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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2:46:03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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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 财政厅 等


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 财政厅 等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对象为:省内城镇私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
第三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费率为5%,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年交纳额=年业务收入×5%
药品经营机构年交纳额=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5%
若收取对象年业务收入数额或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便核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以往经营或缴纳税额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定额收取。
第四条 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照“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支出专户”。支出户只支不收,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的资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卫生发展
调节资金。
第七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季度收取。各交纳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到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交纳上一季度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逾期不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交的滞纳金并入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拒不交纳者,卫生行政部门
可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待其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及滞纳金交清后,方可办理年检手续。
第八条 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缴的卫生发展调节资金,30%上解到地级财政专户,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所收的50%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上解时间为
每年第二、四季度。
第九条 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将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地、市、自治州卫生、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向省卫生厅、财政厅专题报告;省卫生厅、财政厅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对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要对有关单位、直接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后,各级财政不减少卫生事业经费的正常预算和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市、自治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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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一九九一年考核发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一九九一年考核发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能源部

根据原水电部[88]水电技字第17号文及《火力发电厂燃煤采制化人员考核发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1991年拟开始进行第二次考核发证工作。我部于今年4月在湖南省召开了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对《火力发电厂燃煤采制化人员考核发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布置了1991年开展考核发证工作的具体事宜。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1991年考核发证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各网(省)局原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今年的考核发证工作,按修订后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执行(见后)。
三、工作进度安排见附表
四、各网(省)局应对参考取证人员集中办班培训,并集中设置考场按《办法》进行考核。
五、对长期从事火电厂煤质检验的采制样临时工、合同工(不含合同制工人),可参照《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通知内容,由各网(省)局自行组织考核并由网(省)局颁发岗位合格证。对于条件成熟,已做准备的网(省)局可参加本次考核,其它网(省)局全部参加下次考核。
六、地方和企业自备火电厂要求参加考核发证的单位,均由所在地网(省)局按《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和通知内容,负责考核发证。

附:火力发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1991年4月)
一、总则
1.1煤炭是火力发电厂的主要原料。煤质检验工作直接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和火电厂的经济效益。按原水电部[88]水电技字第17号文“关于对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的通知”,部授权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各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各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颁发岗位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是提高煤质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有力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1.2在能源部科技司、电力司、电力调度通信局(简称二司一局)的直接领导下,由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煤质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简称考委会),主持并统一管理各局考核发证工作。考委会办公室设在西安热工研究所,负责处理有关考核发证的日常事宜。
1.3各网(省)局要组织包括电力试验研究所在内的煤质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主持本局属各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1.4岗位合格证分采制样,化验和采制化三种。
1.5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
1.6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都合格者,由能源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理岗位合格证。
1.7专业理论考核试卷由考委会统一命题,西安热工研究所印发,操作技能考核用的密码标样由西安热工研究所制备和统一发放。
1.8凡从事燃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必须持有效岗位合格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能独立上岗,否则所采制的样品和提供的检验数据不具备其有效性。
1.9煤炭采制化人员岗位合格证,必须是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考核领取。非岗位人员取证者,一经查实即收回其证。
1.10本办法适用于火电厂(中转港、站)从事燃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二、对参加考核取证人员的有关规定
2.1凡从事火电厂煤质检验人员,在学徒期满后均可申请参加考核。
2.2由其它专业转来的人员,视具体情况(指与本专业接近程度)而定。一般须在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后(由其它化学专业转来的人员在本专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考核。

