备相连(如雷达等)。在ST与ISC间定义一个透明数据传输信道,用于传输其他扩展业务。ST与其他船用设备的接口应符合IEC 61162标准的相关规定。
3.3.2.5查询
ISC能查询船舶的当前位置和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如ST上各个功能模块的运行情况),并应能按时间、地点、范围及报警类型等查询船舶信息记录中储存的航行轨迹、报警信息以及相关日志信息。
ST能在运行中,按设定的间隔时间实时采集和记录船舶航行轨迹。在报警事件发生时,记录报警时间、报警类型以及报警的位置。记录ISC对ST的控制日志信息,如报警处理日志等。
3.3.2.6语音提示
ST具备有文语转换的功能,能够将数字、字母、汉字的编码转换成声音,用于各种提示:
Ø 作为人机界面的提示途径,实现语音菜单的功能
Ø 提供对分组调度信息的实时播报
Ø ST故障、状态等提示
3.3.2.7航行记录(航海日志)
具备ECDIS功能的ST应可进行航海日志的记录和管理,并可将每次航行的航海日志内容传输给ISC。有关航海日志的产生、管理、内容及其格式,参见IEC 61174和IHO S-52标准的相关规定。
3.3.2.7电子航海图管理
ISC可对所使用的电子航海图进行管理,包括电子航海图的存储、查询、显示,将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标准电子航海图交换格式数据转换到内部存储格式的数据,按照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电子航海图改正通告对电子航海图进行改正。
3.4系统拓扑结构图
系统按照全国、省、市、县四级的架构设计,整个系统核心组成为省级和市级中心。省级中心负责整个移动终端数据的收集、数据分发,省级中心根据移动终端所注册的归属情况把终端数据分发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的数据通过省级中心通信接口下行指令到移动终端。



























第四章 船用终端通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GPSONE和GPS/CDMA卫星导航船舶信息服务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GPSONE和GPS/ CDMA 卫星导航船舶服务系统船用终端的研制和生产,也是制定具体终端产品标准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4.1. 终端结构
终端应至少包括下列组成模块:
Ø 嵌入式微电脑模块
Ø 无线通信模块
Ø 数据存储模块
Ø 人机接口模块,包括显示设备,语音传输设备和用于信息输入及操作控制的设备
Ø 定位模块
Ø 后备电池
4.2. 终端基本功能及基本工作流程
终端应至少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及工作流程:
Ø 终端应能在船舶行驶过程中实时确定并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
Ø 终端应能与监控中心进行实时双向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和短信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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