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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未检验 责任谁来担/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31:16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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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未检验 责任谁来担


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下午,黄仁胜经人介绍在枫江镇下花园村收购菜枯,村民黄树根向黄仁胜表示他家有菜枯出卖,两人就菜枯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当日下午,黄仁胜已在另一农户王友生家收购了67包菜枯,用红绳扎口,装在货车里层;之后,黄仁胜在黄树根家收购74包菜枯,价格3840元,用白绳扎口,装在汽车的中间层。当晚,黄仁胜又在邻村周安庆家收购了134包菜枯,用红绳扎口,装在汽车最外层。黄仁胜在王、黄、周三家购买菜枯时,未在现场监督装包,货装好后,也未对菜枯质量进行验收。黄仁胜在付清三家货款后,即同司机胡建育、廖建军赶夜将货物运至南昌县陈桃元处销售,途中未停车休息。6月29日凌晨5时卸货时,陈桃元发现黄树根家白绳扎口的麻袋中的菜枯掺有砂子。黄仁胜只好将白绳扎口的74包菜枯运回吉水,并因此造成实际损失1500元。此后,黄仁胜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树根退回货款3840元和赔偿损失2300元。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饧??
一种意见认为:黄树根无过错,不应当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标的物(菜枯)属普通标的物,且当事人未另约定,故买受人黄仁胜将货款交付给出卖人黄树根,黄树根将菜枯交付给黄仁胜时,标的物(菜枯)的所有权也就转移到黄仁胜手中。依据《合同法》规定,黄仁胜在接受货物时应当对货物(菜枯)的质量及时检验。本案的买受人黄仁胜怠于行使质量检验权,对于因未检验而产生的质量不合格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买受人黄仁胜承担。作为出卖人黄树根在将货物交付给黄仁胜后,就不再对货物的质量有保证的义务。再说本案的买受人黄仁胜还收购了除黄树根外另两家的菜枯,三家的菜枯已混同,不能只凭用何种颜色的绳子扎口和司机的证言就能证实质量不合格的菜枯系黄树根家所有,故本案黄树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应驳回黄仁胜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树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退还所收取黄仁胜的货款,并且对黄仁胜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黄仁胜所收购的菜枯中,只有黄树根家装菜枯的麻包用白绳扎口,并且司机胡建育、廖建军证实汽车自吉水出发后,途中未曾停车休息和移动麻包,又有第三人陈桃元等人证实白绳扎口麻包的菜枯中掺有砂子,以上证据足可证实出卖人黄树根在自家的菜枯中掺了砂子。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树根故意在其销售的菜枯中掺有砂子,以次充好,其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与买受人黄仁胜之间的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并因此使黄仁胜无法将掺砂的菜枯卖出,对此,出卖人黄树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所收取的3840元货款给买受人黄仁胜,黄仁胜可将货物(菜枯)返还给黄树根。合同法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致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对于因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黄仁胜将黄树根的货物(菜枯)重新运回吉水的损失,考虑到此损失与买受人黄仁胜怠于行使对产品的质量检验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买受人黄仁胜有一定的过错,可由黄仁胜对此损失负次要的民事责任。出卖人黄树根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掺假,以次充好,是造成货物(菜枯)不能卖出的主要原因,故对买受人黄仁胜的损失,出卖人黄树根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买受人黄仁胜所遭受的损失应当以法院查明的实际损失1500元为准。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骗:331600 电话 0796—35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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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邮电部


邮电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邮电部


第一条 在国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为了使邮电部门迅速、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抗震救灾的通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性破坏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具体发生地震的类别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的公报为准。
第三条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或特大破坏性地震时,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与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邮电部的应急机构服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邮电部下属各级邮电部门服从邮电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
第四条 邮电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邮电部抗震及环保办公室。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或特大破坏性地震时,邮电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部领导任指挥,常务副指挥由计划建设司领导担任,电信通信副指挥由电信总局领导担任、邮政通信副指挥由邮政总局
领导担任、抢修副指挥由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领导担任、物资保障副指挥由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领导担任、安全保卫副指挥由安全保卫司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地震发生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应主动配合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
第五条 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或中等破坏性地震时,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抗震救灾小组组长由管理局领导担任,接受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第六条 发生地震区域的所在局,在地震发生后两小时之内,必须根据情况设法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并汇报受灾情况及所采取的应急具体措施。
地(市)邮电局接到发生地震受灾局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做出应急安排;并及时向邮电管理局汇报。
第七条 省(区、市)及县以上(含县级)邮电部门应设立非常设的抗震救灾组织,该组织的负责人应由主要领导担任,可设副职1-2人,下设抢险修复队伍由施工队或指定人员组成,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物资保障由物资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
第八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抗震救灾组织必须按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物资、保卫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向邮电部汇报。
第九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的对外联络,电路调度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区、市)际间的电路调度,由部电信总局统一安排调配;
省(区、市)内及地(市)间的电路调度,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地(市)管辖的本地网范围内的电路调度,由地(市)邮电局电信部门负责调配。
第十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邮路畅通、安全和及时疏通邮件,邮路调整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区、市)际间的邮路调整,由部邮政总局统一安排;
省(区、市)内的邮路调整,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地(市)邮路的调整,由当地邮电局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为保证受灾地区的对外通信联络,邮电部门有权调用非邮电部门的专用网电路。
第十二条 为确保抗震救灾通信需要,灾情发生在公用通信覆盖不到或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启动所辖应急通信车队;满足不了需要,应报部请求支援,由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受灾局必须首先组织局内人员抢通本局对外联络电路及局内相应的通信设备,同时派专人抢修党、政机关和抗震等重要部门的通信。
受灾局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地震等专用通信设施,平时发生障碍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对相关部门委办的防灾、减灾专用通信工程,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所辖的通信设备,应加强日常维修工作;对局(所)房屋的抗震能力应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特别是通信机房应尽早进行抗震加固;对机房内安装的通信设备的抗震加固措施,是否符合抗震标准应进行普查,对有疑问的应及时请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检测后按其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1995年11月29日

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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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绍兴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化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按照规划定点审批职责,实行“谁审批,谁处理”的原则。凡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处理违法建设办公室查处。
  第三条 市区住宅小区(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交接前应负责管理,制止违法建设(构筑)物。具体交接办法由市城乡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一)侵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用地的;
  (二)侵占城市绿地或规划绿化用地的;
  (三)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四)严重影响工程管线等市政环卫设施的;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
  (七)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违法建设的;
  (八)严重影响相邻通风、采光等生活环境及消防安全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实施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对面积较小的违法建筑(构长)物或违法建设的工程造价难以确定的,为便于执行,罚款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新扩建住宅、生产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至200元罚款;
  (二)原面积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80元罚款;
  (三)未经规划部门定点擅自放样施工或改变位置移位施工,每点(处)处120元至500元罚款;
  (四)改变(加宽)门面每间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五)修建围墙,处每平方米墙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六)搭建临时棚披,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至50元罚款。
  第六条 同时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城建部门和土管部门共同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处罚款后,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