2.3凡取得本专业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包括技师)者,可申请双免(免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2.4符合2.3条件人员外,一律参加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3.1对煤质检验人员进行考核,颁发岗位合格证的工作,由部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单数年份为考核发证年)。
3.2凡申请考核取证的煤质检验人员(含双免),于举行考核的当年四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并于当年五月底前报部考委会审核和登记注册。
3.3考委会于当年六月底前汇总完毕,并制定出有关具体考核事宜。经部二司一局和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实施。考委会和西安热工研究所根据汇总的情况,准备考核试卷和密码标样。
四、专业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及要求
4.1熟知入厂(港)煤、入炉煤采样和制样的基本知识和有关规定,并能正确进行采样和制样。
4.2熟知入厂(港)煤和入炉煤运行监督项目(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硫分、煤粉细度和飞灰可燃物等)及其测定目的意义,测定方法、原理和影响测定结果的因素,且能熟练地测定这些项目。
4.3熟知燃煤的基本知识及其有关电力用煤的物理化学特性。
4.4了解燃煤管理及商品煤销售的有关规定。
4.5熟知实验室内有关的常用仪器设备的一般规定和要求,且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4.6考核范围:采制样人员为4.1,4.3,4.5。化验人员为4.2,4.3,4.4,4.5。采制化人员全部。
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环境条件
5.1天平室、制样室和测热室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2天平、热量计、高温炉和干燥箱及器皿等必须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
5.3制样室必须备有符合国标和部标规定的破碎和粉磨设备及制样工具。
5.4对参加应考人员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条件,经各单位自检后,再由各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认同。不符合规定要求,需经完善或更新后方可允许参加考核。
六、考核及考核评定
6.1专业理论考核一律采用密封试卷,设考场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对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对化验员采用测定密码标样方式;对采制化人员既要考核现场采制样操作,又要测定密码标样。
6.2专业理论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以测定密码标样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采制样员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正确及熟练程度为依据,按统一评分标准评定。
6.3专业理论考核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化验员重复测定密码标样的平均值与其名义值相差小于或等于3S(S为标样特性指标测定值标准差)为合格;采制样员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6.4操作技能的考核项目有燃煤的采制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分和高位发热量。考核操作技能的采制、化方法均采用国标或部标。
6.5专业理论考核或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6.6各网(省)局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评阅小组人员组成,报部考委会备案。考核评阅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2人。对试卷评阅有困难的单位,可提请考委会予以协助。
七、岗位合格证的颁发
7.1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者,由考委会汇总报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经两司一局批准后颁发岗位合格证。
7.2岗位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只可申请办理一次延长有效期的手续。
在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时,部考委会将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理论和操作),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和不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二年后重新考核取证。
7.3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所属各单位申请延长合格证有效期人员的办理事宜。
持岗位合格证的人员,在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年四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合格证有效期的申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
7.4各网(省)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签注意见后于五月底前汇总报部考委会,并收齐上交岗位合格证,待抽考结束后签章延期。
八、考核经费
凡申请考核取证的煤质检验人员,包括抽考不及格重新考核的人员,均由参考人员单位交纳成本费用。
九、附则
9.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2本办法由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7〕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中代表性强、规模和综合竞争力处于行业前列、带动能力强、信誉好,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培育和发展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依托,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五条 通过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区域的产业配套能力,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集群集聚成型,推动产业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以支柱产业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总部,并逐步设立地区总部,发展总部经济,推动我市经济升级转型。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七条 优先给予龙头企业资源扶持。

(一)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对象设定为龙头企业,公开出让。通过明确地块的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引导和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龙头企业竞得的土地,因客观因素确需延长开发时限的,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报经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可免收土地闲置费。

(二)经法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及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科研项目,其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纳入绿色办事通道优先办理报批,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市政府为龙头企业颁发“办事优先卡”,优先享受《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措施。

(四)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工业龙头企业用电,原则上龙头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工业龙头企业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调荷避峰工作。

(五)市劳动局每年在对龙头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龙头企业用工存在的共性问题,协调东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集龙头企业重点需求劳务人才的求职信息,建立龙头企业劳务资源信息数据库,为龙头企业输入各类劳务人才提供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强、有上市意愿的科技龙头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其发展。

(二)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龙头企业,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在上市辅导过程中为龙头企业规范税务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与市金融办、市证券行业协会、市科创投资研究会、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机构沟通,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通过研讨会、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为龙头企业筹备上市及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各类银企座谈会或融资协调会,增强市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企业扩张融资问题。

第九条 用好各项专项资金引导龙头企业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技术水平。

(一)以国家、省设立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资金、省挖潜改造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专项为抓手,以我市八大支柱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推荐一批技术升级能力强、行业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以提高龙头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并逐步形成规模经济。

