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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2:29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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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韩召峰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的特别要求。但实际上,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中买受人。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就很难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的财产的买受人。再如受托人一般不得自行购买委托人委托其了售的财产;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委托拍卖的财产《拍卖法》第22条;公务人员、其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不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成为特定买卖合同所买卖人。此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得成为商事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凳 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这表明,出卖人的资格发符合法律的特别限定。其中所谓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谓有好梦难圆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有处分权人在甸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抵押人的财产变卖或拍卖,并从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留置权属提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有权留置其依照合同约定所步占有的全力人的动产,并可依法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然后从变卖、拍卖的价中优先受偿。
  3.法定优先权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俣同承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在发饣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时,得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然后从拍卖的介款中优先受偿。
  4.行纪人。行纪人是授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的人。行纪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可以遵从所有权人的指示进行处分行为。
  5.经营权人。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虽非所有权人,仍有权以出场的方式处分财产。
  6.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广收确定底图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事买卖法上的一般将其限定为货物的买卖,也即实物买卖。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包括实物,又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5条。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应认定为实物。财产权利的转让,规定在诸如供用电、水、气、势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其他的合同类型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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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4]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可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当年的考核内容,并予公布。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0分)
  1、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5分);
  2、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作用(2分)。
  3、维护社会稳定,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3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1、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人员数(6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6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国家和省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8分);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5分);
  4、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12分)
  1、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2分);
  2、在街道、社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台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开展灵活就业统计等项工作(10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14分)
  1、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
  2、制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和再就业援助制度(2分);
  3、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等“一站式”服务(5分);
  4、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服务(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4分)
  1、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财政要不低于一般性预算财政收入的1%(4分);
  2、各设区市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分);
  4、安排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3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12分)
  1、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2分);
  2、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单独建档造册,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落实服务承诺(6分);
  3、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核步骤。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评:每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本市上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核对:省对各设区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异议的,有关市应核实该项考评内容,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市、区、街道)实地抽查。
  (四)评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进行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先进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三)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在考核中或考评后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先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市   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一、落实责任(10分)
  政府建立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
  2分不健全不得分
  当年目标任务逐
  级下达到街道和
  有关部门
  3分
  未下达到街道或
  有关部门的扣2
  分
  健全再就业工作
  领导机构、工作
  制度并发挥作用
  2分
  未建立机构或未
  健全制度的扣2
  分,未发挥作用
  的扣1分
  建立责任制和
  机构以政府的
  文件为准;工
  作制度以会议
  纪要为准。
  维护社会稳定3分
  辖区内因就业再
  就业问题影响社
  会稳定的不得分
  以信访部门记
  载30人以上
  重大集体上访
  为依据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年度新增就业
  人员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控制数
  4分
  每超过计划数
  1%扣2分,扣
  完为止
  准确掌握下岗失
  业人员情况,并
  按时上报有关统
  计报表
  4分
  上报数据有一次
  不及时、不完整
  扣1分,扣完为
  止
  以报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统
  计报表为依据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三、落实扶持政策(18分)
  及时出台贯彻国
  家和省委、省政
  府、省有关部门
  各项就业和再就
  业政策的实施办
  法
  2分
  任何一个文件未
  按时出台不得分
  以发文为准
  检查督促辖区内
  有关部门落实国
  家、省、市促进
  再就业优惠政策
  8分
  1、核实税收减
  免、收费减免、
  社保补贴、岗位
  补贴、职介补
  贴、再就业培训
  补贴政策落实情
  况,一项未落
  实,扣1分扣完
  为止;2、发生
  有效投诉每一起
  扣1分,扣完为
  止。
  1、按一定比
  例抽查从事个
  体经营下岗失
  业人员和申领
  《认定证明》
  的企业;2、
  以信访记载或
  媒体刊登为依
  据。
  落实小额担保贷
  款政策
  5分
  本年度新发放贷
  款人数达到省下
  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任务数的
  2%得5分。每
  低于5%扣2
  分,每高于
  5%,奖1分。
  以报中国人民
  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统计报
  表为据
  开展再就业优惠
  政策宣传、向社
  会公布监督举报
  和咨询电话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检查相关材料
  和记录四、社区平台(12分)
  所有城市街道办
  事处和工作任务
  重的乡镇建立劳
  动保障工作机
  构,做到机构、
  人员、经费、场
