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3:26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批准。上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报批手续层次过多,不利于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鉴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财政部曾作过规定,政策界限比较明确。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加速折旧问题第一款规定的,可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上述文件第二、三款规定的和其他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1986年11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 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设立(筹建)申请时,其上年度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内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地的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所在地出口总额的20%以上。

(二)近两年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均增长30%以上,园区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5%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园区内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00%。

(四)园区内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园区管委会有专人专职负责推进自主创新工作。

第七条 申请筹建高新区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注重从行政管理向推进自主创新转变,积极探索公司化运作机制,引进和培养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管理团队,增强园区在规划引导、招商引智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筹建)高新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设立条件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二)设立(筹建)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坐标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完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的图件,证明园区规划管理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材料。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请筹建高新区,具体申报条件、程序等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组织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在高新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二)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高新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三)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高新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争取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以及区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六)对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新区扩区参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新区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公共卫生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提出2003-2005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最近卫生部成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步骤。
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暨卫生应急工作会议指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反应、救治、监督和指挥决策能力。为贯彻会议精神,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现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及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能
附件 2:2004年卫生应急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