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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08:45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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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2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5项)
  3.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共135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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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牧(农业、畜牧)厅(局):
自1986年以来,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建设,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牧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为推动全国生猪生产的发展,丰富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保障市场副食品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基地建设“九五”期间再上新台阶,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中央财政支持商品瘦肉型猪生产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地建设应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全国商品瘦肉型猪生产水平和供应水平为目的。

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生猪主产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良种繁育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购置种猪,完善种猪场、配种站、供精站、测定站,技术推广,疫病防治,小型饲料加工和供应,以及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性支出。
第五条 补助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 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级畜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财政部门要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中央、省、地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1∶1。

四、基地选择的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基地建设将根据全国生猪生产的区域特点,布局主要集中在生猪主产区和生产新区,适当兼顾大中城市郊区和大型工矿区,选择当地政府对商品瘦肉型猪生产重视,群众养猪积极性高,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县(或市、区等县级行政区,下同),并分为新建和续建基地。
第九条 申请新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平均出栏率;
2.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0万头、北方25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5头以上;
3.外调生猪(指调出本县的生猪,下同)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40%。
第十条 申请续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通过省级验收,验收标准要严格执行“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验收标准”的要求;
2.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基地县平均出栏率;
3.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5万头、北方30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7头以上;
4.外调生猪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50%。

五、基地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基地的县首先由畜牧部门进行项目论证认可,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向省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本地自然概况、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人口人均养猪头数、外调商品猪数量(如有外贸出口应另注明)、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情况、畜产品加工、流通等与基地建设有关的情况,同时填制“申报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基本情况表”。
2.基地建设的内容及资金需求计划,资金筹措方案。
3.预期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基地建成后将完成或达到的指标,包括农业人口人均出栏猪数量、生猪全年出栏、年末存栏、出栏率、猪肉产量、年外调猪数量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书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审查、确定后,由财政部下达项目经费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并抄送农牧(农业、畜牧)厅(局)。

六、基地的检查、验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建成后,由基地县向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验收标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一起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每年2月28日之前应将“申报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基本情况表”、“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材料、项目建议书同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十六条 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不定期地对基地县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县称号。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国家教委


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职业高级中学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望各地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创办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能起示范作用,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现将《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发给你们,请参照此标准的要求,做好有关评估的准备工作。
我委现正在制订与《标准》相配套的有关评估文件,并拟于1995年进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
第一条 为办好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促进职业高中改革与发展,加强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教育投资效益显著,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职业高中。
第三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为其他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办学经验以及师资、设备、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智力优势和技术、设备等条件,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举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开展岗位培训等,发挥多功能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与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实行经(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面向农村的学校应与科技示范乡、村、户和专业村、专业户建立固定教学联系点和校外生产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建立与专业对口的家庭实习场地,带动农民靠科技和勤劳致富。
第六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规模,包括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在内,在校生达到1200人以上,并有稳定的、具有优势的骨干专业(工种)。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3.3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
第八条 有满足教学需要并适应专业(工种)特点的各类教室和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分组实验(二人一组)的开出率:文化课100%,骨干专业专业课90%,其他专业不低于80%。
第九条 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5%和学生总数的15%设置。
有适用图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占4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有与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和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各类专业(工种)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时,要做到每生一个工位;以农、林、牧、渔专业为主的要有相应的农、林、牧、渔场,总面积不少于6.7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城市学校要有不少于250米的环形跑道,县城和农村学校要有400米的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生均经费达到全国职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二倍以上。校舍维修和基建投资等各类专项经费应纳入地方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的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与办学需要相适应的校办产业。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生产实习基地和校办产业,搞好勤工俭学,开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校办产业年创收5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校长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懂得职业教育规律,熟悉本校骨干专业教学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勇于开拓,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有一支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应忠实地行使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与学生比例一般应为1∶10(特殊专业除外)。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比例以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课时比例为依据。
教师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中具有高级和中级职称的分别占教师总数的15%和45%。每个骨干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还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专业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校风校貌良好。有切实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校长对德育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有健全的德育工作制度和机构。切实加强、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将德育渗透于各科教学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八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 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各专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齐全,并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的精神。有适用的文化课、专业课教材,实习教学有大纲、教材,每个技能训练环节有明确、规范的要求,并能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选用或编写适用的乡土教材。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专业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密切配合,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学生养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品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二条 重视美育,开设美育课或美育选修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有专职或兼职美育教师,有美育教学设备和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劳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观念。
第二十四条 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推荐或协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专业对口就业率在70%以上。积极帮助回乡毕业生开拓生产门路,使他们在科教兴农和勤劳致富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