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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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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4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是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蓝图,是中医药行业“十一五”期间的行动指南,也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中医药行业要按照《规划》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附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五”时期,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城乡中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和服务设施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能力有一定提高,特别是在防治非典的战役中,中医药的作用得到社会的公认,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积极评价;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取得较好的效果。中医药学术得到继承与创新,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一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文献得到挖掘和整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和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得到继承,一批学术特点突出、临床优势明显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专科初步形成;中医药科研能力进一步增强,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支撑条件,形成了全社会、多学科、多部门参与的格局,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实施《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中药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队伍建设步伐加快,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初步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中医药教育体系;院校教育规模不断拓展,建立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扩大了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率,提高了中医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中医药法制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实施,中医药立法列入日程,24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步伐加快。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更加活跃,层次进一步提升。“十五”期间,政府间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与16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专门的传统医药双边合作协议;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政府卫生部门与我国签订了包括传统医药内容的合作协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

中医药事业发展状况简表
指 标 2000年 2005年
中医医院(所) 2654 3009
中医医院床位数(万张) 27.1 31.5
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万人) 35.0 49.3
中医医院床均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8.7 14.4
中医医院病床使用率(%) 50.7 65.0
中医医院门急诊人次数(亿人次) 1.89 2.34
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数(万张) 5.9 3.3
综合医院中医科门诊人次数(亿人次) 0.66 0.59
高等中医药院校(所) 25 32
高等中医药类在校生人数(万人) 7.7 38.5
中等中医药学校(所) 52 61
中等中医药类在校生人数(万人) 5.6 24.1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 100 100
县(市、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 80 85
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受教率(%) 60 77.9
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比率(%) —— 67.3
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县级中医医院比率(%) —— 50.9
独立的中医药科研机构数(所) 89 119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医药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中医药发展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项目规划、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了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快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的研究,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中医药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中医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健康观念的变化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对中医药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加,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中医药的发展潜力巨大。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面对日益增长的医药费用负担,日趋突出的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和许多难以解决的医学问题,中医药以其源于天然、副作用小、疗效确切、价格相对低廉的特点和优势,在世界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中医药已传播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中草药应用日益广泛,销售量不断增长。
同时,中医药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全球化进程加快,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和卫生问题。当前,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形势依然严峻,原有的传染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给中医药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疾病预防诊断和救治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一些原有的优势领域受到严峻挑战。时代变迁,社会进步,多元文化交织与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碰撞日益显现,加之中医药文化传承的弱化,使基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的中医药学得到社会的普遍理解与认同不够。天然药物日益受到重视,很多国家投入重金,加大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力度,通过专利、标准等技术手段,占领市场,对中医药发展构成挑战。中医医疗服务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改革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当前,中医药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保护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中医药的投入长期不足,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城乡差距大,中西医之间差距大,地区之间不平衡。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较弱,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中医药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有关中医药的特殊性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中医药学术水平、临床疗效和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亟待提高。中医药的管理体制需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十一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深化改革,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继承创新,坚持中医中药紧密结合,坚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统筹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网络初步形成,队伍素质得到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继承与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现代化进程和学术进步加快,中药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中医药立法,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更加显著,国际传播更加广泛,在人类健康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
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鼓励多模式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在城市,提高和完善以综合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面向社区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为主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重点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省级中医医院建成综合服务功能强、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成为全省中医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临床教学、科研基地;地市级中医医院建成中医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中医医院,成为本地区中医医疗和技术指导中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诊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有条件的应设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在农村,提高和完善以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村卫生室为主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中医医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完善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配置,到2010年全国所有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科或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30%左右;每个村卫生室都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和重大疾病防治
适应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要求,加强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中医医院急诊急救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和急诊急救技术培训;提高中医医院对感染性疾病的救治能力,病床在100张以上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建设感染性疾病科;在有特色优势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鼓励传染病医院设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科或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的医生应掌握中西医感染医学、急诊医学的基础理论和感染科、急诊科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肾病等重大慢病的中医药防治,初步完成综合防治方案,建立有中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标准。
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重点实施“六个一工程”——实施一个工作计划、开展一批医教研项目、组建一支专家队伍、建立一批医疗与科研基地、优化一个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研制一批中药新药。抓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工作。总结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肝炎的经验,筛选、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进一步开展对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研究和防治。
加强对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和临床救治。
(三)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积极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使其成为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进一步加强以急诊急救能力建设为重点的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乡镇卫生院要通过加强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功能,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的指导。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针对农村多发病、常见病,推广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区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将中医药服务全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进一步完善鼓励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
