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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09:12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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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2月24日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矿山企业是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县保护县内从事矿业生产活动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通过行政管理,引导、帮助和监督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依法采矿,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县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县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为其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第五条 开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监督本县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依法对地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的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检查、指导各矿山管理站的工作;
(六)调处或者参与调处矿山纠纷,依法划定(核定)矿区范围;
(七)依法对应由地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地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探单位持《勘查许可证》来本县境内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地质勘探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施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向县地矿部门备案;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应及时向县地矿部门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对不符合边探边采条件的矿床,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探单位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境内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承担勘查设计任务,进行技术指导、安全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正在进行勘查的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设置探矿权之前取得采矿权的,要服从地矿部门的规划,不得妨碍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买爆炸物品、环境保护等手续。
采矿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采矿权的依法转移,必须征得原发证机关的同意,并办理转移手续。
禁止无证开采。
第十二条 开办集体、私营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除具备集体、私营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地质资料和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二)具有与其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要有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有保护措施;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矿山生产和安全的基本知识,并取得专门培训和考核的证书;
(六)不影响毗邻矿山企业生产和安全。
第十三条 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床、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矿山企业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三)国有矿山关闭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不致于引起环境污染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第十四条 允许个体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属于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矿产品。
第十五条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一)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有重要经济价值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小型矿床,必须先向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集体、私营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必须先向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地矿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地区地矿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一般的小型矿床,个体采矿者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应向资源所在地的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矿管理部门备案。
(四)个人申请采挖作为商品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除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越级审批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必须按规定交纳采矿登记费,接受自治县地矿部门的年度检查监督;必须按期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
第十七条 国有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半年内,应进行矿山建设,不能如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批准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无正规矿山设计的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的《采矿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需要延长采矿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批准延续的期满后必须停止开采。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采矿登记项目之一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项目登记手续,换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确定和地面标志的埋设,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区范围,由县地矿管理部门具体标定,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监督采矿者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不得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丢难、采中弃边,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依法向自治县缴纳资源税,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矿山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县的经济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上缴的利润或所得税中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作为发展地方民族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促进民
族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草原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矿区附近的草原、森林植被及设施和野生动物,严防环境污染,保证矿
区所在地人畜的安全健康,凡在可利用草场采矿者必须回填采坑。并依照《矿山安全法》,实行“谁采矿,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闭坑或报废矿井,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销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个人,均须报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销售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矿产品统一销售发票,到运出矿产品所在地的地矿管理部门申办准运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可在重要矿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站。
运销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地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在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县财政。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地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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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3]3号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快乐、喜庆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和节日期间突击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的情况,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的错误做法;对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恢复生产的,要制定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要认真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要严格检查“一通三防”隐患,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搞好瓦斯治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炸器材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和《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精神,对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同时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对节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坚决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确保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
四是要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住楼房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前要组织力量对人流密集的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学校、车站、地铁、码头、机场、旅游景点、网吧、公园等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注意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要认真吸取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
四、切实转变作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监管和监察职责,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坚持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 购停辜疑嫱庾ɡ砘菇辛俗ɡ砘鼓昙臁O纸着ü?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
机构代码: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邮 编:100026
负责人:陈如明
电 话:010-65003833
机构代码: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莫 迪
电 话:010-68329333
机构代码:11006
机械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梁 挥
电 话:010-68351309
机构代码: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高尚梅
电 话:010-68416002
机构代码: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杜永保
电 话:010-64918407
机构代码: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安 丽
电 话:010-68373447
机构代码:11010
电子工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内
邮 编:100039
负责人:苏路群
电 话:010-68215163
机构代码: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刘东升
电话:010-68414477-4362
机构代码: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廖立全
电 话:010-64678866-1331
机构代码: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七区16楼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刘天语
电 话:010-64210627
机构代码:11014
化学工业部化工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揭玉斌
电 话:010-64437115
机构代码:11015
中轻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 编:100833
负责人:孙家蔚
电 话:010-68396604
机构代码:11016
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铁路专利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
邮 编:100081
负责人:曾晓芒
电 话:010-63249112
机构代码: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蒋瑞年
电 话:010-64912277-2401
机构代码: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孔庆义
电 话:010-62304026
机构代码: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灯市口大街74号
邮 编:100730
负责人:陈肖梅
电 话:010-65251227
机构代码:11021
中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0号6层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李 悦
电 话:010-62613755
机构代码:11023
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部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
邮 编:100013
负责人:冀鸿恩
电 话:010-64214223
机构代码:11024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永定路50号
邮 编:100854
负责人:王克刚
电 话:010-68386595
机构代码: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徐永乐
电 话:010-62180545
机构代码: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服务部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8号(北京3048信箱)
邮 编:100011
负责人:颜志祥
电 话:010-64241861
机构代码:11028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内西章胡同9号
邮 编:100035
负责人:王连发
电 话:010-62229257
机构代码: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邓 颐
电 话:010-62311523
机构代码: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南门1号楼
邮 编:100842
负责人:张奎元
电 话:010-66886213
机构代码: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2号8层
邮 编:100037
负责人:林柏楠
电 话:010-68516688
机构代码:11040
北京科益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清河大楼丁二
邮 编:100085
负责人:王从武
电 话:010-66332420
机构代码:11042
新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
邮 编:100036
负责人:杨玉荣
电 话:010-68158208
机构代码:11043
国防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成路26号(北京市第122信箱)
邮 编:100036
负责人:张复华
电 话:010-66357067
机构代码:11044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专利代理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
邮 编:100073
负责人:何小穆
电 话:010-66967353
机构代码: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 编:100035
负责人:王燕秋
电 话:010-66160610
机构代码: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苑东里1区12号院内
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杨思东
电 话:010-64924695
机构代码:11105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邮 编:100101
负责人:沈尧曾
电 话:010-64993490
机构代码:11111
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98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苏 瑞
电 话:010-68337903
机构代码:1111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 编:100039
负责人:朱 琨
电 话:010-68224422-2283
机构代码:11114
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谢小延
电 话:010-68354577