  地、制度和工作
  “六到位”
  2分
  达不到100%的
  不得分,“六到
  位”缺1项扣1
  分,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在街道社区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管
  理
  6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在街道社区开展
  灵活就业统计
  4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按一定比例抽
  查辖区内街道
  社区,检查台
  帐和统计报
  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五、强化就业服务(14分)
  落实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编
  制和工作经费
  3分不落实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制定就业服务工
  作规范和再就业
  援助制度
  2分
  未制定的不得
  分,制定后未公
  示的扣1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开设求职登
  记、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培训
  申请、鉴定申
  报、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档案管
  理等“一站式”
  服务
  5分
  缺一项扣1分,
  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和
  实地抽查为准
  对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职业介
  绍、免费再就业
  培训服务
  4分
  未落实对下岗失
  业人员免费职业
  介绍、免费培训
  政策的不得分
  以劳动保障部
  门上报的报表
  为准六、再就业资金(14分)
  各级政府要把再
  就业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
  4分
  未纳入预算的不
  得分
  预算数以政府
  或财政的正式
  文件为准;落
  实资金以财政
  专户到帐资金
  为准。
  按本市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人数
  所需资金安排落
  实各项补贴资金
  4分
  安排资金不足
  的,视资金缺口
  情况扣分
  以年初计划和
  年终报表为准
  建立小额担保贷
  款基金
  3分
  未建立的不得
  分,担保基金数
  额不能满足需要
  的扣1分
  以担保机构审
  核符合担保条
  件人数为依据
  劳动力市场建设
  资金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拨款凭证为
  准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七、困难群体就业(12分)
  开发公益性岗位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措施
  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对“4050”就业
  困难人员单独建
  档造册,实行
  “一对一”跟踪
  服务,落实服务
  承诺。
  6分
  未建档造册的扣
  4分,未开展
  “一对一”跟踪
  服务的扣2分
  以名册和服务
  记录为据
  完成省下达的
  “4050”人员再
  就业数
  4分
  未完成计划的不
  得分
  抽查“4050”
  人员再就业台
  账
  合计100分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年仲华           二○○七年八月三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是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经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批准的各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库区各县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确需调整或更改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各县库区移民办(局)要根据本县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县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州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根据各县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州年度建议计划。全州年度建议计划经州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州库区移民办在编报年度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各县充分衔接,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的方式,以村为单位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社、户数、人口、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建议计划。
州库区移民办编制的全州下年度建议计划,于10月底前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州库区移民办在省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州财政局将全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县库区移民办(局)收到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 后期扶持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以村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乡(镇)库区移民办(局)每半年要对各村的移民资金直补人口核定一次,对核定出的死亡、农转非等移民人口终止直补,对其后扶资金纳入本村后扶项目进行扶持,并逐级上报省、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审批,抄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备案。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
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库区移民办委托各县库区移民办(局)审批建设方案,抄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2、项目名称、地点、范围;3、项目的生产规模;4、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达到的目标;5、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注明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流程;6、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7、原材料、能源、交通、水源、节能等条件;8、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9、进度计划;10、初步效益估算。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1、总论,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以及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2、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3、资源及公用设施情况;4、项目建设条件;5、设计方案;6、环境保护及节能;7、项目实施进度;8、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9、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三)初步设计报告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概述:经济社会概况:区域经济和地理概况以及自然条件简述,包括项目实施位置、范围、人口、GDP、人均纯收入等;项目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建设目标。2、工程项目规模设计及预测。3、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4、综合效益分析。5、工程概算书,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单项工程预算表及附表组成。6、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州库区移民办审批的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州上报请由省审批的项目,应附州上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项目和资金月报告制度,各县务必每月3日前上报本县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州上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各县库区移民办(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体实施单位的法人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移民工程。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参与和监督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库区移民办(局)组织,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由州库区移民办组织初步验收,报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组织初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库区移民办备案。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办(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报州库区移民办备案。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二)项目验收后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具体处理。
第十八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二十条 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海甸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
后期扶持基金由省、州逐级下达到县,县财政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县库区移民办(局),县库区移民办(局)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按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县库区移民办(局)要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基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基金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库区移民办(局)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库区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有关县按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