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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30:04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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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扩大旅游方面的相互合作,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以交换纪录片、旅游文章、简介以及与各自国家旅游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方式,宣传对方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以加强对对方在此领域内所获得成就的了解。
  二、任何一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互惠原则,鼓励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散发对方的旅游文件及旅行宣传资料。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给对方为宣传本国旅游业而举办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展览会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双方将对下列三方面的经营交换意见和经验:
  (一)本国的和国际的旅游业
  (二)旅游企业和饭店
  (三)空闲时间的活动
  二、双方通过有关机构为交换下述领域内的经验提供方便:
  (一)旅游手工艺品的发展及制造纪念品
  (二)小型地方饭店、餐馆等的发展及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保护
  (三)防止旅游区域的颓废
  (四)节日及体育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旅游机构,尽力做到在以下旅游业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一、在旅游企业和饭店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二、交换旅游和饭店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
  三、促进由双方饭店企业合作互相提供实地培训。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尽力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
     韩 克 华        阿里·麦加尔·纳泽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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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决定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二年期国库券)。现就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对象
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人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偿还本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币。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即从8月1日起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进行。
1.继续推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各地财政厅(局)组织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等承购包销,并代表财政部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合同,通过承销机构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
2.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邮政网点、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代理销售,并签订代销协议。在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基础上,采取广设销售网点、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销。
3.为简化手续,促进二年期国库券发行,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简称“以旧换新”)。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1)“以旧换新”办法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乡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陆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以旧换新”的时间,国库券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至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以旧换新”。
(3)凡在上述时间内“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计息。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计息期三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的最低起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为了解决各承销、代销机构“以旧换新”,有的需向群众支付部分利息的问题,各省(市)财政厅(局)应一次或分次向承销、代销机构预拨部分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承销及代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兑付周转金全额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兑付时间和原定利率兑付。
四、券面调运
二年期国库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印制。券面的调运要服从于发行任务和各地承销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1.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国库券分省调运计划,力争于3月25日前将券面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2.省以下的调券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计划,与省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省人民银行分行一次领出,按照承销合同和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将券面交付承销单位及组织发行的下一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自行
调券有困难的地区,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委托人民银行根据本省的券面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调至基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承销和发售。
五、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款项缴纳的时间和比例。
二年期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各承销机构应于4月30日和5月31日前(以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分别缴纳承销款项的40%和60%;以代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其发行款项缴纳的具体规定,在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
比例向上划款的前提下,由省级财政厅(局)确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发行款项的40%和60%直接汇至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帐户。省级财政部门最迟应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发行总量的40%和60%的比例,将发行款项统一缴入省级人民银行。
省级人民银行收到二年期国库券款项后,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内核算,并通过微机联网上划总行国库司(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亦与总行直接联网),联网代号为314。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两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中利息部分与兑付周转金的结算问题,现就上划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截止4月底 指标数 “以旧换新”
(1) = ×40%-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截止5月底 指标数 累计“以旧换新”
(2) = -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4月底

已划款额

对因特殊情况未全额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还应扣除未完成任务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兑付周转金如数缴回;财政部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应全额留存,继续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兑付;因为以旧
换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作了全额扣除。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承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两次缴纳承销款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整理后,送承销合同甲方核查、封存。“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旧券逐级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亦应上缴本省财政厅)封存,待财政部下达销毁通知后,于
7月1日前销毁。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及拨付办法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费率为发行额的5‰,其分配比例为:人民银行0.1‰,其中总行、省分行各0.05‰;财政部0.05‰;其余4.85‰由财政部统一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统一支付,支付原则是:
1.具体经办单位的发行手续费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销单位与代销单位发行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银行调券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调运的数额和区域向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费用率分别不得高于调运券面额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县财政局各0.1‰。
七、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发行期内建立五日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将上五日本省(市)二年期国库券的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见附件一),
通过电子信箱上报财政部。
发行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将帐务结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见附件二),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时,于6月末加报一份月报(用附件一),并注明“收尾”字样。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
(略)
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略)



1994年3月17日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对林区、草地、景点、古树名木、古建筑、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服务区、生活居住区、油库、仓库、旅店、停车场等重要地域和单位,要专门制定用火和防火规定,并严格遵守和落实。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防火形势,严格按照突出六个“早”(即早宣传、早动员、早预防、早部署、早发现、早扑灭)、把握四个“重点”(即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时间)、抓好四个“到位”(即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技术到位、责任到位)的要求,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防火工作机制,努力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加强火源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特别是重要景区、景点、景物、地段和部门的用火管理,组织开展全面的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加强对野外火源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二是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对虚报瞒报森林火灾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专门防火巡逻队,切实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巡护和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四是要严格管理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庆典、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鸣放鞭炮、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未经批准或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不得举办。五是要管住重点人员,对风景名胜区内自控能力较差的特殊群体和人员,要落实专人监护。六是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火灾案件,对发生火灾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防范体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及时监测与改良装备,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与实战训练,提高战斗力,切实做到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结合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在火灾高发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遥感监测,建立健全火灾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火情监测,提高防范能力。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护林防火投入机制,将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风景名胜区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防火专项资金。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积极实施。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指挥调度、防火预警监测、扑救指挥、交通通讯、信息管理等系统,特别要加强林火监控设施建设,在重点防火区域设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逐步实现风景名胜区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同时,各地要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植物景观等专项规划,在重点地段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和林火阻隔带,构建林火阻隔体系。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在火灾高发期、游客高峰期等重要时期,通过新闻媒体、设置宣传板报、导游讲解等多种方式,广泛动员群众和游客,牢固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使防火工作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宣传教育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规定、科学扑救知识、安全避险知识等,增强群众防火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