机构代码: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
邮 编:102500
负责人:黎宗坚
电 话:010-69342614
机构代码:11117
北京首钢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办公厅
邮 编100041
负责人:李永东
电 话:010-68292092
机构代码:11120
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邮 编:100081
负责人:高燕燕
电 话:010-68912328
机构代码: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全旺
电 话:010-62014574
机构代码:11127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 强
电 话:010-62041515
机杨构代码:11129
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谷永久
电 话:010-62546298
机构代码: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邮 编:100051
负责人:陈祚龄
电 话:010-63172986
机构代码: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层
邮 编;100036
负责人:管新国
电 话:010-68223972
机构代码: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邮 编:102600
负责人:高云瑞
电 话:010-69242225
机构代码:11137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林建军
电 话:010-62577065
机构代码: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12楼1单元20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何文彬
电 话:010-62042352
机构代码:11139
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公寓楼一层1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孙皓晨
电 话:010-62356877
机构代码: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
邮 编:100871
负责人:陈美章
电 话:010-62751284
机构代码: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
邮 编:100084
负责人:丁英烈
电 话:010-62784623
机构代码: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张 慧
电 话:010-67392381
机构代码:11204
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霍京华
电 话:010-64214681
机构代码:11205
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张红莲
电 话:010-62336241
机构代码: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刘月娥
电 话:010-62332553
机构代码:11210
祥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秦月贞
电 话:010-62044013

机构代码: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邮 编:100009
负责人:崔圣伦
电 话:010-64010612
机构代码:11214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小区东里13号楼1门2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杨庆云
电 话:010-62058625
机构代码:11215
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8号6分箱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容敦璋
电 话:010-66812529-9373
机构代码:11216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0708号
邮 编:100101
负责人:刘激扬
电 话:010-64924350
机构代码:11218
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韦庆文
电 话:010-64216131-2424
机构代码:11219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300室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穆德骏
电 话:010-65002933
机构代码:11221
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魏殿绅
电 话:010-62028637
机构代码:11222
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刘 钧
电 话:010-67723642
机构代码:11225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林 强
电 话:010-62021633-36
机构代码:11226
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7001室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陈俊由
电 话:010-62025544-7001
机构代码:11227
北京集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唐 华
电 话:010-62352183
机构代码:11229
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205室 (希格玛写字楼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王亚轩
电 话:010-62214423
机构代码:11230
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张亚军
电 话:010-62352426
机构代码:11232
北京慧泉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王顺荣
电 话:010-62013322-4150
机构代码:11233
北京科兴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王 蕴
电 话:010-64355266
机构代码:11234
中国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甲1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李彦章
电 话:010-68369685
机构代码:11235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朱黎光
电 话:010-62017895

机构代码:11236
电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
机构代码:100011
负责人:常 力
电 话:010-64015184
机构代码:11238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远望楼宾馆14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黄 薇
电 话:010-62354433
机构代码:11239
北京映泰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大街甲1号中昊财务办公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恩泰
电 话:010-62070070
机构代码:11240
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107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邓亚琥
电 话:010-62225136
机构代码:11241
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办公楼51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吴忠仁
电 话:010-62045614
机构代码:11242
北京港归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铁科院老协
邮 编:100081
负责人:韩宝田
电 话:010-63224420
天津市
机构代码:12002
天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邮 编:300222
负责人:李志英
电 话:022-28346666
机构代码: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佟楼宾馆路28号
邮 编:300074
负责人:王融生
电 话:022-23346040
机构代码:12101
天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
负责人:300091
负责人:杭九全
电 话:022-27272017
机构代码:12103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
邮 编:300192
负责人:董光仁
电 话:022-23681647
机构代码: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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