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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宋丽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2:55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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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宋丽红

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完成它的政治任务和履行它的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也是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或者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于一切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都进行了不调和的斗争。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更要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领导。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保障 党对检察工作主要从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个方面进行领导,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在政治法律工作方面,中共中央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提出政治法律工作的任务,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领导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斗争,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经常检查检察机关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完成法律监督的任务。
(二)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它在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员的活动,在检察干警中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根据检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检察干部端正检察工作的思想路线,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克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作风和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坚决斗争。
(三)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为检察机关挑选和配备优秀的干部,组织政治上坚强的、业务上能够胜任的领导班子,同时领导和督促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党组、做好干部的培养训练、考核、升降和奖惩等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宏大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检察干部队伍。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对国家工作实行领导,另一方面反对党政不分的现象。中共中央把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这一原则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来,就是党不代替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而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是一种误解,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中共中央在上述指示中又进一步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是从法制方面维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那种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党的领导对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搞好检察工作的需要。
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它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多、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来的法律理论、侦查方式、破案思路,与时俱进地进行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变革与更新,建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顺应全球化司法协作需要的新型反贪局,这是使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原产地原则,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在我国从事生产和经营就视同我国国民,一律享受平等待遇,其犯罪行为也应由我国司法部门处理。司法管辖上发生变化,将会使我们的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大,我们不仅要和本国企业打交道,而且还要和外国企业打交道。我们查办的对象将由单一身份向多重身份转变,而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会是外国人。犯罪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我们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帐目一封,案子查清”。大量的国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将会介入我们的侦查工作,我们过去在侦查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些做法受到挑战,传统侦查方式面临严峻考验。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使我们在办案观念上要发生至关重要的转变。检察干警必须熟知本国和别国法律、国际惯例,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多的侦查技巧和谋略,是一支拿得起来、带得出来的能打硬仗的队伍。
十六大确立了政治文明的独立地位,从而使法治也独立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了又一理论保证。在这种新形势下,形成了空前宽松的执法氛围,人们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独立行使侦查权、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予了更高的期望,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十六大精神,新一轮法律变革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法律运行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依法治国,关键在治“官”,核心在治“权”,中国封建专制史长,规模宏大,肃清官吏腐败的流毒非一日可奏效。现代社会职务犯罪花样百出,手段多样,铲除腐败的担子依然沉重。
政府的反腐决心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现出来的,但反贪工作能力不强,方法不当,力度不够,直接制约政府反腐败决心的实现,只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检察工作才能顺利得力开展,才能“敢打仗、打硬仗,打胜仗”,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当今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的时候,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
现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查处职务犯罪,在执法过程中,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就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为根本标准,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运用党的国家的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阻力。通过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对办案工作的保障,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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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安排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高产创建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的重大举措,是科技增粮的重要途径。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为扎实开展高产创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创建水平,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区为重点,以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紧缺品种为重点,强化行政推动,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率先落实抗灾增产技术,率先推进农机农艺结合,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全面提升我国粮棉油糖作物综合生产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规模

  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粮食11145片、油料680片、棉花500片、糖料175片。通过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向产粮大市、大县、大镇倾斜,继续支持开展整建制推进试点。

  (二)创建目标

  以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为基本单元,通过项目实施,力争示范片单产水平比上年提高2%以上,辐射带动所在县均衡增产。

  ——水稻。在全国建设4300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早稻650片,双季晚稻650片,一季稻3000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小麦。在全国建设2400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片。冀鲁豫苏皖小麦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玉米。在全国建设3545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黄淮海地区玉米亩产8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大豆。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创建示范片。以东北及内蒙古春大豆为主,适当兼顾黄淮海及南方大豆区,各示范片大豆亩产200公斤以上。

  ——马铃薯。在全国建设400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鲜薯亩产3000公斤以上,黄淮海、南方地区鲜薯亩产2000公斤以上。

  ——杂粮。在全国建设80个万亩连片小杂粮(高粱、谷子、燕麦、荞麦、大麦、青稞、糜子、薏苡、绿豆、小豆、芸豆、蚕豆、豌豆、芝麻、胡麻、向日葵等)高产创建示范片。兼顾优势区和作物间平衡,各示范片小杂粮亩产比上年提高2%以上。

