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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3:0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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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 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可行性论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4.编写大纲等
5.论证中采用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6.论证中采用的标准和规范等
……
(三)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四)编制论证报告书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概况
(一)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规划简介。
(二)项目简介:
1.名称、性质、由来、地点、投资额及其效益预测;
2.项目用海面积及期限;
3.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与运行两个阶段)等。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海域的理由
1.项目选址方案比选;
2.项目经济目标分析。
(二)资源与环境可行性分析
1.自然环境概况: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
2.资源状况:
(1)海洋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
(2)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状况描述:水质、生物、沉积物等。
3.对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措施、投资额):分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
(1)项目工艺过程与具体作业方式
(2)资源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着重分析水动力条件、泥沙输运的变化对海岸及有关设施的影响。
4.项目自然条件可行性分析:
(1)海岸类型、海洋地质、地貌、风力、潮流、波浪等自然条件描述;
(2)上述自然条件对于项目的适宜性评价;
(3)宜采取的预防措施。
5.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
6.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三)与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1.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情况;
2.项目与上述使用规划、功能区划、开发规划的衔接或调整方案。
(四)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1.周边区域相关产业活动现状:开发类型、规模、效益及产业布局等;
2.周边特殊区域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疗养区及重要政治文化军事区域等;
3.项目对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影响的预测分析及对策。
4.与拟使用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1)利益相关者界定;
(2)利益影响损益分析;
(3)协调意见或补偿方案。
(五)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影响分析
1.项目用海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2.重点保护目标与措施:
(1)生物、矿物、旅游、能源、海水资源等;
(2)特殊区域。
3.异常情况预测及其影响分析。
(1)异常情况因素分析;
(2)异常情况概率分析;
(3)异常情况影响分析。
4.应急计划或处置方案:必要性及其内容。
(六)海域使用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评估。
2.社会效益评估。
3.环境效益评估。
四、结论与建议
(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附件:
(一)主要参考文献;
(二)项目有关批文及图件;
(三)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四)其他有必要附具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编号:___________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填表人: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此表要求实是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清楚,清晰易辨。
2.编号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报告表中由海域使用申请者填写的项目为:海域使用申请者、海域使
用项目、项目选址理由、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项目的自然条件适
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4.报告表中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及审核意见两个栏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填写。
5.海域使用申请者为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是单位的,加盖印章。联
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人员姓名。
6.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姓名/名称 │ ┃
┃海├─────┼─────────┬──────┬─────────┨
┃域│法人代表 │ │ 职务 │ ┃
┃使├─────┼─────────┼──────┼─────────┨
┃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
┃请│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者│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海├─────┼─────────┴──────┴─────────┨
┃域│ 地理位置 │ ┃
┃使│ │ ┃
┃用├─────┼─────────┬──────┬─────────┨
┃项│ 使用面积 │ │ 使用期限 │ ┃
┃目├─────┼─────────┼──────┼─────────┨
┃ │ 用途 │ │ 投资额 │ ┃
┠─┴─────┴─────────┴──────┴─────────┨
┃1.项目选址理由 ┃
┃ ┃
┃ ┃
┃ ┃
┠──────────────────────────────────┨
┃2.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
┃ ┃
┃ ┃
┃ ┃
┗━━━━━━━━━━━━━━━━━━━━━━━━━━━━━━━━━━┛
┏━━━━━━━━━━━━━━━━━━━━━━━━━━━━━━━━━━┓
┃3.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
┃ 措施: ┃
┃ ┃
┃ ┃
┃ ┃
┃ ┃
┃ ┃
┃ ┃
┠──────────────────────────────────┨
┃4.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
┃ ┃
┃ ┃
┃ ┃
┃ ┃
┃ ┃
┃ ┃
┃ ┃
┠──────────────────────────────────┨
┃5.审核意见 ┃
┃ ┃
┃ ┃
┃ ┃
┃ ┃
┃ 审核人 ┃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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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

 

 

 

 

 

 

 

 

 

 

主题词:海关 行政裁定 规章

分送: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附件(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商品详细描述:

 

(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化验结论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确定)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功能、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


商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名称、税号及原产地: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成分、状态、功能、用途、原产国/地区等):


商品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情况: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申请人(印章):

 

 

日期:

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人:

 

