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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7:52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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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针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对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
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金融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帐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
标准、具体帐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总、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计财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的,一律予以撤消。
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根据金融企业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按以下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费用支出指标: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支出
费用率=----×100%
收入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计算;收入按金融企业全部收入(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二)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支出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五条 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业,本年度实行费用率考核办法后发生亏损的,下年度费用支出改按总额控制办法。核定费用指标时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机关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机关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金融企业应于10月底之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11月底之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金融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适当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金融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
第八条 连续亏损的全国性金融企业,由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地方金融企业由其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金融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业应在财政主管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呆坏帐准备金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帐,增加费用支出。
第十条 金融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在国家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开支。特别是微利甚至亏损的企业,更要强化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重点压缩职工工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邮电费、公杂费等支出项目。同时,要加大机构撤并力度,对长期低效益甚至亏损、扭亏无望的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精简人员,减少开支。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严格工资支出管理,金融企业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对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凡是亏损企业,冻结当年工
资晋级,不得发放奖金,削减工资总额。在金融企业内部,对盈利分支机构和亏损分支机构要区别对待,增加盈利分支机构工资总额时,必须相应压缩亏损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行为,财政主管机关除核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外,并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财务等全国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财商字〔1997〕344、491号文件执行。
地方性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金融企业费用率(额)计算表
编制单位: 199 年 单位:亿元;%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一、全部收入 | 1| | |
|----------------------------|--|--|--|
| 其中:1.同业往来收入 | 2| | |
|----------------------------|--|--|--|
| 2.系统内往来收入 | 3| | |
|----------------------------|--|--|--|
| 3.营业外收入 | 4| | |
|----------------------------|--|--|--|
|二、计费收入(=1行-2行-3行-4行) | 5| | |
|----------------------------|--|--|--|
| | 6| | |
|----------------------------|--|--|--|
|三、费用支出(=8行+9行+10行+11行+12行) | 7| | |
|----------------------------|--|--|--|
| 1.业务管理费 | 8| | |
|----------------------------|--|--|--|
| 2.手续费支出 | 9| | |
---------------------------------------
续表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 3.业务宣传费 |10| | |
|----------------------------|--|--|--|
| 4.业务招待费 |11| | |
|----------------------------|--|--|--|
| 5.其他营业支出 |12| | |
|----------------------------|--|--|--|
| |13| | |
|----------------------------|--|--|--|
|四、费用率(7行/5行*100%) |14| | |
|----------------------------|--|--|--|
| |15| | |
---------------------------------------
注:1.全部收入指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
2.其他营业支出是指金融企业成本中扣除利息支出、赔款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
灾费、业务招待费、汇兑损失、各种准备金、业务管理费以及营业外
支出的其他有关营业支出。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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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12]16号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安全工作,强化风电设计、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全过程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电场设计与设备选型管理
(一) 设计(咨询)单位要严格设计流程、加强设计管理。对于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建风电场,要加强对风资源、建场条件的论证,预可研、可研、施工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方案要满足相关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设计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组织开展论证,必要时要重新开展该阶段勘察设计与审查工作。
(二) 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要对可能引起的系统电压稳定问题进行研究,优先考虑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合理确定风电场升压站动态无功补偿方案。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 分散式风电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电网一次和二次设备状况,对风电机组选型和电网改造提出明确要求,满足电网的调压需要。
(四) 风电场二次系统设计要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应征求电力调度机构意见。风电场监控系统设计要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实现风电场运行信息和测风信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满足风电场有功功率、无功电压自动调节远方控制的要求,并设置统一的时钟系统。禁止通过公共互联网络直接对风电机组进行远程监测、控制和维护。
(五) 设计单位要优化风电场集电系统设计,应优先选用上出线机端升压变压器,以减少电缆终端使用数量;集电系统电缆终端应选用冷缩型或预制型,适当提高电缆终端交流耐压和雷电冲击耐压水平。集电系统应综合考虑系统可靠性、保护灵敏度及短路电流状况选择合理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 设计单位应根据风电场所在地区合理确定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等级及保护接线,多雷区风电场应适当提高设备防雷设计等级,防雷引线选型和风电场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防雷标准要求,机组叶片引雷线及防雷引下线应优先采用铜质导线。海上、海岛、沿海地区风电场应注重差异化设计,提高风电机组的防台风、防腐蚀能力。风电机组机舱内设备及动力电缆应采用防火设计,采用阻燃材料,提高风电机组的防火能力。
(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设计(咨询)单位和风电设备的招标管理,严格设计审查,防止因低价中标导致设备质量下降。风电企业与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要求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制造原因引起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提供风电机组保护设置参数和电气仿真模型等资料;开放涉网保护参数的设置权限。
(八) 风电企业应选择经挂网试运行且检测合格的风电机型。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过电压能力。规划总装机容量百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基地,各风电场应具备一定的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二、风电场建设安全管理
(九)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对风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参建各方职责,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开工15个工作日内,将风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参建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十一)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风电机组吊装、工程爆破施工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工程使用的特种设备、燃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各项准备措施和方案,对吊装作业、工程爆破、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实行旁站监理。
