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援助,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使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协助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区、镇(乡)、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镇(乡)、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岗位,包括废墟清理、卫生防疫等岗位,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公益性岗位,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848”以上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或“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四)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和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岗位开发计划审定申报单位,岗位开发类型及数量,并书面通知到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应作为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援助对象中聘用。各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实行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在全市下岗失业人数之和的20%以内,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申请与安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公告的范围和条件,填报《汉中市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登记表》。
2.社区审查,乡镇审核。在接到个人申请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并签署意见。
3.县区复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4.确认公示。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确认申请人资格,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申请人员名单通知所在社区公示1周。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可在县区公示确认的对象中聘用。
6.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招聘,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并按省厅核批的数量、条件,由市、县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安置程序
1.公益性岗位聘用,采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聘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填报择岗申请。
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岗位数量,对申请人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5.劳动保障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6.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五章 上岗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另行发放。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程序申报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按有关规定发放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确定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上岗考勤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缺岗情况,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补充。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处理。
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政策,通过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中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
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潜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优胜劣汰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主管范围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推荐、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总数计划保持不少于200名,其中带头人占30%,后备人选占70%。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申报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二)年龄不超过45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2位;
(三)在国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七条 申报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40岁;
(三)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除具备上述款项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工作;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三)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的第一作者。
第八条 符合本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在选拔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时,给予优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领导小组确认后,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组人员每年一聘。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指南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市、区)科学行政部门组织初评,提出备选人员,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备选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通过,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
被确认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期的起始日。
带头人培养期为5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当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工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2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津贴。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5年考核结果、后备人选3年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带头人5万元、后备人选6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后备人选三年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报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四条 带头人培养期满后,可以直接进入科学技术人才专家库。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等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二)对其参加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三)对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四)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活动,应当优先列入所支持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文化及社会事业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培养期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对其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中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优先予以安排;
(三)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提供疗养和体检等健康保障服务;
(四)提供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培养期满的;
(二)调离本市的;
(三)带头人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四)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经调查属实的;
(六)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开发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选拔培养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