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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5:26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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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4项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担任。
第四条 专家可以由有关单位或相关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亦可直接由卫生部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卫生部确定。
第五条 每次评审会之前由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通知部分专家参加评审会议,并组成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卫生部领导下,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二)为卫生部提供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卫生部确定。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1-2名。秘书可以由评审委员兼任,也可以由卫生部另行聘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委员担任。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法人代表和检验负责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不得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审定会议纪要及评审报告,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和整理评审意见,并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应聘、辞聘以及对被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的权利,并应当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和卫生部提出有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送审资料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用和外传。
第十三条 在评审有评审委员参与研制或初审的产品、委员所在单位检验、监制或生产的产品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不得应聘为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顾问,不得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的监制及其他可能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四条 送审资料不符合卫生部有关受理要求时,评审委员会可以拒绝对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需要时,根据评审委员会提议,经卫生部同意,可以要求被评审产品的申请者在评审会议上申述理由,回答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遵章守纪;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卫生部可以中止其评审工作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送检单位的费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为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技术、标准的科学研究。
(三)为卫生部提供健康相关产品管理的咨询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样品受理
第六条 申报检验的样品应当由专门科室受理,并有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收样品。
第七条 申报单位送样人填写《样品检验申请单》,检验机构收验人应当核对送检样品的名称、种类、批号、规格、数量。并填写《样品受理单》,经送样人、收验人签字,统一编号登记。《样品受理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及检验机构各一份。
第八条 样品受理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样品及有关资料送交检验科室,送样时填写《样品检验交接单》,检验科室专人验收,收样人签章。
《样品检验交接单》一式两份,样品受理科室及检验科室各一份。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登记、编号、妥善保管。样品在检验前发现非检验性损坏时,检验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通知样品接收部门,在未得到新的样品前,应当暂停检验。

第四章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有专门科室负责样品的留存和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样品保管的条件应符合样品保存的要求,确保样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样品种类及检验项目确定留样保存期,对超过保存期的样品应当登记,报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过期或剩余样品时,不得污染环境;处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样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样品检验
第十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和报告出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检验机构应对从事健康相关产品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人员方可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章 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格式应当规范,项目填写完整,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不得涂改。所有数据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和校核人签字,并经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复核。
检验报告经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后生效。检验报告超过一页时,应当在每页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审批办公室,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出具检验报告时应有专门记录,领取报告时当事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具报告后,有关该样品检验的原始记录、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归档,并妥善保存两年。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都无权在校核、复核或审核过程中更改检验数据。如发现差错,应交检验人员查找原因,重新制作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重新履行逐级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送检单位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有专人分管组织检验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借检验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不得对本单位研制或开发的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工作转交到未经卫生部认定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送检样品的配方、结构、工艺及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与受检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有碍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由于检验机构工作失误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卫生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承担卫生部指定的工作。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独立承担由此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申请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其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拥有合格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按照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进行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拥有相应的动物房,并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统一的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实验动物房情况介绍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相关实验室及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有关的条件情况介绍;
(六)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七)相关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能代表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第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评估的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九条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实验室负责人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现场核查;
(三)考核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抽查实验原始记录档案及实验报告;
(五)盲样检测。
第十条 卫生部对专家组作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证书”。
第十一条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证书”有效期4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验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部对复核合格者换发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部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复核时,审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认定期内检验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有关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年度检查情况;
(四)盲样检测。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专人、专门科室负责组织检验工作及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卫生部不定期对已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者,卫生部可收回其“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证书”。
第十五条 发现检验机构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行为的,卫生部可收回其“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卫生部可以要求其重新对样品进行检验或出具检验报告。
卫生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不同的检验机构对检验的样品进行复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一条 一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报受理、评审和批准等各环节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与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失误。
第四条 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充分尊重申报单位的各项权益,耐心、准确解答申报者的问题,严禁生冷硬顶。
第五条 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反馈信息。
第六条 廉洁自律,不收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参加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泄密。在产品批准文件签发前任何人不得将该产品审批的有关情况向外泄露。
第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向申报者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九条 不得为企业代理申报,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有关的有偿服务业务。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与产品申报单位和个人有可能影响审批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审批工作制度、程序和规定者,卫生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审批工作直至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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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
民政部


