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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5:42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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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命名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两年来,全国各优抚医院在民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创优”活动的通知》精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进一步坚持了办院宗旨,加强了科学管理,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抚医院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的
提高。其中涌现出一批发展快、效益显著的先进单位。这些单位的共同特点是:领导班子团结一致,锐意改革,真抓实干,依靠科技兴院,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强化科学管理,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不断增强服务功能,使优抚病员的生活、医疗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为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加快优抚医疗事业的发展,决定命名山东省荣军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山西省荣军医院、吉林省第一荣复军人医院、吉林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湖北省荣康医院、湖北省沙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辽宁省荣康医
院、河北省复员军人医院为首批全国优抚医院先进单位。



199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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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总面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四条 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临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其它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三证”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根据项目所在地归属,尧都区人民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在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尧都区人民政府、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西至南同蒲铁路,东至108国道,北至规划十四路,南至五一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
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
4、总平面规划方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审定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
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
(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件。
(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筑施工图;
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5至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鼓励城中村联片改造,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集体土地上搞住宅开发建设。

第四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数据和测量图。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分段施工的市政工程,实行分段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新建道路中的管线工程除路灯外全部地下敷设,并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现有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节 景观广告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街或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修及雕塑等景观设施的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的电子屏、灯箱、宣传栏、指示牌、广告牌、画廊、橱窗、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规划许可方可设置。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时,按规划条件须做绿地专项设计,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由具备园林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绿地专项设计。
第三十二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第六节 勘察测绘放线验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临汾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坐标定位图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持建筑工程放线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建设。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划许可各项内容;
2、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
3、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等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4、因工程建设造成项目建设以外区域道路、排水、绿化等毁损得以完整恢复。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的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中,通过群众举报、控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另有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探索民事和解 构建和谐社会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付克非


今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积极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同时,努力探索民事行政检检察工作新思路,实行提请抗诉和申诉和解并举,既开拓了新工作渠道,又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一、从社会效果出发,将可提请抗诉案件在申诉环节和解,即节约办案成本,又化解社会矛盾。
2005年7月,胡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合伙经营,后因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认为法院判决在确定案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遂向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要求依法向汉江分院提请抗诉,否则就上访。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案件、听取案件双方的陈述后认为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错误,但考虑到案件如果提请抗诉得到支持后,法院开庭再审,势必涉及到车辆返还问题,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样处理社会效果不是最佳的。科长袁怀江提出一个大胆的想法:能否组织申诉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意见。这一想法得到全科干警的一致赞成。随后将此意图告知案件双方,案件双方也同意在民行科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007年7月19日,在民行科干警的主持和见证下,由民行科干警起草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对和解书内容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签字。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说:“感谢民行科在最短的时间内给我们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化解了我们的矛盾,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言和的机会。”
二、在做好息诉工作的同时,从案件中寻找统一点,协调和兼顾申诉双方的利益,形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2006年9月13日晚,王某驾驶货车由本市彭场镇驶向潜江市。车行驶至318国道1073KM+200M 处,货车为避让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黄某时,货车右侧与黄相撞,致黄受伤。黄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7836元。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9级伤残。仙桃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由王某赔偿黄某2.25万余元。王不服法院判决,到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同时王某也反映自己因以前的交通事故还背负着债务。我院民行科审查案件后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应当做息诉工作。但考虑到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承办人提出先做被申诉人的工作,缓解申诉人的经济压力。在我院民行科,民行干警耐心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分析各方面利弊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终于同意由民行科干警主持调解。在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王某给付黄某13000元,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结。通过这次调解,不仅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也缓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现实问题。
通过所办案件来看,民行申诉案件实行申诉和解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它不仅节约了司法环节的诉讼成本,也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当前服务和谐社会增添了新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不断探索更多、更好的工作方法,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