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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8:10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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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8年8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奉行中立、不结盟政策,赞赏利比亚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它为巩固自己的独立、建设自己的国家而进行的斗争。中国支持利比亚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
   代   表              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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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将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成高水平、高效益、高质量的国家级高科技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确保进区项目体现生态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现将《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
进区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6月)



  随着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招商力度不断加大,示范区进区项目不断增加。为加强对进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核与管理,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一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区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兼并、购买、租赁示范区现有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 国家、省、市在示范区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利用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以及其他国(境)外投资机构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在示范区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进区项目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示范区投资项目包括: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农业工程设施、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等。
  第六条 在示范区投资的各类项目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生态方面要求,进核心区项目必须符合高新、高效、高科技、生态的要求。
  第七条 示范区优先选择安排设施农业技术(温室工程、工厂化育苗、无土栽培、无公害生产及智能化管理)、生物工程技术(转基因育种、组织培养、胚胎移植、克隆技术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集约化种养、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培训和观光休闲旅游等方面项目。
  第八条 进示范区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并达标排放,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在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及深加工品必须按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
  第十条 在示范区项目生产的农产品要积极申报安全农产品认证,确保示范区所有农产品全部为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


进区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报请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需提交材料: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合同;3.土地租赁合同;4.项目整体概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5.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备案表;6.项目设计平面图(或效果图)。
  第十三条 凡县、区,市直各单位,示范区乡、镇、场圃没有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将不列入年终对该单位招商引资任务考核范围。该项目与区内已审批项目在建设上发生冲突时,示范区将优先考虑已审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后,须每月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未按计划进度开工建设,经2次督办仍无进展的视作自动终止,示范区有权取消其用地资格。
  第十五条 在进区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内容发生变更,须正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示范区将取消该项目用地资格。


进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对进示范区项目依法实行管理。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接受管委  会,包括土地使用情况督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进示范区项目涉及土地租赁占用的,在核心区内须与管委会签订合同;在其他区域租赁占用由管委会负责与有关乡(镇)、村协调,进区企业直接与乡(镇)、村签订租赁占用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不得随意破坏示范区现有树木、草地、道路、水电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堆放物料、搭建棚亭及其它设施,以保证示范区道路整洁畅通;如系确需应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渣土应倾倒在示范区管委会指定的消纳场,不得随意抛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设置的标志牌、标语牌、宣传横幅外型要美观、用字要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破损或内容不全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三、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贩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四、改革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生产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要合理。城市稠密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生产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确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现有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