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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8:11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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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5〕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3月29日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
总体工作方案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定于2005年6月15日至1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举行。为使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省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为重点,继续坚持以俄罗斯为主的特色和多元化、国际化的办展方向,不断提升展会文化品位,努力把哈洽会办成促进中俄经贸科技合作的平台、推动东北亚地区经贸合作的桥梁、联合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拓展俄罗斯及东北亚市场的纽带,使哈洽会逐步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博览盛会之一。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处、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西伯利亚联邦区全权代表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日本日中东北开发协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马来西亚中小型工业公会、香港贸易发展局。
第十六届哈洽会领导委员会(名单另发)下设大会办公室、招商办公室、商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新增设的商务办公室由省商务厅牵头,招商办公室由原省发改委牵头调整为省招商局牵头,其他各办公室牵头部门不变。
三、主要活动
(一)第十六届哈洽会开幕式暨招待酒会。拟于6月14日晚举行。
(二)专项经贸活动。
1.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举行。
2.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
3.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上午举行。
4.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下午举行。
5.香港商务日。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以推进龙港俄合作为主题,由香港、内地和俄罗斯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和洽谈。
6.俄罗斯机电产品展。为落实中俄两国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届哈洽会设立的俄罗斯专馆中举行。
7.其他经贸活动。包括境外以及国内各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商务日、推介会和对接会等活动。
(三)论坛会议活动。
1.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拟于2005年6月13日至15日举行。
2.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以促进区域投资合作为主题,中俄两国地方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参会。
3.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中俄两国政府官员、科技界和企业界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参会。
4.北方论坛国际会议。拟于2005年6月17日至19日举行,19个国家的25个省州级代表团参会。
(四)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1.第十六届哈洽会大型文艺晚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晚举行。
2.国际篮球邀请赛。拟于2005年6月16日晚举行。
3.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拟于2005年6月18日晚举行。
四、各项工作安排
(一)招商招展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力争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达到80个,国外客商1万人,国内客商10万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300家,境外省州级经贸代表团50个,现任(或前任)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1位,使本届哈洽会的规模和层次实现新的突破。
1.境外客商邀请。境外客商邀请以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重点,按照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共同完成。具体分工是:哈洽会办公室2000人,省贸促会500人,省商务厅1000人,省招商局1000人,省发改委500人,省旅游局1000人,省科技厅200人,省经委200人,省农委200人,省外办300人,省外专局200人,省台办100人,省海外联谊会100人,省侨联100人,省工商联100人,省台联100人,省森工总局200人,省农垦总局200人,哈尔滨市1500人,牡丹江市1000人,佳木斯市600人,大庆市600人,黑河市700人,齐齐哈尔市600人,伊春市300人,鸡西市300人,双鸭山市300人,鹤岗市300人,七台河市300人,绥化市300人,大兴安岭地区300人。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的邀请。具体分工是:省发改委60家,省商务厅60家,省招商局100家,省经委30家,省国资委20家,哈尔滨市60家。哈洽会招商办要做好协调工作,避免重复邀请。
3.外国省州级经贸代表团和外国政要、名人的邀请。由省外办制定邀请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境内客商邀请。由哈洽会招商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分行业、按部门对口邀请。重点邀请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和西部、内陆中心城市名优企业参会参展。省内重点选择代表我省实力和水平的成套电站设备、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石油化工、汽车、医药、绿色食品等行业的知名企业参展。
进一步改进招商招展的工作方式。一是把为哈洽会招商招展列为省领导率团出访和访问国内省、市以及会见来访内、外宾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主动“请进来”,积极“走出去”,吸引更多的客商关注和参与哈洽会。三是继续完善招商招展代理制,实行中介招商。四是充分发挥哈洽商网的作用,加强网上招商。
(二)布展工作。本届哈洽会室内外展览面积共计56000平方米,设国内展位1700个,国外展位300个,室外展场20000平方米。继续实行省、市组团(我省为地市组团),专业布展。设立绿色特色食品馆、高新技术馆、机电馆、家具家居馆、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含产权转让、对外合作和旅游)、港澳台和外国馆(含俄罗斯专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专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旅游局、招商局配合;高新技术馆由省科技厅牵头;绿色特色食品馆由省农委牵头;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和室外大型机械展场由省经委牵头;家具家居馆、机电馆、港澳台和外国馆由省贸促会牵头。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布展方案,报哈洽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哈洽会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展会布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接待工作。国内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代表团,由哈洽会接待办统一接待。境外省州级代表团、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外国驻华使馆官员,由哈洽会外事办接待。其他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接待和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进行。重要团组由专人负责,继续实行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陪同的陪同团制度。接待费用按原渠道办理。
(四)宣传工作。由哈洽会宣传办牵头,会同省和哈尔滨市宣传、文化部门,制订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境内外媒体记者到会采访的邀请工作,举办境内外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境内外主流媒体发布哈洽会广告,刊发哈洽会推介文章;将哈洽商网与俄罗斯、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知名网站链接,制作中、英、俄、日、韩5种语言版本的网页进行滚动宣传;展会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体育宣传活动,加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营造浓厚的迎佳宾、增友谊、促发展的节日气氛。
