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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4:24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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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这种移送案件的裁定,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对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拘束力。本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所提“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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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预算外资金的主体,其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执收部门和缴款机构相分离,即执收部门通知收费和办理相关业务,委托银行定点代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现场执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收缴后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第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由执收部门建议并经财政部门核定,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代收定点银行应开设收费窗口或到执收单位上门服务,接受现金、转帐等方式缴款;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核对有关票款、办理资金划拨、编报资金报表等;为缴款义务人、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凡实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将资金余额划缴财政专户,停止使用以前领购的票据并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更《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
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收费、基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缴款通知书》,准确填写收费、基金的编码、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并通知缴费人及时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对逾期不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缴款通知书
》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对在清理收费期间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应停止征收或按新的标准收取,并在《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和《缴款通知书》上及时变更。《缴款通知书》不能单独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持《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如缴款义务人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物价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并按物价部门复核数缴纳。缴款时,收方一律为财政专户,银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核对无误
后,开具收费票据,缴费义务人持收费票据等凭证到执收部门继续办理有关业务。如发生退票,银行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或将退票送达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催缴。
第九条 对必须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资金不通过单位帐户,执收单位在收到资金三日内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到代收定点银行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执收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缴制度和征管资料。执收单位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征免减缓的审批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内部征管档案必须健全,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收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将《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收费有关情况定期
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银行资金报表,及时登记台帐。
第十一条 代收定点银行和缴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无故压票、退票,违者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收费、基金通过代收定点银行结算,直接解缴财政专户,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专户汇总结算到金库;缴费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实行先收后退,书面申请经权限部门批准,由财政专户退付,如发生技术性、政
策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也按此程序办理。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费用由财政专户利息开支。
第十三条 执收部门的各项支出,列入单位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帐工作。代收定点银行要按顺序整理归集《缴款通知书》、票据记帐联、回单等原始凭证,按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类编报资金(日〔旬〕、月、年)报表,并分别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时核对代收定点银行定期送
来的资金报表;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代收定点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凭证进行审核、结报和核销,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及时做好记帐、对帐工作。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其他事项,按照《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预算外资金定期结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30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职工购、建(包括翻建,下同)自用住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整借零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城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提出借款申请时,在贷款银行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户基金存款户;
七、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五、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当地房改方案和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以商品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借款人首期付款占房价款的比例和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与房地产信贷部存款的平均月利率的利差不得低于1.5‰。首期付款比例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贷款期限越长,贷款利率越高(贷款利率参考表见附式一、二)。当国家调整利率
时,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附式三),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三、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附式四),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将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或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

第五章 贷 款 抵 押
第十条 购买现货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抵押给贷款银行;购买期货商品房的,当房屋在建时,可用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第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经过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本息不得超过抵押物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被抵押房产或购建房合同的权益。用有价证券进行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十三条 抵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清单,抵押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抵押解除。抵押解除后,银行将抵押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并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金额不足以偿还以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仍有权追索债务。
第十五条 贷款期间若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贷款合同应同时变更。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并应明确贷款银行为该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抵押期间,保险单交贷款银行保管,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购买期货商品住房的,应由售房单位对售房合同指定的商品住房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房屋买方或卖方负担,保险单应交贷款银行保管。抵押期间,保险单的全部权益应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八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售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所在单位作为保证人应协助和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可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贷款本息或直接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中扣收。
第二十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个方案,由各行根据当地情况选定。
第一方案:先还息,后还本等额偿还法,其公式是: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I )-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贷款月利率
第二方案:本息均还法,其公式是:
借款额(元)
月均归还本金=------
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月均还利息=---------------------
2×借款期(月)
月均还款额=月均归还本金+月均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贷款银行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银行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计收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借款人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应按提前的贷款期限调整提前归还部分的贷款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退还。借款
人若分次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可相应减收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具体减收办法由各省级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贷款银行提出,借款人未予纠正;
二、借款人发生任何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变故。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若由于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银行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由借款人负担,贷款合同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平均分担,贷款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抵押物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略。

附件: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进行房改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参加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经营者购买商品房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只规定了首付款的最低额度,未规定存款期限,各行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首付款额度,并规定是否需存足一定时间。
三、关于有价证券的抵押问题。用于抵押的有价证券最长期限一般为5年,而职工的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均长于5年,因此,在抵押期间对到期的有价证券可作如下处理:
1.借款人可以用同面值的有价证券向贷款银行进行等额调换;
2.由贷款银行兑付后,为抵押人开具与贷款同期的储蓄存单,继续用于抵押;
3.用于抵还贷款本息。
四、本办法所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参考表》是假设房地产信贷部资金月平均成本为3.3‰,最低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增加1.5‰,确定为月息4.8‰。为了鼓励职工多付款,早还款,在利率设置上采取了随着首付款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递减,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贷
款利率递增的办法,即:首付款每增加10%,贷款利率相应降低0.3‰;贷款期限每延长一个档次,贷款利率相应提高0.6‰。各行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本办法提供的利率参考表中的利率水平适用条件是:职工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上,住宅售价在每平方米350元以下,购房的使用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月均还款额约为150元,约占家庭收入的30%。各行可根据当地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屋售价等情况进行测算,确定较为
适宜的利率水平。
六、本办法设置了两种还款办法,各行可任选一种。两种还款办法银行的利息收入是不同的,第二种还款办法(本息均还法)要比第一种还款办法(先息后本法)利息收入少。为了弥补第二种还款办法给银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以相应提高贷款利率。为此,我们计算了一个利率对照表
;供各行参考。两种还款办法利率关系公式如下:
2T
T T
I2 ={I1 (1+I1 ) /〔(1+I1 ) -1〕-1/T}×-----
(T+1)
其中:I1 :方案一利率
I2 :方案二利率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七、为了掌握银行的资金平衡情况,我们对两种方案的资金平衡点进行了测算。资金平衡点是指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户贷款额和月贷款户数一定的情况下,银行贷款资金投入与回收的平衡点,即当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后,每个月可以靠回收贷款发放新贷款,而不需要增加信贷资金投
入。资金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1 T1
方案一:N1 =2×〔(1+I1 ) -1〕/〔I1 ×(1+I1 )〕 -1
方案二:N2 =4×T2 /〔2+(T2 +1)×I2 〕
其中:N1 、N2 :为达到平衡所需时间,按月计算
T1 、T2 :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1 、I2 :方案一、二利率。
设若每月贷款H户,每户贷款G元,则达到平衡点时需要资金为W=N×H×G。资金平衡点举例如下。
两种方案资金平衡点举例
-------------------------------------
贷款期限| 方案一 | 方案二 |W1·W2(元)|N1·N2(月)
(年) |月利率(‰)|月利率(‰)|(W1=W2) |(N1=N2)
----|------|------|--------|---------
5 | 7.2 | 7.8 | 9700000| 97
----|------|------|--------|---------
10 | 8.4 | 9.9 |15000000| 150
----|------|------|--------|---------
15 | 9.0 | 11.1 |17700000| 177
----|------|------|--------|---------
20 | 10.2 | 13.8 |17800000| 178
-------------------------------------
备注:表中设每月10户,每户贷款10000元。
-------------------------------------



199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