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8月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第六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安全和适宜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科学的健身知识,正确引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各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第十条 鼓励公民个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订健身计划,提供场地、器材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寒、暑假期间根据学生需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身体特点的健身活动;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形成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身体特点,开展幼儿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骨干队伍,并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放、维护本住宅区的健身场地和设施,供本住宅区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居民进行健身指导。
第十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功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选址等规定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泳场馆的建设。
游泳场馆建设应当优先纳入体育设施设置规划。在本市建设游泳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游泳场馆的经营、管理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保证住宅区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已建成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建或者予以补偿。新建体育设施的选址、面积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对捐赠贡献突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场地和设施用于公民免费健身;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惠。
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辖区居民、村民开放。
鼓励单位建设的非公共体育设施向所在社区居民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提倡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公园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空旷地带,应当免费接纳公民进行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健身活动安全;保证所使用的体育设施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民进行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本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市民体质监测。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对市民体质进行抽样测定,并将市民体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测定工作。
提倡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自身体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向公民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使用的体育设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标明设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不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公共体育场馆未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锡委发〔2008〕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38号)精神,市财政安排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第二章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市财政预留的方式,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1.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
2.促进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担保;
3.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促进外贸企业加大外贸出口力度;
5.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7.对上争取项目市级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扶持期)。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下达。特别是对市区范围内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30家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30 家科技创业型企业、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五星酒店、写字楼、商场,不含住宅)、102 家重点挂钩企业、到2008年 12 月底已注册的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人才新创企业,重点予以扶持。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新增贷款符合扩大内需方向要求;
3.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有提高;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有提高。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十二项措施”重大项目专项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我市“十二项措施”文件明确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建设项目扩大信贷,按新增贷款的0.05‰—0.1‰奖励;上述项目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按利率下浮优惠额度的30%—50%给予奖励。
2.存贷比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中长期信贷占比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新增信贷奖励:设立增量排名奖和信贷增量奖励。增量排名奖,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本外币)新增贷款绝对额排名前6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信贷增量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按新增贷款0.01‰—0.025‰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同时获奖的按孰高原则享受。
5.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
6.上述1-5项奖励,主要用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集团的奖励。
7.对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增贷款项目明细表;
4.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1.开业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担保总额的60%以上;
2.业务放大倍数达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3倍以上,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3.已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4.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贴:对扶持期内新发生的担保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计提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保费补贴:对扶持期内同比新增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费的60%部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企合作证明、风险控制制度;
4.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和升级、节能环保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型范畴;
5.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补贴(贴息)标准
1.技术改造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书;
4.预算(决算)报告、设备清单;
5.项目投入证明。包括外购设备合同,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自制设备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单和付款凭证,购地、土建、公用设施建设等支付凭证,资金拨付进度表;
6.中长期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项目需要办理的环评、安评、能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2.扶持期内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九条 奖励(配套)标准
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境外合作区配套:对投资建设国家级境外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照部、省要求,市级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高端服务业项目补贴(贴息)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纳入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包括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扶持期内引进的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
4.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补贴(奖励)标准
1.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批复复印件;
4.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
5.预算、决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现代农业设施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钢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喷滴灌设施、温控自动控制设施等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申报单位农产品获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地认证;
3.项目要求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设规模:组装式标准钢架连栋大棚连片50亩以上,组装式标准钢架单体大棚连片300亩以上,食用菌棚连片50亩以上;新增投资规模:新建、扩建项目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对新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市级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龙头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2.新扩建项目所在地的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相关服务协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投资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
3.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方位;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并按规定预留20%的配套资金,确保综合平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项目审核意见的汇总和报送审批;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引导资金。
2.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3.市经贸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4.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5.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6.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7.市农林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申报办法,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实行按年申报;其余项目实行按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年度)终了后,符合上述引导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企业),可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列示条件,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送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类型和金额,属于已经完成(实现)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由相关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引导资金,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资金的;
3.项目无特殊理由变更、终止的;
4.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到“安排前确定绩效目标”和“实施后进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引导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提交绩效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同类项目已经获得省以上有关部门补贴、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上述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