今年九月,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会议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交流了经验,解决了如何开展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希望各地民政部门予以重视和支持
,和协会一起,做好调查摸底,制定规划,研究措施,广开学路,为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做出贡献。
现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林太同志关于《广开学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讲话,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济交流会纪要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林太的讲
话(略)

附: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1983年9月15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至九月六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这是全国协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通知精神召开的。出席这次会议的各省、市、自治区协会的领导和协会干部以及福利
工厂、盲聋哑学校等单位的同志共一百四十多名。民政部、教育部有关司局的同志和上海市教育局、职教办的领导同志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在会上有十九位同志作了经验介绍。上海市系统地介绍了市、区、厂办学,以及由不正规逐步走向正规化(有学制)的经验,受到与会同志的一致好评。在会上,还有十多个其他地方协会的同志,介绍了他们举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的经验。
全国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林太同志,作了《广开学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讲话。全国协会主席吴纟青同志,针对大家提出来的问题,作了会议总结。大家认为,这次会议是开得好的,学习了各地的长处,找出了自己的差距,商定了本地区今后开展工作的办法,
并提出了希望领导上解决的问题,会议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会上,同志们重新学习了中央的《决定》。大家一致认为,中央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重视。中央的《决定》是我们开展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大家认为,几年来,全国的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了,有的地方还开展得比较好,这是各地协会干部坚决贯彻中央《决定》,以及积极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大家一致认为,这些同志战斗在盲聋哑职工教育的第一线,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人手少,条件差的情
况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很不容易的,要给予充分的估计和肯定。同时,大家又指出,全国的盲聋哑职工教育发展得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至今没有动起来,关键是要解决认识问题,特别是解决领导的认识问题。
大家认为,要使大家认识到盲聋哑职工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到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智力投资,也是关系到盲聋哑人的社会地位、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在会议之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大力宣传:一要宣传迅速提高盲聋哑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才能帮助他们在社会的竞争中
,站住脚根。据了解,盲聋哑职工中的文盲、半文盲,一般占50%左右,少的占20—30%,多的达70%以上,这样的文化程度,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开创盲聋哑事业新局面的需要,是很不适应的。因此,迅速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一定要作为一件大事及早? 婊×Ω愫谩6愦竺ち浦肮び星苛业难霸竿夷芄谎Ш谩H缌烁呒豆こ淌Σ芎悖Щ岫嘀滞庥锏牧顺伦谌稹⒎讹#と烁苯淌诟拾亓郑舜傻窦以蕉榷际窃谥把俺刹诺摹6杂谏偈巳衔Р谎б桓鲅颐强梢酝ü慕煅Х绞椒椒ê徒姓嗡枷虢逃
舴⑺堑难白跃跣浴H橹ち浦肮ぱ罢巍⑽幕⒓际鹾螅运堑乃枷刖跷颉⒗投取⑸ばФ蓟岽淳薮蟮谋浠W苤ü勾蠹艺嬲鲜兜教岣呙ち浦肮ざ游榈乃刂剩且幌罹哂姓铰砸庖宓幕窘ㄉ瑁峭蚬懦で嗟氖乱怠? 二
协会如何抓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大家对这个问题讨论得非常热烈。
大家认为,盲聋哑职工对象众多,文化基础差,生理上有缺陷,协会又缺乏经验,要组织他们学习文化技术,确实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此,要抓好这项工作,靠哪一个部门都是包不了的。对职工教育如何分工,中央在《决定》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职工教育除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举
办外,还要发动业务部门、教育部门、群众团体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办学”。因此,我们要搞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必须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盲聋哑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作用;同时,我们各级协会,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把这项工作搞好。在这次会议上,大家介绍了三种
情况:一是象上海,由教育局牵头,提供校舍、教材、师资,审批教育计划等;协会负责学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各种形式的读书班的组织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资助。二是象江苏省,由民政厅、教育厅、劳动人事局、工会、协会联合办,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
责,通力合作”的原则。三是象辽宁、湖北、四川、浙江等省,由协会自己来办,也是可以办起来的。
大家认为,协会要抓好这项工作,除了解决认识问题以外,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把职工教育作为协会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列入协会的议事日程;二、要有人负责盲聋哑职工教育的日常工作;三、协会对这项工作,既不要大包大揽,又不要因为遇到各种困难而消极
退缩。协会在组织发动、经费资助。和有关部门联系以及招聘社会上一切热心为盲聋哑职工教育服务的人等方面,可以做很多的、具体的工作;四、工作中要经常了解盲聋哑职工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制度严格,进度合理,成绩显
著,持之以恒。

