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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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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8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
,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1993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国务院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区、市)帮助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
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
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
在大检查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1993年的大检查,从8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3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2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能低于40%
。检查的重点是:(一)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企业;(三)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五)

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六)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单位。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并按实际上缴中央财政的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分成,所得分成收入,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用于发展生产。
五、检查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和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和调低税率问题;(二)有无偷漏国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
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了应缴的利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应交国家利润的情况;(三)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
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五)是否遵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以及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等问题;(六)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问题;(七)各地区
、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六、处理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必
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纪检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领导部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乱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缴国库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于拒不缴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开展1993年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七、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税法规,并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



199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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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1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原森林资源、自然遗产及生态环境,发挥科学研究及教学实验基地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位于东经128℃58'-129℃15',北纬48℃02'-48℃12'范围内,总面积18165.4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为准。保护区区界标志,由其管理局负责设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对保护区加强科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管理局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希有生物物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

   核心区禁止管理局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占用。实验区林地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科学实验要求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等活动的,凭管理局颁发的入区证件;
   (二)国外旅游人员凭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介绍证件;
   (三)区内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凭管理局颁发的通行证。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保护区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收费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旅游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旅游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五条 保护区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筏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药、葬坟、打拉烧柴等破坏植物的行为;
   (三)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组织保护区与周边单位、村屯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网络,制定森林防火公约。 保护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补救工作。
   第十七条 保护区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鼠害的监测、预防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发生严重森林病虫鼠害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保护区严禁开垦林地。已开垦的林地,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九条 对保护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屯要加强管理,逐步迁出。禁止新的人口迁入。

   第二十条 保护区周边禁止发展危害森林生态的产业。 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污染和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局会同环保 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周边设置木材经营加工厂点。 对盗伐和非法收购、加工保护区木材的加工点,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并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设立公安局,行政上接受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负责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十三条 对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没收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行、拍摄影视、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没收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工程设施的,由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和各种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采药、葬坟、打拉烧材等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盗伐保护区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或交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盗伐保护区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或交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 自2001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以来,我市累计消除D级危房面积69135平方米,新建、扩建183995平方米,完成投资1.1亿元,现存D级危房已全部消除,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的校舍改造任务依然艰巨,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校舍面积仍然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学平房校舍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采用杨木等劣质材料作屋架的校舍面积达189323平方米,采用混凝土、劣质木材作檩条的校舍面积达203934平方米,同时采用杨木屋架与混凝土檩条的校舍面积达126248平方米。为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市中小学平房校舍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彻底改造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等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中小学平房校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搞好我市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改造工作,让广大师生远离危险,走进安全、舒适的
校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平房校舍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校舍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泰钢工业园、雪野旅游区)一把手是校舍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分管区长牵头,教育、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组织与协调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任务。
  二、明确任务,坚持建设标准,疏通资金支付渠道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校舍改造任务,根据各自辖区内的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面积(汇总表附后),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消除杨木梁水泥檩条平房校舍。对于新建、扩建、维修的平房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标准》和《莱芜市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标准图集》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扩建、维修平房校舍要采取石砌基础,底、上圈梁,四角构造柱,水泥砂浆砌墙,耐腐抗虫梁檩,内外墙水泥砂浆压光等建设措施,合理确定梁檩长短、粗细与间距,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实施平房校舍改造工程,坚决杜绝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区为主”进行筹措与管理的体制,各区财政负责筹集与管理资金,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拨款计划,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市级财政将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三、保证质量,完善监督管理
  各级各单位要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为校舍改造的重点,实现中小学校舍的长治久安。一是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各区各单位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杜绝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是要全过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进驻工地,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金等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在监督之下。三是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参与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监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相关行政负责人,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改造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落实查勘鉴定制度,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每年各区各单位要成立校舍普查小组,安排专人定期对辖区内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加固,严防险情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充分利用校舍普查软件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校舍完好程度、已使用时间、校舍结构形式等指标宏观判断校舍的安全级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设、维修意见,切实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真正做到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最大限度延长校舍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努力缓解校舍安全形势,减轻校舍改造压力。


附件:1、《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2、《全市分区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面积》
3、《全市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明细表》
  