(十二)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加强风电机组吊装、电缆终端、电力二次接线、接地网等各环节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防止由于质量控制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参建各方要重视质量缺陷管理,强化防治措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十三) 风电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监造管理机制,对于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要进行鉴证。必要时,对于关键质量环节应旁站监督,保证风电设备制造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十四) 风电企业要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验收管理制度。强化资料验收移交工作,风电工程各阶段验收及各项试验资料应数据齐全,结论明确,手续完备。工程档案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强化对图纸、照片、电子文档载体及技术档案等资料管理。
(十五) 电网企业要加强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做好风电场接入系统和送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于已审查通过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努力实现接入工程的同步建设和同步投产,不得以技术和其他理由拖延风电项目接入。
三、风电并网安全管理
(十六) 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场并网管理,组织开展新建风电场机组并网检测工作;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十七) 风电并网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程序,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对于风电场内抽检测试未通过的机型和抽检合格批次产品中因更换主要部件导致风电机组性能不满足并网技术要求的机型,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并于每月底前将通过检测的风电机组型号及检测汇总报告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
(十八)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配合开展风电场并网检测工作,参与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风电场涉网资料、技术条件、并网测试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核查。
四、风电场运行管理
(十九) 风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配置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十) 风电企业要加强安全、运行、检修等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按有关规程要求对输变电设备开展预防性试验和运行维护工作。电场运行规程应报当地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二十一) 风电企业运行人员应熟悉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及时准确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和故障情况。记录保存故障期间的有关运行信息,配合开展调查分析。风电场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致风电机组脱网时,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禁止自行并网。
(二十二) 风电企业要加强电力二次系统管理,开展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审核、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相关涉网二次系统及设备定值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每年应根据系统参数变化等情况进行继电保护定值复核,保证电力二次设备安全运行。
(二十三) 风电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机制,定期开展风电机组、集电系统、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气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低电压穿越能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配置和调节性能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风电场,应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及时落实整改。已投运风电场应采取措施,实现集电系统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二十四) 风电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编制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亡、风机大规模脱网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应急演练。风电企业要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风电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五) 风电企业要组织开展风电场技术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场绝缘、金属、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能质量等方面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设备健康状态。
(二十六) 风电企业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风电企业有调度受令业务的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十七) 风电企业要加强风电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信息。
(二十八)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大规模风电并网产生的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反事故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并落实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要加强电网薄弱环节的建设改造,为风电接入创造条件;要加强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风电并网运行安全。
五、风电调度管理
(二十九) 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风电调度管理,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风电企业要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协作配合。
(三十)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系统风电接纳能力的评估,将风电纳入月度电力电量平衡和日前调度计划管理,统筹安排运行方式。逐步开展风电场综合性能排序调度工作。直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风电(可再生能源)调度管理专职人员。
(三十一) 电力调度机构要督促风电企业对已投运风电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要按照电监会《关于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中有关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三十二) 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调管范围内二次专业管理,督促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风电场进行涉网保护整定,做好涉网保护定值审核和备案。组织风电场开展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三十三) 电力调度机构要逐步建立以省级和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为平台的风电功率预测预报体系,开展覆盖调管范围的中长期、短期、超短期风电发电预报工作。风电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集中接入的风电场要按风电发电计划申报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发电计划。
(三十四) 电力调度机构和风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厂网联席会议等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风电运行信息,协商解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重大事项,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发展。
(三十五) 风电企业要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风电设备的电气仿真模型和相关参数,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对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研究工作,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六、风电安全监管
(三十六)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电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风电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组织开展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定期进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七) 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开展风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风电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三十八) 电力监管机构要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督促风电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等方面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风电安全健康发展。
(三十九)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风电调度工作和风电并网检测工作的监管,督促电力调度机构强化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发电资源。
(四十) 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加强可靠性管理,强化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及时发布可靠性指标,为风电设备选型、风电场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提供参考。
(四十一)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各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风电安全生产信息,按时进行信息统计和汇总,及时进行安全信息通报和披露。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1年6月4日第500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云南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授权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