关于办学的指导思想。大家认为,我们盲聋哑职工教育也要认真贯彻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学以致用,讲究实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家在讨论时,强调了两点:教育规划一定要订,但全国不要强求统一,不要搞一刀切,各地区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盲聋哑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另外,教育对象,当前重点是要抓好青壮年盲聋哑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
关于办学的形式。大家认为,必须广开学路,采取多种办法:基层单位可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和职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地方可办文化夜校或业余中学;对分散在社会上的盲聋哑职工,可采取分散自学、上门辅导、统一考核的办法;对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盲聋哑职工,提倡自学为主
,或参加函授学校,或参加健全人的文化技术课。
关于师资来源问题。大家认为,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逐步地建立一支盲聋哑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目前,师资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根据各地的介绍,可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依靠盲聋哑学校和福利工厂的老师;以盲聋哑职工中的能者为师;聘请退休老师和热
心为盲聋哑职工教育服务的人;协会干部。对兼职教师,可按规定给以一定的报酬。
关于校舍问题。从各地介绍的办法来看,可通过“挖(潜力)、挤、腾、借”等办法,校舍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关于经费问题,中央《决定》指出:“要勤俭办学”,同时要“认真解决必要的办学条件。”盲聋哑职工教育经费也要享受健全人职工同等的待遇,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使用。不足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协会要妥善予以解决。
关于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中央《决定》中指出:“要建立严格的制度,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作为晋级和安排工作的根据之一”。大家认为,有没有规章制度,这是关系到职工教育能不能持之以恒、教育质量能不能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上海聋人职工中学,对学员入学考试、上课出
勤率、作业考试情况,都有严格的要求,并作为考核职工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上海的经验,各地可以效仿。
关于扫盲的标准问题,大家认为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办。国务院规定农村的脱盲标准,能识一千五百字;城市、工矿区的脱盲标准,能识二千字,能看懂通俗的报刊,能记简单的帐,能写简单的便条。我们对盲聋哑职工也要坚持这个标准。聋人还要学会通用手语,盲人要学会盲文
。大家认为,盲聋哑职工的扫盲标准不能降低( 初小以上的学习标准也不能降低),但又要考虑到他们生理上有缺陷,给学习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教育进度上可以适当放慢。一九八五年以前完成盲聋哑职工的扫盲任务,必须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够达到。

如何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大家也进行了一些议论, 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凡是盲聋哑职工教育没有动起来的地方,回去以后,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央的《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统一大家的认识,然后摸底调查、搞好试点,制定规划,逐步推广。凡是已经动起来的地方,应该继续广开学路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员的出勤率和巩固率,并逐步转入正轨化和制度化,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大家一致认为,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是一项既艰巨又光荣的任务。许多同志表示,回去以后,一定要在盲聋哑职工中掀起学习《邓小平文选》的高潮,掀起学文化、学技术的高潮,为祖国的四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983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处理运行规则



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现经济领先发展服好务,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上级(含平级)公文处理规则

1.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下发或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文电处统一加挂《收文处理卡》:

需要落实和办理的,按办件程序处理,由文电处按领导分工进行分拨并拟定分送部门,由相关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再呈分管市长或市长阅批。

不需要落实或办理的(知会性公文),按阅件程序办理,由文电处按分工呈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

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主送市政府的会议通知,接收后转秘书处统一办理。

2.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传批的公文,统由文电处机要人员呈传,严禁文件横传。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对公文的批示意见,由文电处负责及时转达给相关部门。文电处应做好公文督办及反馈工作,努力提高公文运行质量,并办好《公文信息》。

