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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42:40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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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地林直各相关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落实地委、行署“生态固本、低碳转型、绿色崛起、兴区富民”战略决定,加快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税
  第一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第三条 高新技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其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五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章 土地
  第六条 基地内新办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发展项目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所对应等别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办生产企业,且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从纳税年度开始,5年内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受益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35%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25%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15%奖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经行署商务局会同行署科技局认定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150万美元以上国(境)外企业在基地内创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在第七条规定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的奖励。
  第十条 凡生产终端产品、地方名优产品、打造国内驰名商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标识或GMP认证的,由受益地政府给予30万元的认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基地内企业从事外贸(边贸)进出口业务。凡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行署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产品或项目,划拨专项经费予以适当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才技术创新。对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最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权奖励给个人。
  第十四条 行署设立专门人才开发基金,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改善人才结构,全方位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第十五条 基地内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侯选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授予“科技贡献奖”,并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特聘、兼职、咨询、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业等多种形式来基地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五章 措施
  第十七条 行署成立由主管副专员任组长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科技局,具体负责符合产业基地政策的企业认定,制定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产业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地区每年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增收潜力大的基地内科技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采取贷款贴息、有偿扶持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设立并多渠道筹集高新技术发展风险基金,支持基地内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优惠政策,视其情况,可采取现场办公开工,由行署或有关部门采取一厂一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内大兴安岭地区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从事生物医药(服务产业)、生物农业(资源产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及生物工业(生物制造产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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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最近,中央提出:在全面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要在选拔干部方面尽量增加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对政法部门和综合、监督等部门招收干部的工作,可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办法。为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干部,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原则。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选调干部任务基本完成以后进行。从社会上和从企业干部中招收人数不得超过增干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招收干部的对象为三十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和城镇待业人员。一九八八年有关专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国家统一分配前,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
三、招收干部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根据各增干部门所需干部的专业及其资格条件,制定招干简章,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答案,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专业考试分为政法、财经两类,考试科目及其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与各增干部门一起根据高中、大学文化程度的不同对象分别确定。
考试结束后,人事部门须将报考人员的成绩通知本人,根据考试成绩和招收人员数量确定录取分数线。可以确定全省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也可以根据地(市)、县(市)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录取分数线。
四、报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根据报考者的志愿,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向用人单位推荐,经用人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和必要的考核(含面试)合格后,确定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报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并发给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
部门张榜公布。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凭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地区、各部门对考试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进的人员要坚决退回。
六、其他部门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考办法,并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1988年3月23日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4月24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实行政府安置就业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二条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有按规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均衡负担。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以及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经贸、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教育、房产、监察、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下达的退伍分配计划,各有关单位要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仅要追究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条 伤残、立功的城镇退役士兵和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作转业安置的士官,应当优先安置。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各类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新建和扩建单位向社会招聘人员时,要适当增加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数量。
第八条 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和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县(区)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待岗期间生活费。
第十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允许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易地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回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分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报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的;
(二)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立功等荣誉证明的;
(四)在部队或待安置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二、积极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在政府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政策优惠的条件下,以市场选择自主择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范围:适用于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全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程序: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因无法完成,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应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式样附后),经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退伍安置接收单位按标准支付的有偿转移金;
(三)退伍安置接收单位收缴的处罚金;
(四)社会各界人士交纳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从社会筹措的资金;
(六)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第十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
(一)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和5倍的标准,分别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缴纳有偿转移金。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安置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为: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县级(含副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科级(含副科)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三、安置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及安置保障金。经批准自愿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后,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财政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个人交缴的安置保障金,由单位代收后,上交财政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又不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的处罚,每少收1人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处罚收缴。属地方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拒收、拒交单位的主管部门银行帐户上划取;中央、省属驻黄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督办。
第二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企业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安置保障金的使用:安置保障金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的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置保障金的管理:安置保障金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

单位名称
(章)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年度安置
任 务 数 邮编
电话
要求有偿
转移人数 有偿转移
安置标准
应缴纳转
移金数额

简要理由
交款单位
法人意见
(章) 交款单位
财务部门
意见(章) 交款单位
主管部门
意 见
退伍安置
部门意见 当地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
领导小组意见
备 注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退伍安置部门、申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各存一份。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缴 款 通 知 书

贵单位报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表》悉。按计划你单位应接收退役士兵 人,现要求有偿转移 人。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报请 批准,现同意有偿转移 人。按每转移安置一名退役士兵应缴纳转移费 元计算。合计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转入 帐户(以转帐日期为算)。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