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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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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3-6 平政办〔2003〕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二○○三年三月六日

  平顶山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市政府。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 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二、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5.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未实现再就业,预计3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与再次下岗失业人员之和为1万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 至2 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 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条龙”办公、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 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的扣20分。
  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 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即女40岁,男50岁)人员1.6万人,预计3年内新增和 再次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为3000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 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1.3万名“4050”人员再就 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各县、区、市要制定帮助 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 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认定单位。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平顶山市政 府。
  四、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位次列前3名的县、区、市政府,由平顶山市 政府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 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各县、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2、各县、区、市“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
  附件1
  各县、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单位:人
  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
  汝州194219429714855
  舞钢135313536773383
  鲁山100610065032515
  宝丰6696693341672
  郏县163016308154075
  叶县9699694842422
  新华43404340217010850
  卫东43404340217010850
  湛河3700370018509250
  石龙515126128
  总计20000200001000050000
  附件2
  各县、区、市“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单位:人
  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
  汝州5055052531265
  舞钢352352176880
  鲁山262262131655
  宝丰17417487435
  郏县4244242121060
  叶县252252126630
  新华112811285642820
  卫东112811285642820
  湛河9629624812405
  石龙1313630
  总计52005200260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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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
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山西省院请示联合提出意见希研究转知的指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就山西省院请示联合提出意见希研究转知的指复

1951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因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本年7月发字第716号的请示,据称亦已分向你院请示,现在把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
关于现未解决的问题,原请示所拟处理办法,尚属可行。如甲乙丙方所成立的典契没有载明房屋修理费归谁负担,可斟酌具体情况核定,就一般的说,通常小修,由典权人负责,大修(如房屋一部倒塌的修理费之类)可由出典人负责,如果甲曾因必要出钱大修,回赎时应予偿还。再据原请示称当地房管处将该房代管,代管并不等于没收,即使达到没收阶段,对于乙的典权仍应承认其存在,也就是说,无论原房主乙或由房管处代乙回赎,都应向甲偿还典价及必要的修理费用。但据原请示称,合计典价及修理费,已超过房屋所值,在房管处方面无论代管、没收或代乙回赎,都已没有实际利益,宜即根据这个具体情况和理由商同房管处妥予合理解决。
关于处理过的第一问题,据开封市院认为应归受典人甲所有,尚无不合。惟在批准前,仍以经过登报或其他公告方法催告回赎的手续为妥。
关于已处理过的第二问题,来文拟按当时(如所举之例为21年前事)和价折合小麦,这办法未免偏重照顾受典人一方的利益,最好每一案件,各就其具体情况斟酌处理,勿拘泥因守一定标准。又在解放前,业经双方回赎过的产权,其间如查无压迫之事,不应准其随意翻悔。
以上意见,希你院加以研究后转复该市院。如你院已先作指复,并希将该指复分别抄送我们一份。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开封市法院请示房屋回赎问题业已先作指复的请示 法研字第502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制委员会:
奉1951年9月8日指复。关于开封市人民法院,请示处理房屋回赎问题,我们已先作指复,所有意见,基本上与来示相同,特分别检送一份,请予察核指示!
1951年9月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房屋回赎问题的批复 1951年9月 法督字第490号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
1951年发字第716号呈悉,所询几个案件的处理问题,分别解答如左。
一、关于房屋回赎问题
甲、根据来文所述情况,典权人承典的房屋。如典期已满,函催或登报限出典人回赎,逾期不赎,又未声明不能回赎的正当理由,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准典权人取得所有权。
乙、出典人如系反革命分子,该项房屋,应否没收。依中央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中南区关于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应经过判决和批准的手续。如判决经批准没收,该房屋既久已出典,依据上开规定第四款精神,执行没收时,应由政府出款向该承典人赎回。
二、关于已处理过的两个问题
甲、根据来文所述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乙、据来文所述典物回赎情况,系解放前的事件,应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之。一般地说,典权人经济多优越,出典人多穷困。处理此类请求增加典价的案件应照顾承典人双方经济情况,当时赎价不合理,如承典人确系由于受出典人的压迫,不得不接受,现在可以判决适当的增加典价。如承典人出典人。当时确系同意赎取,并无压迫情事,为减少纠纷,可以判决驳回。

附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关于几个案件的处理请示 发字第716号
政务院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河南省人民法院
现未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甲于1934年典得乙的房契约载明3年期限,期满后到现在乙未回赎,该房年久失修,经甲几次修理,花费颇多,以现在来说,甲所出的典价和修理费用,已超过乙房值价,在前时甲函催乙赎房(据甲说:当时乙在外经商)未获乙的答复,自日寇投降后,到现在不明乙的下落,现该房又有损害,但甲已无钱再作修补,即令甲将房转当于第三者,而甲亦脱不掉修理责任。(按习惯出典后之房,如有损害时,仍归原出典人修理)。根据这种情况,应怎样处理:我们意见:以业主长久而且遥遥无期回赎,甲的花费,已超过乙房所值,可令甲登报,限乙回赎,逾期不赎,即准甲取得所有权,现当地房管处以该乙系蒋匪军官逃亡未归情况不明,(仅知道他是蒋匪军官,但不知干何等职),将该产权代管不同意,我们的处理意见,我们以为如不能查明该乙确系蒋匪军官或仅系下级军官没大恶积,仍应准甲取得所有权,如调查出该乙确系罪恶重大之蒋匪军官,产权既予代管,但不能确定,没收时,可由政府出款赎出,日后再与乙算帐,或者是放弃代管,因为我们不能不承认甲的典权的,如不让甲取得所有权或乙定期赎回及帮助修理费,则甲不修理,与我们保养房屋政策不符合,以上两种疑难,未敢擅自处理,请指示。
已处理过的两个问题:
二、甲于1920年典获乙的房,自典后到现在已有30余年,从无回赎表示,现根本不明乙的下落,经四邻街干等证明属实,甲具状请求取得所有权,我们已指示准如所请,这样处理了不知对否?
三,甲于1932年将房典给乙,价款600元,典期3年,直到1947年甲仍以通用纸币600元赎回,解放后乙以赎价不合理为理由,以当时受甲的压迫,不得不接受为诉讼方法,诉请增加典价,我们按典房当时之物价折合小麦,令甲重新回赎,甲乙接受了,这样处理不知对否,如甲乙不接受如此处理怎么办?(按此类案件颇多皆因蒋匪帮统治时物价飞涨所造成的结果,如调查确系双方同意的原数目回赎,并无压迫情事,而仍持上述理由起诉的,又如何处理?)
综合以上三个问题报请指示,以便有所遵循。
195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