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
(黄国钧 18001614@163.com 13508988576)
引 言
公共行政现代化,是指为使我国公共行政制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按照特定的理想模式对公共行政的构成要素进行理性化改造,使公共行政制度越来越接近其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①。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所谓公共行政现代化就是法治政府,这个法治不是(由某个统治者)依法而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后通过政府广泛干预而使经济得以恢复并走向繁荣,如苏联建国后通过全面的政府计划经济使之由农业国迅速转变为工业国以及我国在五十年代通过政府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干预而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的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②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是人们在“市场失灵”后对“公共物品”(包括抑制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防止贫富过分两极分化,解决工人失业、环境污染、信息不对称等“外部性”、“内部性”问题)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为满足此种需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出来的一种奇特之物。此种奇特之物一经制造出来,确实给人们神奇般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魔术般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
①高加伟,吴小龙:《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P9②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而且,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这种现象即为政府的异化,亦称“政府失灵”.其主要表现在:(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或代表大会)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2)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如金钱、财物,甚至美色)。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有时可以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如成洪杰案、赖昌
星案、某省省委书记案等等,无不令人发指。(3)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是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生动写照。(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机构重置,重复建设,编制臃肿,都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而这些开支及人员,原本可以用来发展经济,搞国家建设的,现在却“内耗”而“耗”掉了。(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这是行政国家异化的另一种表现。
自从二十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看到和认识到这种危险。于是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
①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转化行政权,限制和缩减行政的“疆域”。这样,到二十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1)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①
就我国而言,自八十年代以来,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化一直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在发展和推进。其主要的形式和途径有下述诸种: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社会公共组织根据内部章程行使公共权力。
社会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同属公共行政,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公民逐步广泛参与公共行政,不仅促进了国家行政的民主化,而且导致了国家行政权逐步向社会转移和社会公行政,即公民自治的范围逐步增大。而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行政,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因此,在现代社会,在中国,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还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 改进党的领导
在中国,公共行政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首先必须改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利于公共行政现代化的进行。而如何改进党的领导呢?笔者以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首先,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明确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也是不容置疑的。在处理党政分离的问题上,党的一贯政策是,实施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通过国家机关党组织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包办政府机关的具体业务。既不能以党代法,也不能忽视党的领导。《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共产党也不例外。我们要理顺党政关系,做到党要管党,党政分离,克服党政不分的弊病。正确处理党控制政府还是法控制政府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党管政府,但党和政府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最根本的问题。目前我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党代替法规范政府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就是贪污腐败问题。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口号,可是贪污腐败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有人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构筑“阳光政府”是反腐的一项措施。
另外还有党的作风问题。党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形象至关重要。而这些又通过党的作风体现出来,所以,要改善党的作风。
总之,我们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建设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 新行政管理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这种新的品格和精神既在变革后的传统管理手段中得到反映(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增加听取相对人陈述意见和举行听证的程序,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中增加事前告知程序为相对人提供申辩的机会,等等),更在二十世纪中后期新出现,新发展的许多新管理手段①中得到体现。这些新管理手段主要有下述四种:
(1)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一种使用频率很高的手段。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相对人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引导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发展哪些领域、事业,或抑制哪些领域、事业等。在许多场合,人们相信行政指导,自愿接受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它也有不足,一旦行政指导错误或失当,导致相对人利益重大损失,行政机关却可以以其行为属于“指导”而非强制为由而不负责任。在新世
纪,各国行政法无疑将会对行政指导进一步在制度上予以完善,行政指导将不再是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实行为,而是应受一定法律规范约束的法律性行为(亦非完全的法律行为)。
(2)行政合同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运用行政合同手段实现其管理职能。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非能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和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
①这些管理手段有的也许产生于更早的时期,但是真正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较广泛运用,从而得到较大发展则还是在二十世纪中后期。见姜明安 《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30 日)

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而且,在可能适用行政合同的领域,法律对行政合同手段的运用亦应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如合同的缔结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否则,这一管理方式也极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运用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以促成一定行政目标实现的行政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它是传统管理手段的补充,而非代替传统手段。
(4)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主要是“福利国家”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手段,即行政机关通过给特定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最低生活补贴等,以维持处在年老、贫穷、失业和其他困难情景下的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并进而维持社会的安定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上述行政管理手段的变迁,无论是传统手段内容和程序的变革,还是新的手段的产生和形成,都还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领域,至于在行政权力社会化情形下,非国家的社会公共体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实施一定范围、一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其行政手段则更为多样化,更体现了权力弱化和与相对人的协商、合作精神。
三 以法治代替人治
------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在法治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不少地方老百姓在利益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后不是去法院寻求保护而是去“上访”。为什么呢?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去法院,还是法律保护不了他们呢?
事实上,他们也曾提起诉讼,就象本文后面所提到的“养猪大王”刘定国案及河北一农民用四十头猪打赢一头猪的官司案。要么是漫长的诉讼,要么是“法院打白条”(判决得不到执行),为什么呢?执行难,难在哪里?行政权力过大,得不到有效控制,实际上,大部分行政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是令法院最为头疼的事。审理、判决难,更难的是,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行判决,如何去“执行政府”?政府掌握着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许多命脉,执行政府,无疑于“老虎头上抓虱子”。另外,从“上访”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不平等方式,其中含有浓厚的人治味道。至今仍然存在的“清官效应”就是最好的人治思想残余的明证。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所谓公共行政现代化就是法治,这个法治不是(由某个统治者)依法而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应对政府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

前所未有的强大。①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力的侵害。其次,行政权力的扩张易于造成行政专制,独裁。再次,权力与腐败具有共生性,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更是为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扩张为这种权力的交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由度的不断增加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腐败已成了附在行政权力肌体上难以清除的恶瘤。如铁岭中院2月9日开审盘锦“涉黑案”。尽管黑白不分、官匪合流已成为一些地方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学者们称之为一钟“西西里化”的陷阱。但像此案34名被告就有22名公安干警,包括作为头目的分局副局长和派出所所长两名,还是很鲜见的。况且罪恶就是罪恶,不因为它已泛滥就不再骇人听闻。②
要防止黑白颠倒,就必须从“法制”走向“法治”,也就是从对付黑猫走向制衡白猫。“法治”是源自英国的一种传统,它的基本意思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根本的精神。法律凭这种精神来区分黑白,来统治一
① 湛中乐:《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18日)② 王怡:《把白猫和黑猫分开》(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3月15日)

个国家。既统治国家的公民,也统治国家本身。
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要求我们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