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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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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0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上天梯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治理、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浉河管理是指本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浉河河道主管机关,信阳市浉河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浉河区、平桥区要把浉河治理开发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浉河河道、沿岸治理,采取措施,巩固建设成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浉河治理和维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浉河河道、水质和浉河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浉河规划、治理、开发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治理、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浉河两岸治理工程用地和可供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用,垄断土地市场,然后采用拍卖、有偿划拨等形式,交水利部门或其他单位开发,收益由市政府集中用于浉河治理。浉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要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在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时,相关审批机关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浉河水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浉河水面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从城市规划区内浉河取水,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河道的治理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一条 浉河沿岸的利用和建设,要服从河道治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浉河内设置拦河渔具、取土、捞沙、排放污水、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禁止在浉河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浉河内进行捕捞。

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在堤防及护堤地内禁止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浉河河道及管理范围内挖塘、围堰、修筑渠道、道路等;原有阻水建筑应予拆除或改建。

第十五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浉河两岸临河建筑物应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门窗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设置砌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原有砌体围墙应逐步改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沿河道路上设置广告、标语牌;不得随意占道设置经营摊点;不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景点和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牵绳挂物和张贴宣传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沿河道路、景点、公共用地。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沿河道路车辆管

理规定。禁止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拖拉机在沿河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要严加保护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景点林地、行道树等绿化物;爱护沿河区域的公共设施。禁止下列损害两岸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损坏两岸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 在绿地内或树木下建房搭棚、砌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两岸景点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向浉河排放污水的出口,需重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径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浉河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沿河乡(镇)、城市街道居民应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浉河管理工作。

沿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浉河管理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倾倒。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堤防(沿河道路)、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
(三)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8元至12元。
(四)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管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七)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橡胶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八)在市区沿河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浉河管理的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浉河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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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0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资金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东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七)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复印件。
  (九)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十)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学技术局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确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科学技术局将在科技网站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二)市科学技术局实行实地检查或委托服务机构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市财政局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学技术局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创新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创新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依据《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滨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市(访问)、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滨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滨州,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英文译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专网平台应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理工作,确保民意诉求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具体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等问题,此类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涉及此类问题的,会议纪要需经分管副市长会签,报市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四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定。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1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安排半天;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9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填写“市政府会议审批单”。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综合调度本月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情况,报市政府秘书长研究。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三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必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七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第六十二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在“部门代拟公文稿撰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市可供借鉴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误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省、市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接办当天即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规范制度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和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
  第八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的投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前后应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八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及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填写“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出差外市或出访、休假情况报告单”,由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市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