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2:01:54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 ,第二联印色为蓝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不动产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三)《不动产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及含义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2.不动产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不动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3)“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指销售的不动产的具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4)“面积”指根据计算价款的依据不同区分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选,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建筑面积”,如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套内面积”。
  (5)“金额”指收款金额,计算公式:金额=面积×单价;合计金额=∑金额。
  (6)“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7)“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盖章。
  (8)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3.不动产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税率不得小于5%。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二、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二)《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三)《建筑业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
  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
  2.建筑业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三、《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不动产发票》第一、二、三联和《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五、《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六、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七、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2.zip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3.zip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4.zip
     4.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ZK)〗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4692398.files/n4692415.zip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台胞投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为本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第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申请用地);
(二)省内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场地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共同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土地入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具体办法依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凡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限按前款第三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在本省投资从事成片土地的开发经营,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用地,必须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查用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所有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用地经批准后,应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容积率、建筑物限制高度;
(二)土地的用途及土地使用期限;
(三)建设期限及建设要求;
(四)土地使用者应遵守的义务性条款;
(五)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款项及付款方式;
(六)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条款。
台胞投资企业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交付款额后,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在建设完成后三十日内,经核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凡利用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与台湾投资者共同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与台胞投资企业签订土
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台胞投资企业在用地未能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交报批文件时,可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为项目申请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
定权限审查批准后,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预约用地合同。
预约用地每亩应交纳一千元至三千元的预约金,各地(市)可根据所需用地情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计收标准。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额,确因申请设立的项目未能获得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还预约金。
预约用地应在预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正式用地批准手续,除前款原因外,逾期不办理的,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台胞投资企业通过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一)场地开发费按实际发生数额一次性缴付。分期缴付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直接为台胞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费用。自行开发场地的,征地、折迁、安置补偿费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按规定计收。
(二)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一至十元。各地(市)可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台胞投资企业通过土地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台胞投资企业,可按照企业营业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台胞投资企业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五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及以土地入股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的,其土地使用费不
调整。
第十五条 以土地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台胞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由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的一方缴纳;租赁房屋或通用厂房的,由出租者缴纳。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费应在用地获批准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逐年缴纳,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由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收取上交财政,并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额的百分之三返回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土地管理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举办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举办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台胞投资企业,可提出减免土地
使用费申请,经原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核准,予以减免。台胞投资企业投资成片土地开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的,除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免交二十年(含建设期)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可提出申请,经原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土地使用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已收取的部分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两项规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用地年限应与批准的企业经营期限相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于期满前一百八十天重新申请,办理续用土地手续。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处理。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费标准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办理用地手续或变更登记而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范围的;
(三)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五)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出土地的。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以土地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3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7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9〕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保障患者安全,现就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 转运要求
(一) 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
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防护物品。
(四)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
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及车内设备必须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三、 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 →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车辆及设备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司机下班前应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四)救护车清洁消毒:
1.空气:开窗通风。
2.车厢及其物体表面:进行常规清洁与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