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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0:59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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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基建工程兵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精神,基建工程兵于一九八三年底撤销改编完毕。现对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全军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退休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现役干部(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的安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前,已经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或不需建房的,要按现行规定,抓紧办理退休手续,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二、尚未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的,要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工作结束前,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将他们的退休安家费、家具费、被装、票证等一次发给本人,仍住原房,暂由改编后的单位供应、管理。经与公安部研究,退休干部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就地落户。易地
安置的,待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安置地区的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给予落户。
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要对尚未审核的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第一、二、三批(第三批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随后发)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进行审查,凡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应按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不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退回基建工程兵
政治部,并抄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基建工程兵政治部要将退休干部的单位变化情况造册(项目:姓名、原部职别、原定安置地点、改编后的单位名称、地址)送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住房建好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直接发往改编后的单位,由改编后的单位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对交接未尽事宜,基建工程兵撤销后,由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善后工作机构撤销后,由总政治部负责。
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是整个基建工程兵撤销改编工作的一部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建工程兵改编后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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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
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
高级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附件: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是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自1987年我国恢复技师聘任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技师培训、考核和评聘工作,对于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指导各地做好技师
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以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目的,通过改革技师评聘制度,逐步将技师考评由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建立和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
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二、扩大技师考评的对象及职业(工种)范围。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申报条件按照技师资格标准要求执行;对尚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要求确定申报条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凡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三、完善技师考评的依据及内容。我部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统一的技师资格标准,作为技师考评的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出技师资格标准,经我部审核认定后发布实施。对暂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试点地区可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并经我
部审定后开展技师考评。技师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应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高级技师的考核试题,应在技师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复合技能以及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内容
和要求。
四、改进技师考评方式方法。技师的考评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是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
技师的考评工作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技能鉴定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并将鉴定成绩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审,采用审阅申报材料、论
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对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项考评均为合格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行技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继续实行技师聘任制,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技师聘任合同。试点地区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受聘技师的工资或津贴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确定。受聘
技师的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试点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认真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要搞好承担技师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选点和合理布局,严格审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和设施,经认定后对外公
告。



1999年8月18日
公物警察权的分化:从交通监理到交通警察

刘建昆


  袁裕来律师转载了一篇文章,反对交警办理刑事案件;张成敏先生写了一篇文章,却认为交警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查案任务。且不论交警能办什么刑事案件,应该办什么刑事案件;检索中发现,原来我国的交通警察,是很晚(1986年)才从交通监理调整为人民警察的。

  交警的职权,是一种安全警察权,或者秩序警察权,或者一般警察权,“交通秩序”虽然广义上仍然可以属于利用道路公物的秩序,但是其职责目标已经不再是道路公物本身的不受侵犯性,而是着重于利用者本身安全性。而保护道路本身的公物警察权职责,仍然属于交通部门(城市道路公物警察权则属于城市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机关)。交警建制变更是公物警察权的一次重要分化,从中也可以隐约的感觉到,公物警察权与一般警察权应有的分野——虽然现在还未必能准确表达出来。

  从手头的资料来看,日、韩行政法学术界对于公物警察权的误解,大概正是因为他们局限在“道路公物——交通警察”关系中理解公物警察权,而忽略了还有一种对道路公物本身进行保护的行政警察权,而这恰恰才是原本意义上的公物警察权(如法国的道路违警案件)。

  其实,日本既有《道路法》也有《道路交通法》,正如我国既有《公路法》又有《交通安全法》。从这种二元立法模式上也可以看出,一旦某种公物的利用秩序本身负载了更多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相关的行政权就会出现更为细密的分工。

                     二○○九年十月二日

附录: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组织领导这次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牵动面大,政策性强,必须在省、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建议各地在省、自治区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各市、地、县公安机关,也应参照上述做法,做好交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作好体制改革中的各项接收工作(1)人员。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除专职征收养路费的人员外)成建制划规公安机关的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本着热忱、欢迎的态度,积极、妥善地安排交通监理人员的工作、生活,使他们安心、愉快地到公安机关来共同工作,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原各级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包括福利)、服装暂时不变。通过学习训练,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分期分批地转为人民警察。转警的具体办法,待商劳动人事部后,另行规定。交通监理人员划规公安机关后,为了区别于交通系统其他穿监理服装的人员,执勤时可先暂佩戴有公安标志的臂章。臂章制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这次体制改革交接中,凡由监理规费和养路费开支的人员编制,一律不准增编。(2)经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交通管理所需经费,维持原有开支渠道。本着顾全大局、合情合理的精神,凡原来从养路费中划拨原交通监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部门,用于公路交通管理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经费,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提取比例划转过来。经费划转时间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起,将本年度预算的剩余部分,从原交通监理部门全部划转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于道路交通管理经费开支渠道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这部分的财务要单列户头、单独核算;城市、公路道路交通管理两种渠道来源的经费,不得混用,各级公安机关更不得挪做他用。省、自治区公安厅通过财政划转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养路费,除补足各地车辆管理规费用于人员费的不足部分外,基建、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等费用,由省、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掌握下拨使用。(3)资产。对应划归公安机关的原交通监理部门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严格交接手续和纪律,防止私分、转移和毁坏。正在进行的基建项目、器材购置和国外订货,仍按原计划进行,经费按原预算安排渠道付款。(4)在接收次序上,可先省、自治区而后地、市、县。

  三、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组建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规定,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以下设置机构的意见,各地如何设置,报请政府决定: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交通管理处,对外称交通警察总队;各省会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安局设交通管理处,对外称交通警察支队,为副处级单位(原来是处级单位的,仍维持原建制不变);各地区公安处和各地级市公安局设交通管理科,对外称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各县公安局和县级市公安局设交通管理科,对外称交通警察队;地、市(不含县级市)交通处、科设车辆管理所,由副职兼任所长。其他职能部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级公安机关在这次体制改革中,要顾大局、讲团结,提倡互谅互让精神,与交通部门共同协商,做好交接工作。双方意见分歧时,请示政府解决。对转入的原交通监理人员,要一视同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积极性。

  (2)要贯彻交接和工作两不误的原则。各地原交通监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工作、规章制度,一般不要急于变动,以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原公安和交通部门在公路设立的检查站重复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合并或撤销。冬季运输即将来临,公路交通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日常管理,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

  (3)积极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征收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收入,也关系到这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各级公安机关务必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交通公路部门把应该征收的养路费全部征收上来。

  (4)要严格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借交接之机安插私人、挥霍浪费,违者按党纪、国法论处。

  (5)各项交接工作务必抓紧进行,力争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交接完毕。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要及时向省、自治区政府报告交接情况,同时报告公安部。

  (6)此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涉及交通公安机构。交通公安机构的工作任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