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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斯琴巴依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3:2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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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斯琴巴依尔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它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充分体现了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对检察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当前,加快创新转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区域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点任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我们将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科学统筹全年检察工作,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更加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加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更加注重检察能力建设,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0年,我们将严格按照肃北县委提出的加快实施“实力肃北、活力肃北、魅力肃北、生态肃北、幸福肃北”的六大战略目标和工作要求,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统筹谋划,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进肃北县经济发展,为肃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1、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肃北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今年检察机关的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今年肃北县将举办庆祝自治县成立六十周年庆典活动,安全防范任务对提升肃北县整体形象非常重要;五十多项重点工作带来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各种矛盾都可能发生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严峻挑战。我们将牢牢绷紧思想上这根弦,坚持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参与综治、遏制犯罪并重,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建立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会商、会审制度,形成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依法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人员、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管理,建立完善社区防控体系;我们将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坚持以源头预防为重点,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的工作目标。目前我院已经初步建立起检调对接机制,陆续开展了与社会对接的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息诉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执行和解工作,但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工作涉及面不够广,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今年要重点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切实把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工作与社会大调解工作对接起来,使检察机关既能积极介入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进一步强化涉检信访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在保证公正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深化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抓好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落实领导包案、严格责任考核,确保在年内不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2、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努力增强服务发展成效。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服务肃北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工作中心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肃北县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县委、县政府确立的今年多项重点工程,是当前我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重大决策上,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找准服务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积极拓展服务途径,延伸检察触角,把服务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因办案不当造成企业受损、职工上访的现象发生。积极做好安保工作,我们将以百倍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维稳工作中去。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好涉法涉检信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启动重大敏感时期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努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加强类案分析,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社会不和谐因素,对社会危险源点进行有效评估,并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参考对策;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3、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效果,努力为肃北的经济发展营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不断提升办案水平。突出办案重点,改进办案方式,增强办案效果,做到办案数量有规模,破解难题有对策,重大案件有影响;坚持走精品化办案之路,把“精品化”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克服重视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等问题;进一步夯实办案工作基础,整合内部资源,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努力提高成案率;坚决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理念,用先进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活动,学会智慧办案、善于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全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认真研究分析检察环节违法违纪现象,探索建立风险源点控制防范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推动预防工作取得新进步;切实履行好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完善信息共享、警示教育、监督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开展预防工作,针对政府主导性投资的资金密集型项目实施动态跟踪预防,做到资金投入到哪里,预防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抓住主要环节,突出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开展预防工作,促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和工程质量。深入开展预防对策研究,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职务犯罪防范信息收集监测等系统,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着力推动成果转化为具体制度和工作规范,促进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规范市场交易程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与县纪委联合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加大对干部的警示教育力度。
  4、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着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努力在诉讼监督中求突破、求实效,从根本上堵住司法不公、不廉的源头,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放在对严重犯罪、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的监督上;切实提高立案监督质量,同时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放到与对公安等机关侦查案件同等位置上进行监督,既促进自身侦查能力的提高,又促进检察机关带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做好人大对立案监督的调研和审议;完善和坚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要将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探索对基层派出所、法庭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作出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监督;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下力气提高抗诉案件零的突破;高度重视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素能养成,提升庭审效果,确保罚当其罪。重视监督方式、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的监督,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全面推行释法说理工作,扎实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以争创省二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目标,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着力改变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状况;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依法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抓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经常开展监管场所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专项活动,积极查办发生在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监管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检察能力
  高素质检察队伍是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争创一流检察工作业绩的基础和保证,我们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着力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确保“基础牢,不出事”。
  1、加强检察干警能力建设。要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执法公信力”、“素质提高年”、“弘扬铁人精神”等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社会,了解社情,体察民意,增强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加强检察干警社会风险教育,增进干警的经济社会风险研判意识和网络舆情意识,增强应对社会风险、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以实现管理科学化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全面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促使职业道德的内在精神化为每一个干警行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严明机关工作纪律,增强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坚决杜绝工作中扯皮推诿、无故拖延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内部监督,把监督管理贯穿于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延伸到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中,在全院真正形成强化监督就是从政治上关心和保护干警的共识。加大问责、纠错、追究的力度,严肃查处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3、全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符合基层检察工作规律的意见和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继续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同时注重发现、培植、推广新的举措和工作亮点,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工作品牌,提升肃北检察工作的整体层次。
  三、强化基础保障,努力夯实检察工作基础
  国情、社情的深刻变化,对基层院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将按照硬件抓补差,软件抓提升的思路,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软实力,为深入推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1、加大基层院基础建设。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策应扶持工作上下功夫,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两房建设”中央国债、省财政的办案补助等项目资金的申请,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2、营造良好的办公办案环境。建设检察文化室,提升文化品位;改造档案室,争创省特级档案室。加快“两房”建设改扩建工程建设,在功能上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建设含指挥、讯问、询问、执勤、待诊室为一体的高标准办案工作区。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
  3、加强信息化建设。购置科技信息化设备,加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力度,积极适应检察机关网上办公办案的新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深刻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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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1994年6月3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第五条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实必须相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八条 扣押、冻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


第九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审查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逐件登记,随人移交,或者退还家属。

第十条 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第十一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原地封存)清单一式四份,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扣押、冻结下列款物,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二)对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帐户;
(三)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
(四)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第十三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 下列扣押、冻结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动产、大型物品等不便提取的财物,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可以在查封后交由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封存保管;
(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部门;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第十九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二十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帐设卡,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二十一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第二十二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死亡,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对于起诉书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以及起诉书中已经认定、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参照本条第一款、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返还。领取人应当在返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物品照片应当附入卷宗。
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结款物,如果有孳息的,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三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去向清单,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存入内卷。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内卷。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由办案部门办理,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不得贪污、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故意损毁、丢弃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款物应当返还的,不得故意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错误扣押、冻结或者致使扣押、冻结的款物灭失、严重毁损或者错误处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机关随案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