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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4:55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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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鹰潭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便民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的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权益保护中心),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评价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等各项日常工作。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办公地点在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鹰潭市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各县(市)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权益保护分中心,分中心设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办公地点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办公室,负责各县(市)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相关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就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文本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九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律规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必须对产品服务和风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使得金融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内容和效果,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做出正确的评价,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对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有关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询问,金融机构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外公布投诉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依法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八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

(一)金融消费者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金融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金融消费者办理国债相关业务的争议;

(四)与金融消费者信用记录相关的争议;

(五)金融消费者办理个人外汇相关业务的争议;

(六)金融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相关权益的争议;

(七)金融消费者办理证券投资相关业务权益的争议;

(八)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争议。

第十九条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申诉;

(四)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金融消费者向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消费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金融机构;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

(五)属于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管辖。

第二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申诉。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设置申诉登记表。登记表由申诉人在提起申诉时填写;以电话方式提起申诉的,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如实填写,并将事后补交的文字材料附后。申诉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的金融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申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申诉请求;

(五)经办人员、登记时间。

第二十二条 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申诉内容、文字材料不齐全的或者电话申诉后,申诉人2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者补交文字材料的;

(三)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四)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

(五)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六)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七)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

对不属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管辖的申诉,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

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金融消费者申诉后,可以采取协商调处、转送、移送等方式办理。

通过转送、移送方式办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移送给有关单位办理,并填制申诉转(移)送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受转送、移送单位按照要求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转送、移送的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同时向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根据业务范围分送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处理后,向申诉人回复:

(一)关于人民币真伪的鉴定;

(二)关于征信有关信息的核实;

(三)关于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相关权益;

(四)关于存贷款利率的核查;

(五)关于国库业务的核查;

(六)人民银行管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转送并督促、责令或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向申诉人回复:

(一)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二)理财产品的咨询、解答;

(三)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四)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五)其他相关政策及代办业务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移送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对于办理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中产生的纠纷,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可以会同本级消费者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协商调处。

对于涉及广告违法、强迫交易、除存贷款以外的银行业不正当竞争等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申诉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金融机构了解申诉争议情况:

(一)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询问;

(二)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走访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四)向申诉人进行调查。

被申诉金融机构应当主动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开展调查。

第二十九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询问、现场询问的,被申诉的金融机构受理申诉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询问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书面询问的,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制作申诉查询函,并随函附上金融消费者申诉登记表,被询问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函复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

对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申诉调查函。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申诉事项有关资料、电子或音像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确定需要调阅的有关资料应填制申诉资料清单,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应当填写申诉调查表。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调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期10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诉处理结果的回复,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来函申诉的,以函件形式回复;

(二)申诉人电话申诉的,以电话方式回复;

(三)申诉人当面申诉的,当面回复或事后以电话方式回复;

(四)申诉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诉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根据申诉案件处理情况及回复方式,制作申诉办结单,经申诉人、被申诉金融机构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办结申诉案件,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接到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转送的申诉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安排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约见当事人,合理进行协商调处。

第三十四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后,应当对申诉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处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对调处、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关纠纷无法调处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权益保护中心开设申诉电话0701-6221315,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值守,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电话申诉。各权益保护分中心结合本县(市)实际,相应设立申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金融消费者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据具体情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制作约见谈话记录;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

(三)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披露;

(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邀请高校专家、媒体记者、消协成员、消费者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通过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牵头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和典型案例,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影响面。

第三十九条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对有关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应当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应当加强向地方政府的汇报,密切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工作主动。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交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案例,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打击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应当根据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情况,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评价指标包括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并由专职领导负责,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有完整的办事程序等。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被评价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反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系统。对于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评价得分较高的金融机构,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配合、机构制度不健全、虚与应付、满意率低的金融机构将向社会曝光。

第四十二条 评价各项指标的取得和计算:

(一)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依据申诉受理登记簿据实统计;