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平房校舍修建活动,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含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砖木、砖混结构的危险平房维修加固、改建、扩建以及新建工程。
  第三条 本标准是全省农村中小学危险平房校舍改造的统一标准,是实施危险平房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对影响校舍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做出基本规定。标准中未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各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经济、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的改造,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地基与基础
  第六条 基槽应进行检验。当地基情况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一般选用压(夯)实、换填垫层等方法。
  第七条 墙下应设条形基础,柱下应设独立基础。基础尺寸应根据荷载、地基承载力、基础材料性能验算确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一般不宜小于0.6m。可根据地质、水文及材料供应条件,选用毛石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或砖基础等。毛石基础一般采用MU30毛石,M5.0水泥砂浆砌筑;毛石混凝土基础一般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浇筑;砖基础一般采用MU10烧结普通砖,M5.0水泥砂浆砌筑,基土很潮湿时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筑。
  第八条 基础上部应设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配筋宜采用4ф12,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间距不大于200mm。
  第九条 基础墙身在室内地坪下0.06m处须设水平防潮层,可采用防水砂浆防潮层(20-30mm厚1:2水泥砂浆,按水泥用量5%掺防水剂)。对于地下水位较高或盐碱地区,应在水平防潮层下砖基础两侧加设垂直防潮层,做法同水平防潮层。
  第十条 遇有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基土,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章 墙体
  第十一条 墙体一般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强度不低于MU10,砌筑砂浆采用M5.0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严禁单用黄泥、灰土或灰膏砌筑,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厚度一般不小于240mm。承重窗间墙宽度、承重外墙及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1m,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墙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内外墙交接处若不能同时砌筑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 3。
  第十二条 房屋四角及内纵墙间隔超过4.2m的房间四角应设构造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12,上下端均应嵌入圈梁,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构造柱与墙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接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屋面设女儿墙的,构造柱应延伸至女儿墙顶。
  第十三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屋盖的大梁跨度等于或超过6m的,240mm厚烧结普通砖墙体大梁支承处应加设壁柱或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第十四条 外墙及内纵墙屋盖处应设置封闭的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做法同基础圈梁。
  第十五条 墙体上的门窗洞口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第十六条 设柱廊时,柱廊宽以1.8m为宜。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结构。柱可选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独立柱。钢筋混凝土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6,箍筋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砖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370mm×370mm,砌筑砂浆宜采用M5.0混合砂浆,严禁包心砌筑。
  第十七条 房屋四周应做散水,散水宽度不小于1m。
  第四章 屋盖
    第十八条 屋盖一般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或钢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屋盖,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并对构件尺寸和配筋进行验算。
  木屋架跨度一般不宜超过7.8m,间距不宜超过3.6m。屋架支承处应设梁垫,梁垫与圈梁浇成整体,屋架采用螺栓与梁垫锚固。木屋架材质一般选用落叶松、榆木、槐木,严禁使用不耐腐、易受虫蛀的杨木等木材。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檩条时,圆木屋架上弦梢径不得小于180mm,下弦梢径不得小于200mm,腹杆梢径不得小于120mm。其他建造形式须进行结构验算。
  钢木屋架、钢屋架套用专用图集,搁置要求同木屋架。
  檩条材质与木屋架相同。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得小于120mm,间距不得超过0.6m,在山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180mm,屋架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屋架上弦可靠锚固。不宜选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檩条。
  钢材构件应做防锈处理,木制构件必须风干后使用并做防腐、防虫处理。
  屋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
  第十九条 屋面一般采用坡屋面、不上人平屋面和上人平屋面。
  坡屋面一般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望板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钉15-25mm厚木望板,干铺1层油毡,钉顺水条、挂瓦条后挂瓦;苇箔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铺3层以上苇箔,铺20mm厚草泥或石灰麻刀砂浆后挂瓦。
  不上人平屋面一般采用1:10水泥膨胀蛭石或膨胀珍珠岩保温,保温层厚度最薄处不小于60mm,屋面排水坡度一般为2-3%,保温层上设防水层。
  若有必要做上人平屋面时,应在保温层上做30mm厚1:3水泥砂浆ф4@200mm双向配筋,防水处理后做20mm厚1:3水泥砂浆抹平压光1m×1m分格或其他块料面层。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可作吊顶,吊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上人吊顶的龙骨断面须经计算确定,不上人吊顶须留设足够的检查孔,对吊顶应做防火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室内填土应选择压实性能良好,含水率适当的土,分层夯实,建筑垃圾或杂填土不得用做回填土。可采用混凝土水泥地面或块料面层地面。混凝土水泥地面宜采用8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抹20mm厚1:2.5水泥砂浆并压实抹光;块料面层地面宜采用6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用8-10mm厚水泥砂浆铺贴块料面层,并用稀水泥浆填缝。
  第二十二条 木门所用木材必须烘干后制作,刮腻子刷底油,再刮腻子后刷调和漆3遍。门框的靠墙及伸入墙内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可选用木、塑钢或铝合金型材制作。木制窗制作同木制门。
  第二十四条 供电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
  第二十五条 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增设采暖、通讯等设施,适当提高改造标
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