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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29:21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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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废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2000]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和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劳动、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及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及干部管理网络,协助市残疾人联合会掌握有关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企业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该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六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员工,参照《关于做好转制企业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10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均工资×80%。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镇(区)、村(居)委会所属用人单位向辖区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其它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本市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镇(区)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三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员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中府[199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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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上海市将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和离子膜烧碱用电合并为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类别;浙江省将非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福建省将氯碱生产和电石、农药生产用电类别进行合并。适当提高上海、江苏、安徽省(市)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三)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同意上海市适当拉大季节性电价差价;江苏省将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安徽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其中7-9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工作。但由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使部分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一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受阻,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松劲,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省局(含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事处,下同)要成立和完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工程的建设工作;指导办事处做好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并抓紧组织做好项目设计委托、工程监理、施工队伍的招标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组织办事处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技术与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的“三控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有关设备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二、加快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首批启动的中西部地区部分办事处,要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力争在2003年基本完成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东部地区办事处,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抓好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004年全部完成中西部地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剩余工程量和东部地区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

三、严格履行义务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四个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国家局关于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控制办事处基地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凡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事先报国家局审批。一部分办事处原选址方案变更、要求调整的,要尽快重新确定选址方案(仅限于在本地、市范围内变更选址),并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除布局独立、建筑外立面与国家局统一设计方案相似、内部结构能够满足监察业务需求的现房,经国家局批准,可考虑购买外,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原则上不能购买现房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不允许跨地、市异地建设。请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省局、办事处依照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局对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作的批复,尽快组织落实选址、购地及相关建设工作。

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计划外工程,严禁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以确保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统计与监督制度。各省局要按季度报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以便国家局及时了解、掌握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进度,并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研究解决办法。

六、加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队伍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规范、透明、廉洁、高效。国家局纪检监察、财务、技术装备等部门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开展一次对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的督查。

二OO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