  ——油菜。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油菜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长江流域冬油菜为主,适当兼顾北方春油菜区,各示范片油菜亩产200公斤以上。

  ——花生。在全国建设200个万亩连片花生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黄淮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各示范片花生亩产300公斤以上。

  ——棉花。在全国建设500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黄河流域棉区亩产100公斤以上,长江流域棉区亩产120公斤以上,西北内陆棉区亩产150公斤以上。

  ——糖料。在全国建设175个万亩连片糖料高产创建示范片。桂中南蔗区亩产6.5吨以上,滇西南蔗区亩产5.5吨以上,粤西琼北蔗区亩产6.5吨以上,东北甜菜产区亩产2.5吨以上,西北甜菜产区亩产5吨以上,华北甜菜产区亩产3.2吨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科学选择示范片。要求示范片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农田基础条件较好,工作基础扎实,农技推广网络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每个示范片要有方位图,标明地理坐标和面积,每县一张,省级统一汇编成册。万亩示范片实施一定年限后,要适时轮换地块,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按照部、省、县三级筛选推荐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推介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主导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加强技术的组装配套,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抗灾增产关键技术模式,每个万亩示范片要有一张技术模式图。

  (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积极扶持农机、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行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四)搞好指导服务和测产验收。组建部、省、市、县各级高产创建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加强协作攻关,在关键农时季节,深入示范片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严格测产标准,规范测产程序,严禁虚报浮夸,并将测产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

  四、资金使用方向

  每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央财政原则上安排补助资金16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比例如下:

  (一)关键环节物化补助。对高产创建示范片选用高产优质新品种,推广药剂拌种、种子包衣、等离子处理、单粒点播、宽幅精播、化肥深施、赤眼蜂防螟、增施有机肥、智能化催芽等关键技术给予物化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二)开展专业化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机耕队、机防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深松深耕、旋耕镇压、秸秆还田、起垄栽培、育苗栽插、机耕机播机收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全覆盖。高产创建中技术人员培训所需资金,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经费中支出。阳光工程负责培训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骨干农民,每个万亩示范片培训农民100人左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省、县三级联创、以县(农场)为主的原则,农业部、财政部负责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农业部成立全国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种植业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与。各省成立省级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制定本省高产创建工作方案,加强农业、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示范县根据部、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高产创建活动县级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确定万亩示范片,每个示范片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高产创建各项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省、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积极整合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技推广、种子工程、植保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重点向高产创建示范片倾斜,增加高产创建项目资金投入。

  (三)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高产创建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的文件、方案、记录、测产结果和工作总结等归档立案,促进高产创建有序开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办法,严格使用范围,落实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县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对资金使用方案,要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部省两级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截留、挪用、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优先考虑农业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办经[2011]24号))开展高产创建,探索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进到哪里,实现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配套。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加强对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测产验收。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加强高产创建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考核达标的高产创建示范县,可在项目分配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不力、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县,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中央直属垦区直接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11月25日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
农办财〔2012〕6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08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电信邮政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发展电信邮政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改善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的经济技术关系,并为两国企业与经济实体在该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创造可能的机会。

                  第二条

  为加强电信邮政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电信邮政业的发展,采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签字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企业与经济实体之间达成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如下:

  (一)交流技术信息,改善科研工作,实施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中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计划;

  (二)组织培训、研讨会,以及专家和顾问互访;

  (三)审定并采用新的、现代化的电信邮政技术;

  (四)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电信邮政领域国际立法问题交流信息;

  (五)加强两国在电信邮政领域合资公司的合作。

                  第三条

  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工作组,混合工作组将有以下权限:

  (一)就第二条确定的合作方式提出具体建议;

  (二)确定未来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重点。

  工作组将不定期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轮流举行会议。

                  第四条

  如无其它协议,专家和顾问互访所产生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派出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邀请国专家和顾问的赴访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履行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本协定范围内未完成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2000年2月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对本文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部长             伊万·马科维奇联盟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