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2:48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废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0日公布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城管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部队、公安、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城管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阉割。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城管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城管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疫苗,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城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证件,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公安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城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证件移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特区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本规定从严处理。



1995年9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一、总则
(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便条驻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八)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内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对进区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电力、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为:购地达5亩以上的,均按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方本、必备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附则


五、附则
(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文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导 言
伴随着共和国坚实奋进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走过了曲折而不平凡的42年。
42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以增强资金实力、支持重点建设为主线,增强筹资能力、完善银行功能、促进金融创新、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确立了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今世界,风云际会。未来10至20年内,全球经济发展将日趋国际化,置身于伟大变革中的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金融格局的重组进程已然开始:银行资本股份化、金融业务国际化、技术手段电子化、银行
管理非行政化……等等,在新形势下,中国建设银行面对着市场竞争的全新挑战和机遇。
历史正迈入世纪之交,中国建设银行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全方位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努力塑造中国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形象。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客户的真挚承诺;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精神的升华,体现了与时代同脉搏共呼吸的鲜明特征,凝聚了更高品质的服务追求,构建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雄厚的实力和卓越的信用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孜孜不倦的追求,是汇集智慧、永无止境的创造历程。
对此,我们别无选择!
对此,我们矢志不移!
〔中国建设银行发展目标定位〕
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重点支持大行业、大企业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改革,服务现代社会,功能齐全、经营稳健,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该目标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以中长期信用为市场特色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加速中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
●积极推进全方位的金融改革和促进金融创新,塑造全新的现代银行形象
●功能齐全,经营稳健,达到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
●以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
●以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经营理念〕
〔主理念〕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理念释义)
我们正处于世纪交替的时代,中国建设银行站在时代的高度,肩负着历史的重任。“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表现了全体“建行人”崇高的精神境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1.中国建设银行是为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理想,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国家级银行,也是植根中国、雄视世界,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该理念表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大型金融企业的气魄和大家风范。
2.中国建设银行具有鲜明的形象个性,该理念明确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重点建设、服务社会发展,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3.“建设现代生活”的多层含义,即建设社会繁荣生活,建设民众富裕生活,建设员工精神、物质丰富生活,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员工的真挚承诺。
4.这一理念以鲜明的内涵和精炼的表述,给人们以充分的想象空间,以博大的气势和寓意指向,传达了凝聚中国建设银行个性的时代特征和强烈的精神感召力。
〔经营理念分层展示〕
①对客户【服务理念】
●令人信赖的服务质量,令人赞许的服务效率,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
(理念释义)
●对客户以真诚和友情为之服务,向顾客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顾客的事业有了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才能发展。
●追求创新,超越现实。“令人信赖”、“令人赞许”、“令人满意”,表达的是“建行人”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真诚服务客户的全方位目标追求,它向社会公众和客户传达了奋发向上的企业精神,并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使之建立良好的信任感,与客户形成稳定信任、相互依存
的纽带。
②对员工【管理理念】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
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
(理念释义)
●以人为本的管理特征,是当代企业经营管理成功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是中国建设银行未来发展中,最为宝贵、最具开发潜力的资源。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努力开发人力资源,出色应用人力资源,是指导、支配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管理工作的灵魂。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的理念,强调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重视形成内部生机勃勃、协力合作的团队精神,以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它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各级管理者,把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卓越员工队伍,视为中国建设银行保持兴盛不衰的
源泉,视为中国建设银行获取卓越成就的内在动力。
③对社会【社会理念】
●献身建设,共享成就,服务社会,繁荣国家
(理念释义)
中国建设银行是有优秀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同时,也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国家繁荣服务的重要历史使命。中国建设银行肩负着民众、社会、国家的期望。“献身建设,服务社会,共享成就,繁荣国家”,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社会责任感,不以追求利润为
唯一目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持中国建设银行与社会长期信赖和良好沟通的诚挚姿态,也是今后中国建设银行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大众生活品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社会奉献爱心的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形象展示的精神宗旨。
〔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私欲、失德、腐败将给建行和自己带来耻辱。
(释义)
警言,是对可能出现的不良的思想观念、不良的行为习惯的警示性短语。警言的设计,多从正确的企业价值准则、精神理念的反面特征考虑,以上警言设计,侧重于敬业态度、信誉准则、开拓精神等角度,从可能造成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形象的负面问题,整理为音韵通顺,朗朗上口,哲
理丰富的警示性语句。警句可根据不同时期需要和不同场合进行选择或作一定增删调整。
〔座右铭〕
●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
(释义)
座右铭,是对全体建设银行员工日常行为准则和工作态度的要求。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往往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来,而座右铭正是经营理念形成强化的基础。
“建行人”的座右铭突出的是“敬业”。敬业,贵在“敬”字。“敬”,不是一般的勤劳,不是一般的努力,而是一种纯真、虔诚,在自己岗位上对所从事的事业无限倾心和执着的追求。员工敬业精神气氛浓烈的企业,会令人钦佩,令客户信任,这种信誉和美誉正是企业珍贵的无形资
产,也是增进员工凝聚力和荣誉感的重要因素。
〔形象宣传用语〕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中国建设银行,植根中国,服务全球
●给客户一个完美的服务
给社会一个真挚的回馈
给员工一个创造的空间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中国,创造美好未来
●哪里有建设的热土,哪里就有“建行人”的足迹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中国人的希望
构筑现代人的理想
●中国建设银行,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大众生活



19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