(五)经贸洽谈工作。由哈洽会商务办牵头,做好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等专项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与参展商、采购商、投资商沟通,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好洽谈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协调落实,准备详细准确的项目册、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提前交换,搞好贸易配对和项目对接,抓好成交工作,使洽谈签约收到实效。
(六)安全与卫生工作。安全工作由哈洽会保卫办牵头,负责展会期间安全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以及交通秩序和展馆秩序管理等项工作。卫生安全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展会期间疫病预防、急诊急救和宾馆餐饮卫生等项工作。
(七)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和完善各项服务规范,优化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方便客户工程”,为参会客商营造安全、高效、方便、舒适的交易环境;做好对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优化展场秩序,搞好服务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入场。
(八)重点活动筹备工作。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由省商务厅、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由省侨联、招商局牵头组织;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对接会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由省社科院牵头组织;北方论坛国际会议由省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俄罗斯机电产品展由省商务厅牵头,配合俄方做好相关工作;香港商务日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港方做好相关工作;日本商务日和其他国家及地区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国内省市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和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省商务厅、发改委、国资委、经委配合;开幕式暨招待酒会由省接待办、哈洽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大型文艺晚会及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国际篮球邀请赛由省体育局牵头组织。
五、具体要求
(一)哈洽会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本着注重实效、节俭办会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参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哈洽会领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本届哈洽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求真务实,组织企业分行业邀请境内外客商参会参展,并做好项目洽谈签约的基础性工作,把项目做实,努力提高项目对接的成功率和履约率,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实效。
(五)会展中心要根据大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展会设施,搞好展馆服务,为展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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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7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对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暂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应当设专柜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经协商,可将其档案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级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专业知识。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鉴定、档案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村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团组织的工作资料;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决定以及村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

(四)建设规划、权属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等资料;

(五)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重要资料;

(七)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八)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期满后的次年3月底前归档;

(四)照片资料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连同底片、说明一并及时归档;

(五)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或者“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在科技档案中,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或者一册,一户一盒或者数户一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六)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分类整理。

第十三条 村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其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做好档案数量统计,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履行借阅利用手续。借阅利用者不得涂改、损毁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编写村志、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后销毁,会计档案在销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及时做好村级档案的移交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由原村民委员会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二)以村为单位整体进行合并的,由被合并的村移交给合并后的村;

(三)一个村按自然屯合并到几个村的,由被合并的村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移交要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目录,办理移交手续。村志、村史、组织沿革、大事记等编研资料随同档案一并移交。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随其实体一并移交。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将其所持有的史志、家史、家谱及名人的手迹、手稿等珍贵历史资料向有关档案室(馆)捐赠或者寄存。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以下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偷窃、损毁档案的;

(三)不按归档范围、归档时间等有关规定管理档案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移交和接收档案的;

(五)对在档案管理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擅自销毁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机关服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客房价格的请示》(公服〔1997〕010号)收悉。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装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50元/床日,三人普遍间客房基价为22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