3.接收省军级文件和上级密码电报,由文电处专人取送、呈传,加挂《省军级文件处理卡》或《密码电报承办单》,由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提出分送意见,按规定时限办理。公文运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上级信访机关转来的信访件挂签后分拨给分管信访工作的相关秘书长和市长。其他部门转来的,按业务归口分拨给相关秘书长或市长。

5.各级法院送达的传票由文电处问清案由及事涉部门后,分拨给相关秘书长及市长,需市政府或办公厅直接受理的,咨询法律顾问团提出相关意见,再呈秘书长或厅主任阅批。

6.省内外各地市的邀请函及来吉考察函挂签后呈秘书长阅批。

7.省、市人大和政协及其办公厅主送或抄送市政府或办公厅的各类文件,挂签送分管议案工作厅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相关市领导阅示,并签转至相关处室负责落实。

8.市委组织部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的任免文件挂签呈厅主管主任,由主管主任分拨给对口单位的分管市长或秘书长阅知。

9.市委及市委办公厅下发给政府办公厅党组的各类文件,由文电处挂签后,呈办公厅主任阅批。

二、本级发文处理规则

1.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应由本部门办公室(秘书处)统一审核把关后,送本部门由主要领导签字,并附发文说明(主要列明发文依据,发文意图,起草和会签经过,发放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将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文电处。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经过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公文的表述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引文、数据、计量单位要准确无误。各部门的发文代拟稿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得先由领导签发再送文电处制文,防止倒流文产生。

2.文电处对需要以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进行审核,把好内容、文字、格式关,确定发文格次和文种,制成标准文本清样,加挂《发文审批卡》,呈主管主任审核,并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

3.对无发文依据或发文依据不充分的代拟稿和请求批转或转发的文稿,文电处可提出不发文的意见,报经厅主管主任同意后,退回原单位。

4.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电处加挂《发文审批卡》,转市法制办审核,法制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进入办公厅文件处理程序。需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履行会签审定程序,然后报送文电处处理。正式文件印发后由部门按相关规定送法制办备案。

5.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办公厅审核后,呈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再呈相关市长或市长签发;上行的请示报告要由分管市长核报市长签发。会议通知由相关副秘书长核阅后呈秘书长签发。属于办公厅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厅领导签发。

6.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市长签发。

7.市政府通告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在文电处统一审核编号,然后按需要确定发布方式和载体。严禁不经文电处审核进入审批程序。

8.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公文质量,避免发文升级,减少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能以部门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照抄照转的文件不发,例行公事的文件不发。

9.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到办公厅文电处领取市政府公文会签单,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原则上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在发文说明中列清会签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坚持发文的理由,请市领导决定。

10.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两办名义联合发文,属于政府工作内容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由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先行审核挂签,呈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市长签批,文稿由起草部门送市委办公厅制发文。

11.无号文原则上不予印发,特殊情况确需发文的协议、承诺函、担保函、委托书由秘书长签字后用印。信访复核件由分管市长签字后用印。

三、下级请示报告承办规则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呈报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要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一文多送。

2.下级机关呈报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每件报两份。“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公文的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请示性公文还应附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文电处对下级机关呈报的公文要进行审核,要求与政府有行文关系,符合文件格式体例,属于重要事项和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

4.对符合条件的公文,由文电处加挂《公文承办单》,按分工呈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批。相关副秘书长要提出拟办意见,供决策领导参考。需要向市长请示的,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超出个人审批权限的,要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5.请求市政府解决资金问题或补充经费不足,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属于重大和重要的支出项目,报市长审批或上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属于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6.请示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文电处负责督办。需要答复的,由文电处按领导批示意见行文批复。各综合处室和相关领导不得横传文件。

7.各企事业单位除中省直企业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应报经委,私营企业应报中小企业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8.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市)区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协调后仍解决不了的,再向市政府请示解决。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

9.要加快文件传批,缩短流程,提高效率。办公厅文电处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的督办力度。一般件5日内办结,复杂件不得超过10日内办结。对特急件要急事即办,加快节奏,跟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