(二)根据我市设立的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经贸部门要确定一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项目专题,引导我市龙头企业把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在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应用领域的突破;对申报技改技创、装备专项计划的龙头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按照“科技东莞”工程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三)市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引导我市具备一定技术攻关及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荐其中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申请认定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按照“科技东莞”工程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鼓励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的龙头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的各种技术进步专项项目。

(四)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两税”减免政策,协助龙头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对引进设备进行改良、配套和再创新。对掌握了设备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开展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科技东莞”工程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五)市经贸局、科技局要引导龙头企业实现关键领域重点突破,积极鼓励和引导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参加粤港招标广东专项、粤港招标东莞专项和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活动,通过企业承担一系列关键领域的招标项目,实现龙头企业在共性技术、前沿技术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六)鼓励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标准,及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技术标准,引导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市质监局要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研制起草工作,引导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项目。

(七)对龙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现税额抵免。

(八)市经贸局制订年度“商贸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计划时,优先审核商贸龙头企业申请项目,并对已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商贸龙头企业及其项目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自有品牌。

(一)全面落实《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发展“两自”龙头企业,形成我市在国内国际具有竞争力和优势的“两自”龙头企业体系。

(二)引导龙头企业在创名牌过程中,逐步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快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培育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三)大力推动龙头企业开展创品牌、创名牌的“双创”活动,集中力量培育、扶持、保护和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市工商局、质监局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自我保护工作。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对商标和名牌产品标识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条 引导龙头企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一)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由市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建立相应的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生产管理流程再造,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二)选择一批信息化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作为企业信息化的示范企业,并在龙头企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高的信息化项目作为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按照《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快筹建成立东莞市企业信息化促进服务中心,优先为我市龙头企业提供信息资源开发、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各种数据库及应用系统的建立和开发等技术支援及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一)市经贸局和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引导和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切实加强龙头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引导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更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推动企业加速发展。

(二)市外经贸局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支持,对于中国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企业参展热情高的展会,争取更多展位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参展参会。

(三)市外经贸局负责指导龙头企业申报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切实降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费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四)市经贸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会展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加大龙头企业外出参展的扶持力度。

(五)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制订年度“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具体计拨标准和计划时,优先审核龙头企业申请项目,重点鼓励龙头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有品牌产品、自主技术产品和软件产品贸易出口。

(六)切实加强城市之间的友好协作,组织龙头企业赴外省市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深入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经济协作,推动产业对接,促进项目合作。

(七)做好已有项目和新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工作,积极协助龙头企业解决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巩固经贸合作成果,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

第十三条 为龙头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一)市科技局要积极动员、鼓励龙头企业推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龙头企业,申请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迁户入莞,由市劳动局牵头,协调市人事、公安等部门优先办理资格审验和迁户手续,协助龙头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在组织落实“企业家培养工程”和“高级专家队伍建设工程”时,优先安排龙头企业中若干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著名高校、商务基地、科研院所研修学习。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和龙头企业双向沟通机制。

(一)龙头企业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需落实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龙头企业除按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外,每半年一次,还要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提交主要经济指标,且两者应保持一致;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总结扶持、服务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成效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龙头企业服务日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日活动,解决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统筹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审定,并通过刊物、简报等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以引起重视。

第十五条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设“龙头企业专栏”,辅以简报、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对龙头企业进行宣传。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政策协调、监督落实工作,支持龙头企业用好政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东莞广播电视台和东莞日报社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主导产品、品牌等进行一系列正面的宣传推介,重点宣传龙头企业的产品形象、企业家形象、环境形象、职工形象、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三)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参加省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和国家及省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

第十六条 为龙头企业营造公平、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要着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同时,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2008年内在全省率先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切实构建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龙头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表彰。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东莞市工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章 动态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及时传导政策,密切关注龙头企业的发展动态,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总结分析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以简报或专题分析的形式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属实并讨论通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 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未通过重新认定的上一批龙头企业,其称号自动取消,将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培育和发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