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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6:12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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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8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管函字第2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最近,我局接到上海分局来文反映在上海市发现一些境内居民个人以购书、买药为由,向银行申请汇出外币,参与一种在境外购买被称为“JOKER 88”彩票的多层次传销活动,这种活动发起在上海,但在北京、浙江、云南等地也时有发生。我们认为,这种传销活动不符合国家
对经常项目项下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的供汇原则,易造成国家外汇的大量流失,扰乱国家对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的正常管理,同时,也可能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希望各分局对所辖地区的银行加强监管,对于境内居民个人用汇应严格按照我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
定》和《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审核用汇真实用途,各分局可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以保障境内居民个人的正常用汇。现随文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境内个人汇出外汇购买彩票的情况报告”供各分局参阅。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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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102号《加强物价管理,充实检查人员的报告》,提出在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全国需要增加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包括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四千人,此件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
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将新增人员编制、劳动指标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设立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工作。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各地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的编制人数和劳
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在分配的编制总数和新增劳动指标中酌情分别确定。不要因此减少行政编制。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兼顾农村大集镇的物价检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新增事业编制和劳动指标的分配名额见附表,其中除省、市、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分配适当名额
外,其余均请分配给地、市、县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二、各地物价部门新增加的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一万二千人通过调整解决;一万二千人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并相应追加劳动指标。增加二万四千人的编制,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应增加的事业经费,从1984年开始,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由财政部追加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预算;各省和自治区经费全部列入地方预算,年终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单独结算。预算科目从1984年开始在工交事业费类中增设“物价事业费”一款。
三、新增事业编制人员来源:(一)社会招收录用一万二千人,按照规定从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也可从近两年来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一部分)。有的省、市、自治区如因条件限制,为了保证人员质量,从社会招收录用
的人数也可以少于分配的劳动指标,改由调整选调;(二)调整选调的一万二千人,应从机关、事业、企业现有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以及从大学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
四、这次增加的人员属于国家干部,担负着对工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和调查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任务,因此一定要严格把关,全面考察,保证质量。
选调在职干部的条件是:(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有志于物价工作;(四)高中文化程度,懂得财会知识,具有一定的财经工作经验;(五)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身体健康。对于经济部门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骨干
和相当于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军队转业干部应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中选调。
五、干部的选调和录用,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结束。选调在职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底基本配齐。
六、新录用干部的培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人员应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再任用”的批示精神,分别由省、地两级物价局(物委)对新录用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三四个月的专业训练,学习有关物价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基础知识,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后再分配工作。对选调
的人员也要进行培训。
七、各地应根据上述办法,加强对干部选调、录用工作的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请你们在今年十二月底将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们。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上报。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执行。



1983年8月26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3日)


  人白细胞干扰素的整顿工作已进行两年。在此期间,各地根据卫药发(90)第24号文的要求,停止了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生产。此后有十多外单位研制出高纯度高比活性的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整顿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现根据我国人白细胞干扰素生产的历史以及整顿后的现状,对下一步整顿和审评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已经卫生部批准试生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制造及检定暂行规程》进行生产及质量检定,不得擅自改变制品规格,在试产期间,除按批件要求完成三期临床和一些批号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主要项目检定等工作以外,要完善GMP管理。在试产期满前两个月,向卫生部申请转正式生产,并报试产期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卫生部要对未达到GMP要求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GMP的验收结论、所报资料的审查结果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抽检结果,进行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试产期满,经各方面审查不能转为正式生产的,取消其生产文号,并不准再继续生产。


  二、整顿后还未取得“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试生产文号的申请单位,如果整顿前曾在地方或军内取得了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生产文号,并具备生产车间及必要设施,首先需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申请生产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厂房、车间按GMP进行检查,验收后报卫生部审查。卫生部将根据需要组织验收组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验。对审查、验收合格的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生产“冻干精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向获证单位抽取连续三批产品的样品,卫生部根据抽验合格报告发给试生产文号。试生产后的要求同第一条。


  三、凡整顿前未曾获得地方或军内批准生产“粗制人白细胞干扰素”的申请单位,一律按新建生物制品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首先,经省卫生厅转报卫生部申请立项建厂或车间,卫生部根据全国产、供、需的平衡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立项后的审批手续同一、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