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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19:40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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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及签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在县(市、区)境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跨县(市、区)、跨行署(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后,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合格的,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并监督其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时,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列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签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
(二)生产建设规模;
(三)水地保持现状;
(四)因生产建设可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预测;
(五)水土保持措施;
(六)概算及效益;
(七)实施方案及措施等。
第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力提出水土保持方案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提出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建和在建的项目,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逾期不报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写提纲、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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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6/M号法令:核准《刑事诉讼法典》

澳门


第48/96/M号法令

九月二日

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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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澳门现行之《刑事诉讼法典》通过至今已接近七十年,且其内容经常受到重大修改,故有需要以配合本地实况且有条件在将来延续适用下去之新法规代替该法典。
现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严格划分检察院、预审法官及负责审判之法官三者间之职能;此外,亦赋予诉讼程序之其它参与者真正诉讼主体之地位,使其拥有影响诉讼上之具体步骤如何进行之权力。
本法典之结构、体系及所体现之一切具体解决办法,均力求更严格地完全符合有关保护人权、人身自由及保障之国际法文书之规定,甚至单纯之指令,但亦不忽视有效地贯彻保护澳门社会及其根本价值,尤其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以及法律上之安定。同时,力图使刑事调查迅速与有效,并在受保护之法益遭到侵犯时作出弥补及使社会感到安心。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行使八月十二日第17/96/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典》之核准)
核准《刑事诉讼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规附件之形式公布,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准用)
单行法律规定准用旧法典之规范者,视为准用本法规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之相应规定。
第三条
(预审法官之权限)
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三十条列举之权限,由本法规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权限代替。
第四条
(与设于葡萄牙之实体之关系)
一、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致设于葡萄牙之实体之请求书,得直接由法院办事处发送。
二、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设于葡萄牙之法院作出决定之行为,其执行效力并不取决于事先审查及确认。
第五条
(废止)
一、废止由一九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第16489号命令通过之《刑事诉讼法典》,其系因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19271号命令而在澳门生效且公布于一九三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门政府公报》;并废止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典》所规范之事宜之一切单行刑事诉讼规定。
二、尤其废止:
a)公布于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第19341号命令、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9639号命令、一九三一年八月一日第20147号命令及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三日第20891号命令;
b)公布于一九三九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29636号法令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以及一九三九年六月十五日第9242号训令;
c)公布于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四五年五月二日第34564号法令及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0989号训令;
d)公布于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3号法令及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36198号命令;
e)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第36387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四条、公布于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14062号训令以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17692号训令;
f)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号法令、公布于一九四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2175号训令、公布于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第17076号训令以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17917号训令;
g)公布于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三年四月十日第39157号法令第三条;
h)公布于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第40033号法令及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第15237号训令;
i)公布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七日第41075号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第16318号训令;
j)公布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2756号法令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二月四日第17573号训令;
l)公布于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3460号法令第三条及一九六一年二月十三日第18266号训令;
m)公布于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四日之第2138号法律第一条及第2139号法律;
n)公布于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三十一日第185/72号法令第一条及五月二十五日第340/74号训令;
o)公布于一九七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292/74号法令第一条及第二条;
p)公布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四日第320/76号法令;
q)公布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十三日第352/76号法令;
r)公布于一九七六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七月二十三日第591/76号法令;
s)公布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十一月三日第605/75号法令及九月六日第377/77号法令;
t)公布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十月二十三日第425/85号法令;
u)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二十四条a及b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v)九月二十八日第16/92/M号法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x)十二月十一日第65/95/M号法令。
注: 本条第二款己作修改(见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公报》第五十三期第一组第四副刊)。
第六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及其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开始生效,但仅适用于自该日起提起之诉讼程序,而不论违法行为何时作出;于该日仍待决之诉讼程序,则继续受现被废止之法例所规范,直至终结有关诉讼程序之裁判确定时为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甘政发[1991]106号


我省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的连海、白银西区、金昌东区、西成铅锌矿带和宁卧庄新技术产业等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立近三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区开发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区的各项政策,加快小区开发的步伐,针对目前小区开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再作以下补充规定:
  1.小区开发政策不变。省人民政府1988年甘政发131号文件颁布的《关于加快黄河上游甘肃段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新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时,由省黄河上游经济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商议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省委、省政府以省发委(1991)27号文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五个开发试验小区的各类企业、并可适当放宽。

  3.贯彻落实国务院(1991)12号文件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加快小区高新技术开发。以宁卧庄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为龙头,积极吸引五个开发小区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加入宁卧庄小区的开发,并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政策实施范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优惠政策。金昌东区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内可划定3平方公里作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集中开发建设,由金昌东区办公室统一领导。

  4.建立小区开发基金。在保证开发试验小区上交财政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小区建立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以1990年为基数,从1991年起五年内小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作为各级政府对小区的投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开发基金由省开发办公室和各小区开发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5.加强对小区内企业减免税收的管理。小区内企业减免的税收是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投入,按规定减免的税收要单独立帐、专户储存,经小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于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

  6.金融部门每年尽可能给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划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贷款;小区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应视同双保企业对待,优先安排,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小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可成立内部银行,并先在金昌小区的镍都实业公司试行,筹集和融通小区开发资金。

  7.开发小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个别产品外,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随行就市。

  8.加快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省上补一些,银行贷一些,地、市及小区和小区内企业筹集一部分的办法,共同筹措建设资金,分期分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小区吸引能力。

  9.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我省小区的实际情况,将可垦荒地与无法开垦的戈壁、荒滩地区别开来。小区开发建设使用国有不易开垦的荒坡地、荒山、荒滩、戈壁滩地、在服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凡在省上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省政府授权由小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10.把五个小区作为我省放开经营,配套改革的试验点。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探索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上迈出重要的步子。要使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积极培育生产资料、资金、人才、信息、产权交易、技术和房地产市场。积极欢迎金融、投资部门参与小区开发。交通银行兰州支行先在宁卧庄小区设立分支机构,在金昌东区设立代办处,其它小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其它金融部门也应在开发小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积极推进小区内企业拍卖、兼并、出售企业股份和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发行企业债券和进行开放企业产权市场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计划、财政、金融、物价、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转化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加快试验小区对外开放,促使小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小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外贸自主经营。鼓励小区开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胆探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以改革推动小区的经济开发。

  11.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职能。全省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除宁卧庄小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其余四个均为省级开发试验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开发办公室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开发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坚持“一个图章”办事的原则,制定小区开发管理配套措施,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保证政策全面实施。各小区所在地、市的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开发小区内逐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行使本部门的权力,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小区开发机构的领导,支持小区开展工作,促使小区开发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12.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五个开发试验小区,由甘肃黄河上游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