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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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5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等13个县(市、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陈静等76位同志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教育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共13个)
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惠山区 铜山县
常州市武进区 昆山市 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盱眙县 大丰市
扬州市邗江区 扬中市 姜堰市
宿迁市宿豫区
附件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共76名)
陈 静(女)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张恩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王 强 南京市宁海中学
王占宝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马 辉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顾吉祥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
马晓洪 宜兴市实验小学
张 静(女) 无锡通德桥实验小学
冯 朴 江苏省天一中学
张志杰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李 芮(女) 徐州市第二中学
蒋松勤 丰县教育局
胡道旭 江苏省沛县中学
赵建华 江苏省运河中学
吕朝阳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林小场 新沂市新安小学
杨旧生 金坛市城南小学
霍超群 溧阳市光华中学
丁 方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虞 俊 常州技师学院
林 荣 张家港市双山初级中学
邹丽芳(女) 常熟市中学
王文英(女)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惠 兰(女)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徐 洁(女) 苏州市觅渡中学
秦建新 启东市紫薇小学
张必忠 江苏省如东高级中学
吴和平(女)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蔡长春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
丁正祥 江苏省如皋中学
杨庆真 连云港市教育局
赵 永 灌云县下车中学
马如印 东海县桃林中心小学
冯永升 东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达富 江苏省响水中学
程如顺 盐城市大冈中学
徐 瑢(女) 江苏省盐城中学
张 亚 江苏省建湖高级中学
韦彩芹(女) 淮安市实验小学
于文高 淮安市淮州中学
周向前 淮安市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丁爱军 江苏省扬州中学
陈金国 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桑林香(女) 江都市邵伯中心小学
石树伟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初级中学
朱万喜 丹阳市第六中学
殷文南 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
方复镇 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方嘉祥 句容市教育局
刘嘉喜 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
黄 敏(女) 江苏省泰州中学
马宝旺 江苏省黄桥中学
顾晓虎 宿迁学院
姜亚明 沭阳县北丁集初级中学
郑为双 江苏省泗阳中学
邢定钰 南京大学
蒋建清 东南大学
黄锦安 南京理工大学
刘 苏(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郭青龙 中国药科大学
汪永进 南京师范大学
王 浩 南京林业大学
周建伟 南京医科大学
邵群涛 南京工程学院
陈 龙 江苏大学
陈 群 江苏工业学院
薛元龙 扬州大学
匡亚莉(女) 中国矿业大学
王建梅(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 辉(女)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张 昉(女)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方希修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杨晓宁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郑在柏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黄加忠 淮阴卫生学校
茅建民 扬州商业学校
附件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10个)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常州市华英文教基金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阴卷烟厂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7部队
南通市第三建安公司九分公司
立案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思考
苏世军
近年来,太白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以“强化诉讼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为指导,大胆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从强化责任意识、拓宽监督案源、加强跟踪督促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基本情况:共监督立案21件,其中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份,监督立案12件12人;纠正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9件,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有7件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好的成效。
二、基本做法:
1、树立敢于监督、主动的意识。院党组高度重视对侦监工作,要求侦监部门牢固树立“敢于监督、主动监督”意识,积极探索立案监督新思路、新方法,在做好审查逮捕工作的同时,将立案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根据我县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细则》,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办理、备案、归档等方面规范立案监督工作。并建立立案监督督办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务求监督到位。
2、提升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的水平。为提高干警立案监督能力,专门邀请省院侦监处业务骨干开展立案监督举办辅导讲座,从立案监督方法、操作步骤以及如何跟进落实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提升干警审查、分析、判断、处理监督案件的能力,有力提高侦监业务水平,为立案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3、建立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的机制。发挥我院侦监公诉工作多年一个科室、一套人马的优势,注重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挖掘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提高监督整体水平。结合全院开展的“交叉办案”专项练兵活动,主动加强与反贪、反渎、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的联系,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借力办案,缓解侦监部门人员紧张的现状,畅通监督线索移送渠道,保证办案数量、质量。
4、开拓立足社会、关注社情的渠道。积极开展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召开了公安、工商、税务等37个部门参与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会议。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关注社情民意,注重从社会舆论、新闻报道中捕捉案件线索。借助现代媒体信息量大、资讯快的优势,通过《检察日报》、《陕西日报》、《宝鸡日报》以及电台、网络等媒体、网络广泛收集立案监督线索。
三、存在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
1、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但在现行体制下,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干脆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情况发生后,检察机关无从以对。即使使公安机关勉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但往往会侦查不积极,或者不侦查,把案件搁置一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2、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强。立案监督工作不仅包括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公安机关无须将立案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也就谈不上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因此,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应当从机制上加强保障。
解决问题的对策:
1、在平时办案中提高立案监督敏感性,积极发现案件中涉及到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侦查监督部门干警要多注意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多注意媒体中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此外,作为履行主要立案监督职责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2、加大立案监督法制宣传。侦查监督部门利用“阳光检务”这个平台,加大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能力,让广大群众增强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是一墙之隔,是其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加强联络系,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交有关侦查机关,这样既可以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又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减少和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4、加强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充分发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作用,建立羁押人员去向登记制度,及时有效地从羁押场所释放人员中发现相当数量已立案案件,并跟踪此类案件的结果。
联系电话:15091149687
地 址:陕西省太白县城东大街凤鸣路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
195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政务院秘书厅:
你厅本月1日院交字第732号案件移办单转来有关“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的案卷,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指示稿,并对来稿第一项补充下列意见,希加参考:
关于一般抵押放款之押品处理问题,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意见,由我院会同司法部发出通报(本年4月10日司三通字第16号),其第四项载:“关于抵押放款押品的处理顺序问题:押品户除押品外,有其他财产足以偿付工资、税收者,该押品的处理,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如除押品外别无所有,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这一办法,亦可适用于以船舶为抵押品之贷款,故宜于来稿第一项原文后酌增“但书”,说明债务人如于抵押贷款外,尚欠有工资、税收而除押品别无其他财产足供偿付时,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
附:政务院秘书厅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
1951年12月11日 政财齐字第200号
中央财委、政委、法制委员会、交通部:
查航商向公私银行贷款,通常以船舶为抵押品,订立契约并经航务管理局登记,但目前对于贷款不能清偿时,此项抵押权的效力,和普通债务人的关系,尚无规定。因此,银行对航商的贷款,多所顾虑,航商也常因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致使业务遭遇一定的困难。为了保护航运事业和便利航商获得必要的资金,特作如下指示:
一、凡以船舶为贷款抵押品,并已在航务主管机关办理过登记的,于贷款不能清偿而就抵押船舶卖得价款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普通债权人,仅就抵押权人受清偿之余款,有受偿之权。
但债务人如于抵押贷款外,尚欠有工资、税收而除押品别无其他财产足供偿付时,应按照顾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就同一船舶订有二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其受偿权利之先后,以抵押权人登记之先后为准。
三、关于抵押船舶之处理,一般依双方订立之契约办理,无须一定经过诉讼程序,但发生争执时,由法院依法予以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