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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5:19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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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7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与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以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交换研究资料和出版物;
  二、交换科研人员(包括科学家与研究人员),与科研代表团进行互相访问考察,每年互访人数额各为三十人周;
  三、举办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讨论会和座谈;
  四、尽可能为双方所属的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应在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第二年的科研人员代表团访问计划相互通知;
  二、有关代表团的互换事宜双方将用通信方式联系商定,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三、一方派出或邀请代表团需征得对方同意。派遣方必须将派出人员的重点考察项目与情况尽早通知接待方,只有在接待方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派遣方始可派出代表团。

  第三条 科研人员代表团互访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用;
  三、代表团人员在访问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如需报酬,将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要时双方可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于光远            艾尔内斯托·瓜里亚雷洛
   (签字)               (签字)
    张 越                巴拉吉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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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财会[200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附件: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
(一)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
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