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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1:31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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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多年来在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全市前列,曾获得全市连续三年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其成绩的取得,与其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探索出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密切相关。
  一、警队分成四个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明细,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开展。
司法警察职能越来越多,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加之近年来司法形势面临的严重挑战,对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和工作中面临的新要求,该院结合司法警察人员情况,将司法警察大队细分为四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大队长、教导员、两个警长任组长,第一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负责教育训练工作、简易庭的值庭、押解、看管、信访;第二小组由教导员任组长,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理论学习、参与执行、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没收财产等强制执行工作;第三小组由警长任组长,负责送达工作;第四小组由另一名警长任组长,负责安检、机关日常保卫、安保工作及处置较小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大型活动时,由大队长通知各小组长召集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处置。由于分工明细,职责分明,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开展的井然有序,所有职能全面积极发挥,为服务审判、参与执行、信访、安保、机关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长期坚持两个常规训练,强化司法警察技能。
  司法警察多年来逐渐形成了春秋两季的常规训练。春秋两季训练坚持以全面、系统、实用高效、利用工作之余的四原则。每季训练均由主管院长亲自抓组织、落实。由司法警察大队长负责训练,全体司法警察全员参加,训练内容科学部署,训练成绩每日公布,使全体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体能长年保持在军事化训练状态下。在常规训练中,不仅重视体能的培养,同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工作也同时进行。由于两个常规训练开展的扎实,我院司法警察个人素质一直保持在全市前列,常年参加各种比武比赛,均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三、坚持一个量化考评体系,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
  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工作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训练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学习量。统一建立每名司法警察廉政档案,每日进行廉政执法记录。通过量化考评体系的建立,对严格要求、监督司法警察的全部执法行为,平衡全部司法警察的工作量,使得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也为科学合理考核每一名司法警察提供了直接的评价依据。
  通过多年管理,甘南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保障力,建设一支敬业奉献、作风过硬、勇于攻坚、政治、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其管理体系对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发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探索出一条简易务实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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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6]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1996年12月13日,建设部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锛、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如接受其它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册建筑师服务期限和流动
(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三)工业建筑工程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
七、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
(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做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八、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九、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条文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法院(89)粤法经行字第192号请示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发(1989)函9号信函均已收悉。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简称“酿酒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简称“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长春市中级法院与陆丰县法院争管辖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陆丰县。合同规定的“交货方法、地点及运输负担”,是“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广州南站验收数量,短途公路运输到需方仓库验收质量”。其中,虽未规定运费谁负,但凡实行供方代办托运的,运费通常由供方垫付。这一合同约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州南站和需方仓库即是货物验收地点。依据本院法(经)复[1988]26号批复规定,本案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代运制,合同标的物发运地在长春市,长春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陆丰县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酿酒厂的起诉书是在1989年3月15日,而陆丰县法院收到综合公司的起诉书则在3月28日,晚于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