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3:48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函

196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61年5月19日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请示信,答复如下:
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参加陪审。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陪审制度在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了。这是不对的,必须坚决纠正。如果你省各地法院也存在这种现象,希望你院督促所属各地人民法院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对于依法应该实行陪审的案件,必须依法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保证他们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纠正任何不尊重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信请示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问题。自从1958年大跃进以来,我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改变过去轮值陪审的办法,广泛地根据需要实行了就地邀请陪审。因此,几年来人民陪审员没有实行按时选举,原来选出的陪审员都已逾期很久,而且由于几年来人事变动很大,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为数已经不多。根据实践的经验,就地邀请陪审的好处很多,因此,是否还需要进行选举ⅶ因为陪审员的问题涉及面很大,我们不能肯定,特请示你院,请予批复。
1961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的开业许可与日常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活动,包括装饰、园林绿化、消防、爆破、港口、水利、输变电等专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企业开业许可
  第四条 设立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或承接单项工程,应符合特区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 设立施工企业,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并使用经核准的名称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拟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其职称证书;
  (四)拟定的企业主要技术、经济、会计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拟定的企业员工构成的情况;
  (六)拟配备的设备清单。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单项工程许可和长期许可。初次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准予单项工程许可;在特区完成两个相应等级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优良,未发生工种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特区需要的,可准予长期许可。
  外地施工企业在深圳承接单项工程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单工种许可。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许可,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交验下列证明或资料: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证机关公章;
  (三)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广东省直属或外省、中央部属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资质等级证书,广东省内市县施工企业应持有一级或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拟进特区的技术、经济、会计人员职称证书及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
  (七)拟进特区设备情况清单;
  (八)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九)承包工程意向书。
  第八条 境外施工企业到本市提供建设施工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施工企业或单项工程许可的,市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自取得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有关事项进行落实,领取并填报《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超过三个月未落实相关事项,未领取并填报《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市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填报的材料和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并自收到《施工企业承建资格登记表》之日起十四日内予以答复。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确定其承担工程的业务范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新成立的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级定起。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长期许可应向市主管部门交验下列资料:
  (一)在深圳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人员、设备变动情况。
  市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准予许可;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承建资格证书是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资格证明,每年由发证机关审核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承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取得承建资格证书后,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属区主管部门管理的,施工企业应持承建资格证书到工程项目所属的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区主管部门对已经市主管部门许可的施工企业直接登记并管理,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改变名称、在特区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驻特区代理人,应自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更换技术负责人,应自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终止在特区承接工程,应向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交回承建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缴清管理费。
  第十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连续一年无特区施工任务,或连续两年完成施工产值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其承建资格证书由市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施工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
  年审时,施工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报年审表。
  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年审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限期整改、缩小承建资格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承建资格证书》等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业绩,对其在特区开展施工业务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作必要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经营活动应当与本企业承建资格证书规定的内容相符,禁止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企业转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上报施工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市主管部门交纳建筑企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一、二级施工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到市主管部门申领外出施工介绍信;施工企业外出施工若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无承建资格证书而在特区施工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施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2%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出借、出租、转让承建资格证书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承建资格证书六个月直至吊销承建资格证书。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涂改或伪造承建资格证书的,由市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到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承接工程,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施工企业超越承建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的,由市或区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缩小其承建资格范围直至吊销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转包工程或未按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市或区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2%-3%的罚款,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或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基建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189号)及《深圳市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深建字〔1991〕305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把企业帮带、横向经济、科技联合协作更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执行呼政规定[1991]52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攀亲结贵,建立关系,吸纳其科研成果,凡属参与市里组织的请师活动,正式签证合同并立项的科研成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相应财政按转让费20%给予补贴。
第二条 市各金融单位每年均要拿出不少于20%贷款规模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的帮带活动。
第三条 市内各企业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项目,申请贷款时,如果自筹资金有困难,达不到要求比例时,各级银行可给予照顾。
第四条 请师活动中成交项目,凡符合科委科技计利条件的,符合经委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条件的,可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第五条 对亏损企业在请师活动中购买成果,能使企业扭亏为盈,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六条 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项目属新产品的,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各方面为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企业牵线搭桥,特设立“鹊桥奖”,凡属为我市新上项目、技术改造、科技难题、产品扩散、专利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联合开发等方面牵线搭桥,根据项目实现利润多少,在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后,由承接项目企业按实现净利润1~5%一次性提成。
第八条 我市企业在请师活动中成交的科技成果,凡年创利30万元以下者,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
第九条 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创办生产性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增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开发性建设和技术水平较高、回收年限较长的项目,免征所得税五年,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第十条 在本职工作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的,给予引进资金3%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受益单位根据利息高低和时间长短而定。本职工作以内引进资金人员,市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种技术人才到我市发挥作用,可采取停薪留职、干部下基层、辞职、借用、兼职等形式来我市工作,对来我市工作而辞去原公职的,我市重新办理录用手续,恢复原干部身分,技术职称、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自带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在项目投产三年内,按纯利润10~30%提以个人奖金;对来我市搞技术开发的,在三年内按新增纯利润3~5%提取个人奖金;产品填补区内,国内空白的,按投产后三年平均纯利润10~15%提取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对开发高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或其它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年创净利30万元,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年创净利30万元—70万元,除奖励5万元外,另奖2居室楼房一套;年创净利70万元—120万元,除奖励10万元,另奖3居室楼房一套,夏利卧车一辆。
第十四条 为鼓励把上述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特设立“市长特别奖”,全年3万元。用于表彰在开展上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按照现行法规不能减免的税费,由地方财税部门按“照章纳税,税后返还”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凡按本规定发放的奖金,均由受益单位承担。企业单位支付的,可列入生产成本或项目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局(公司)除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外,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各自的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市内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均要加盖市企业帮带办公室审核公章,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呼市企业帮带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优惠政策审批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企业帮带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制表:呼市企业帮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帮带的主要形式

取得的经济效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应
享受的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主管部门 | 同级审计
审批意见 | 部门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企业帮带领导
小组办公室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