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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5:40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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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已废止)



1990-5-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
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事务。除国家设立商标主管部门以外,还应当有一批商标代理人,作为民间机构代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从事商标事务活动。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商标制度。
我国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商标申请等项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因此,新修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根据新细则这一规定精神,现就推行商标代理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南京、成都、长春、珠海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二、成立商标事务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其资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注册。
三、商标事务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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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中药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应以中药材集中产区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为主,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严格管理。
第五条 开办中药材市场,须经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六条 中药材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场所有相应交通、通讯、金融、卫生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设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中药材的质量。
第八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有中药材基本知识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第九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条件。
第十条 入场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经营假劣中药材。
第十一条 入场经营证件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变卖和异地使用。
第十二条 个人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可以免持经营证件进入中药材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销售新发现、民间习用和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药材市场严禁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违禁药材和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4日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6年春节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十一五”开局之年的第一个黄金周。为切实做好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和组织接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春节黄金周工作的重要意义
  此次春节黄金周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开启之年的首个黄金周,加上春节是全国人民十分重视的传统节日,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黄金周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有序、欢乐祥和、丰富多彩的春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早启动假日旅游协调机制并召开相应会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精心组织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定和完善春节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要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要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春节旅游市场供应,并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1月19日之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重点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春节黄金周平安顺利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要求,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各项工作程序,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要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种公共突发事件、旅游交通、重大设备设施、重大聚集性活动和重点景区、重点地段的安全监控和安全保护措施。要高度重视境外旅游团队安全问题;近年来,春节黄金周期间出境旅游增长很快,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境外旅游团队的安全问题有研究有防范,并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同时,要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切实履行报告制度。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密切注视和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2006年1月19日之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查找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坚持通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直接表现。各级旅游假日协调机构要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旅游质量为内容,结合“旅游诚信活动”,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春节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保证黄金周旅游市场健康有序。
  大力整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整顿虚假旅游广告,打击旅游购物欺诈;积极开展旅游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净化旅游消费环境;要认真处理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治理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城市周边和短线旅游市场,净化旅游景区的游览环境;加强对出国(境)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滞留、偷渡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2006年1月19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科学统筹黄金周工作,提高假日旅游协调管理水平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把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科学统筹黄金周旅游工作。要根据春节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统计预报、宣传促销、消费引导、制度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服务,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假日旅游协调管理水平。要在总结以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切实提高驾驭假日旅游工作全局的能力,促进黄金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6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促进理性消费;注重宣传各地的假日气氛和节庆活动,营造欢乐祥和的舆论环境。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2006年1月19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即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010-65201721,65201724,传真:010-65201700)。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