(二)申诉办结率为已办结申诉数量与受理申诉数量的比值,已办结申诉数量通过金融机构的反馈和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三)满意度为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与总申诉数量的比值,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通过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四)其他指标由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取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辖内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鹰潭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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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204.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包括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热水炉。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燃气热水器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耗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1级水平;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数量不少于3万台;
3. 拥有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5.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以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kW≤额定热负荷≤20 kW 200
额定热负荷>20 kW 300
燃气采暖热水炉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四) 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 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热水器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产品类型 热水额定热负荷
(KW) 供暖额定热负荷
(KW) 热水
热效率
(%) 供暖
热效率
(%) 燃气种类 产热水能力(kg/min) 额定电功率(W) 额定燃气压力: (kPa)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产品类型填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
2. 燃气种类填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或人工煤气。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A. 热水器 □B. 两用型采暖炉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额定燃气压力: (kPa)
产热水能力(kg/min)
热水系统适用水压(MPa)
供暖系统适用水压(MPa)
华白数(MJ/m3)
燃烧势
生活用水温度(℃)
3 热水额定热负荷(KW)
供暖额定热负荷(KW)
热水热效率(%)
供暖热效率(%)
额定供暖热输出(KW)
额定电功率(W)
能效等级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燃气种类 □天然气T( )□石油液化气Y ( ) □人工煤气R( )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产品类型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热负荷(kW)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合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贮热水箱容积在0.08m3-0.60m3之间的紧凑式、分体式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2级及以上水平;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3.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数量不少于5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自主品牌和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 元/台、套)
一级 二级
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150 1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260 21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350 300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300 2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430 33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550 4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第三方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及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能效1、2级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 号 产品类别 集热器类型 能效
系数(CTP) 日有用
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
[W/(m3•K)] 贮热水箱容积(m3) 集热器面积(m2) 第三方产品性能及能效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套)
A.紧凑式
B.分体单回路
C.分体双回路 A.真空管型
B.平板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表中填写“产品类型”和“集热器类型”时,仅填写A、B或C。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紧凑式
□分体单回路
□分体双回路
辅助能源类别 □电 □燃气 □热泵 □其他
集热器类型 □真空管型 □平板型
集热器面积(m2)
贮热水箱容积(m3)
真空管型
集热器 类 型 □全玻璃 □其他_______
热管型 □玻璃-金属封接 □内置带翅片的金属热管
□全玻璃热管 □其他_______
尺寸 长度(m):_____ 直径(mm):_____ 根数:_____
平板型集热器 吸热板材质 □铜板 □铝板 □其他_______
吸热板厚度(mm)
吸收涂层工艺 □阳极氧化 □镀铬
□磁控溅射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 □铜管 □铝管 □其他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厚度(mm)
集热器盖板类型 □钢化玻璃 □普通玻璃
□布纹玻璃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盖板厚度 □3 mm □4 mm □5 mm
□其他_______
保温棉材料 □岩棉 □玻璃棉 □聚氨酯
□其他_______
集热器背板材料 □镀锌板 □铝板 □彩板 □其他_____
支架外形、材质、颜色
水箱外形、材质、颜色
贮水箱换热器材质及结构 □紫铜管 □不锈钢板 □铝及铝合金板 □碳钢板 □碳钢管 □其他_______
贮水箱换热器结构 □盘管 □夹层水箱 □外置板换
□其他_______
贮水箱用于隔热体材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形状 □圆柱形 □非圆柱形 □其他_______
内胆材质 □搪瓷 □不锈钢 □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厚度(mm)
是否带有阳极保护材料 □有 □无
最大试验压力(Pa)
额定工作压力(Pa)
3 能效系数(CTP)
日有用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W/(m3•K)]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一体机 分体机
贮热水箱
及其附件 集热器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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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

——析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第一例人事争议诉讼案民事裁定之违法性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案情】
  14年前解除公职14年后对簿公堂 法院受理多年前人事纠纷案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2:04 北京日报 北京法院网同时转载 )
  
  本报讯(通讯员李东民)昨天,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第二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此时距原告从1990年底被解除公职,到2004年初案件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已经经历了近14年的时间。
  原告称,其于1982年分配到北京某大学,担任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被告批准,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回国后,被告以暂无工作岗位可供安排为由,未给安排工作,也未给任何待遇,原告多次申请未果。2003年10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公职已于1990年3月17日被解除。2003年11月3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得知自己的人事档案已寄送海淀区某街道劳动科,且未上任何保险。原告在2003年11月24日,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12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向原告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某大学作出的解除其公职的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注:据本案原告称:本案系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另一起因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起诉案之前立案。

  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理后一直未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用电话就已超过审限问题询问承办法官,法庭未作任何解释却将该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然后法院通知证据交换,连同简易程序中的两次证据交换,该案共进行了三次证据交换,后该案再次超过审限,法庭对此未作解释。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据职权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调查收集证据。
  2004年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注:原告)起诉。

  【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北京理工大学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兴双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匡镜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祥,男,北京理工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住北京理王大学1 34单元1402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1982年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理工大学,从事图书馆西文图书的采编工作。1988年8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批准后,我自费出国学习。1991年12月我回国后即回到北京理工大学要求安排工作。但北京理工大学告知我学校现暂无岗位可供安排。在多次找北京理王大学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我只能长期在外兼职,在此期间北京理工大学未给我任何工资待遇,也未给我明确答复。2003年10月,我得知北京理工大学已于1990年3月17日解除了我的公职,但北京理工大学在与我的多次交涉中,从未提及此事,亦未向我送达过任何解除公职的文件。2003年11月3日我收到了北京理王大学寄发的失业人员告知书,北京理工大学将我的档案转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社会保险均未缴纳。2003年11月24日我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19日仲裁委向我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我起诉要求:
  一、北京理工大学从北下关街道取回我的人事档案,并给我安排工作;
  二、北京理工大学补发我自1991年10月30日至今的工资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确认北京理王大学对我作出的不保留公职之决定不生效。
  本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对×××作出的不再保留公职之决定形成于1990年3月17日,×××因对该决定不服于2003年11月24日申诉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该仲裁委员会对此人事争议并未作出实体处理,仅以不属《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此种情况下,×××将此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故此人民法院对此案缺乏受理依据,×××之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李盛荣
                                           人民陪审员 高 郑
                                           人民陪审员 宗家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评析】
  〖一、该《民事裁定书》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1、原告长达一年多的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一审诉讼中,仍在程序问题原地不动,任何实体问题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