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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9:10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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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劳动人事部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将安全生产目标下给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再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给企业,由企业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纳入本单位总的目标计划,予以实施。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我们认为这个做法是好的。现将这个《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刊登于本刊第4期),并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做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切实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订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保证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部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管理,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县(市)、区都要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总的目标计划,主要领导人(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订
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值,其中包括:伤亡千人率、尘作业点合格率、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等。
2.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负责人。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与考核。
3.考核奖惩标准与实施办法。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标准》(本刊略)。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各类职工人数及附表标准核算出地区目标值,作为考核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不得低于附表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难于达到附表标准的,
应写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变标准。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分口分级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工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保地区,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员职工的积极性,以保证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成员,凡全部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凡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未完成的,扣除应发工资和奖金总额的50%。安全生产目标部分未完成的,按下列比例扣
除应发工资、奖金:超过死亡指标的,扣除总额的50%,其他指标未完成的,不再加扣,其他指标完成的,每完成一项减扣总额的5%;未超死亡指标的,其他指标每有一项未完成的,扣除总额的8%。其他有关人员的奖惩标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制订实施细则。
未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可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标准进行奖惩。
七、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金来源:工厂(公司)领导人或经营集团成员的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奖金从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和安全罚款中划拨。
八、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其中劳动卫生检测数据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数据为依据。
企业于每年一月上旬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及奖惩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省属企业、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于每年一月中旬将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及奖惩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对于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九、各单位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198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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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及《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工作,期限为十年。从2003年开始,我市每年将投入一定资金,支援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使援藏项,目管理有章可循,高质量地施工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效率,根据《吉林省援藏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的提出与确定
援藏干部根据定结县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由市援藏干部工作
组组长负责汇总、筛选,并呈日喀则地委、行署及援藏干部总领队形成初步意见,提供给市援藏办,援藏办拿出具体方案,报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援建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
定结县的援建项目由我市援藏干部工作组组长负总责,并组织实施。每个援建项目须制定出具
体的时间、资金、进度计划,要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制,确保援建项目严格按资金、建设工期和质量实施。
三、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
为使援建项目按计划投资,建设不超预算,所有援建项目都实行项目投资包干制,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超支,并确保工程质量。我市援藏工作组对预算执行和工程质量负全责。
四、实行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制

凡是我市援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标制。
五、实行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制
长春市援藏项目资金,包括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业捐献的援藏项目资金,统一由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设专用帐号,专款专用。市援藏办对每个援建项目按工程计划进度,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六、援建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
凡是由长春市援建日喀则地区定结县的项目,都要由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援藏办组织市直
有关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援建项目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在援藏干部任期内不再援建开工新的项目。
七、援建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凡是由我市援建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个月都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援藏办视项目:有关情况,向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援藏办负责援藏项目的协调、调度、督察工作。


长春市援藏资金募集及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央第四次援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我省是中央新确定的与西藏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省里确定我市独立承担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定结县。为确保全市援藏工作取得成效,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资金募集原则及金额
通过以市本级财政为主体,县(市)区、开发区为辅助,大企业为补充,与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捐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募集援藏资金650万元。
二、资金募集范围及标准
1、九台、德惠、榆树、农安、双阳区和长江电脑科技开发区每年各10万元,合计60万元;
2、朝阳、二道、南关、宽城、绿园和汽贸城六个区每年各20万元,合计120万元;
3、高新、经济、净月开发区每年各30万元,合计90万元;
4、市直党政群机关、县(县级市)区党政群、各开发区机构、各级政法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10元,累计80万元;
5、市财政补贴300万元;
6、辖区内大企业根据援藏项目需要,以实物捐赠为主,原则上两年一次。
上述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各部门财政预算中直接划拨到市援藏办资
金专户;干部、职工个人捐献资金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收缴,汇人市援藏办资金专户;辖区内大企业的捐赠由市援藏办负责协调。
三、资金使用范围
此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援助定结县的各项建设项目、定结县藏族干部来长培训的交通费用及每批
援藏干部的补贴基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由市援藏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结县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拟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2、拟援建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援藏办根据援藏干部提出的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备案,并具体负责资金拨付。
3、市援藏干部在援藏期间,每年在援藏资金中列支5万元,作为费用补贴基金。由援藏工作组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援藏办备案。
4、西藏定结县按援藏计划来长培训的各类人员在长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在援藏经费中列支。
5、市援藏办负责对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

(2004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地方开展防治工作。

(三)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防治组、监管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6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部。

二、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指挥: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防治组组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监管检疫组组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科技组组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保障组组长)

   李东生(中宣部副部长,宣传组组长)

   吕新华(外交部副部长,外事组组长)

齐景发(农业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作为指挥部成员分别参加各有关组(室)的工作。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室)的主要任务

  (一)防治组。

1.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国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组织培训省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检验检疫人员。

4.根据各地疫情及时指导地方采取隔离、封锁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负责疫苗、药品的生产和储备。

6.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二)监管检疫组。

1.指导口岸重点查验从疫区入境的可疑物品,防止在允许进口的物品中夹带疫区的禽类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

2.加强边境贸易管理,规范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边境贸易,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行为。指导各地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对进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监测和检疫,防止疫区染疫禽类及产品进出口。加强供港澳活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卫生安全。

4.监督检查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监管工作。

5.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依法协助农业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三)科技组。

1.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科研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

2.组织科研力量进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攻关,研究预防对人感染的措施。

3.指导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工作,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防治技术、临床应用、疫苗等研发。

4.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咨询。5.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四)保障组。

1.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政府做好本地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毒剂等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组织解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医药用品等生产所需资金和生产保障条件。

4.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医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对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稳定物价,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生产和调运。

6.制定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资金;督促地方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落实疫病防治经费;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高致病性禽流感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7.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

8.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捐赠事宜。

9.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五)宣传组。

1.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新闻稿件和出版物,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六)外事组。

1.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涉外问题,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事务。

2.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反应等信息。

3.指导和督促落实对我国派出人员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以及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问题的侨民的保护工作。

4.督促和推动我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实事求是地通报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情况。

5.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各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外交、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7.负责接受通过我驻外机构的捐赠事宜。

8.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七)办公室。

1.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

2.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完善。

3.负责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保密、监察工作。

4.组织好农业部门与卫生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负责防治人染禽流感的组织协调工作。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