大力发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完成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满足开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四)提升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系统整理中医理论研究成果,重点开展病因病机、辨证方法、针灸效应原理、方剂配伍、中药药性、中药炮制原理等方面研究。
加强中医药学术继承研究。重点研究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系统整理、研究中医药古籍文献,实现数字化。开展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验方筛选、评价、开发,保护和利用民间特色疗法。支持民族医药研究,加大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力度。
加强重大疾病及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研究。开展中医临床研究方法学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研究重大慢病的早期干预,优化和推广有效的防治方案。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及其疗效评价研究。加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深入研究,推广中医临床适宜技术。
加强中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建设,加强中医药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重视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促进中医药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提高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道地药材、珍稀濒危中药材研究,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建设中药资源基地,建立濒危药材种质资源示范圃、濒危中药资源保护示范区、濒危中药材繁育和野生抚育示范基地。
完善现代中药研发体系,提高中药新药创制能力。重点开展符合中药、民族药特点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完善中药技术标准体系。开发体现中药特点的新剂型、新辅料、新设备,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促进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二次开发,研制安全、有效、可控的创新药物,提高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推进中医药人才战略,构建中医药终身教育体系。制定并实施《中国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开展中医药教育学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教育自身规律的教育模式。
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宏观指导。制定中医药教育相关标准,建立中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开展院校与师承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试点工作及中医药教学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医药职业技术人员。指导中医药教材建设工作,支持民族医药教材建设。
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依托现有社会资源,形成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基层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对不同层次的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管。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开展西医学习中医高级研修工作。
加强农村、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根据需求,调整院校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开展面向农村的专科层次人才培养。继续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培养,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对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开展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对其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扩大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开展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试点工作,加大对西部地区重点学科的扶持力度。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和学科内涵建设。
(七)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
加强中医药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积极参与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论证,在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中医药的内容和特点。认真做好中医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中医药行政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推进中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规划,基础标准方面,重点加强中医药基础名词术语标准、信息基础标准规范的制定;技术标准方面,重点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标准、临床治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以及中药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的制定;管理标准方面,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着力抓好中医药国家标准制定。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标准推行体系建设,建立一批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基地,初步形成中医药标准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
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医药政策。针对影响中医药发展的关键问题,组织开展中医药政策研究,系统整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中医药政策,开展中医药行业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开展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特点的管理制度研究,开展我国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研究,开展中医药卫生经济学评价研究,开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政策研究等。
(八)促进中医药国际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要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并通过国家总体外交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贯彻实施《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2007—2016年)》。拓展与各国政府在中医药及传统医药政策法规、医疗、教育、科技及中医药标准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和项目,不断拓展新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完善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对话及紧密合作机制。加强与世界各国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有关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传播网络,构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国内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医疗合作。努力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加强境外办医和办学的指导,加强与外国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支持国内中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积极开展对外“引智”工作,加强对外引进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计划地合作研究与引进国外传统医药资源。积极推进民族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继续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中医药的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积极挖掘、利用中医药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中医药申报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发挥好具有代表性的传统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建立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开展中医药特色的中医机构文化建设,把中医药文化作为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医药宣传工作,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办好各类中医药报刊和杂志。针对不同地区和人群的特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加强中医药宣传队伍和网络建设,进一步拓展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名院、名科、名医”和“名厂、名店、名药”,增强品牌效应。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
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等各个领域的应用和推广,不断丰富和创新中医药发展的手段和方法。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基础建设,鼓励中医药信息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加速中医药信息资源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信息交流的网络化。重点加强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全国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和中医药基础数据库“三网一库”建设,推进信息公开,不断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为中医药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条件。
四、政策与措施
(一)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各省(区、市)依照部委管理国家局的模式设立相应中医药管理部门,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工作要有机构管、有专人抓,保证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顺利贯彻和落实。
(二)贯彻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在政府对公共卫生专项投入中,增加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在制定重大卫生发展规划时,充分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增加中医药建设项目份额;在重大科技计划中安排更多的中医药项目。
(三)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充实和调整中医诊疗项目,合理调整中医技术劳务价格。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逐步完善更加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模式。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学科特点的职称晋升制度。在中药材、中药饮片、医院中药制剂、中成药管理等方面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意识。开展相关研究,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明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范中医药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促进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相关法理,提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法规和政策建议,促进和丰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建设,为我国参与国际有关传统医药知识保护谈判提供依据。
(五)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着力推进中医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健全决策机制,推行政务公开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加强中医药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政策法规体系以及中医药执法监督体制和机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积极推进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中医药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中医药机构活力。鼓励社会资源投资举办中医药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健康需求。
(六)加强中医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的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树立既体现中医药传统优秀品德又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服务理念,广泛开展义诊、送医药、献爱心等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为目标,以打造学习型组织、开展文化建设为载体,努力构建和谐单位、和谐行业。大力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塑造中医药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围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行业监管,整顿服务秩序,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探索建立从源头上纠正和预防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五、重点项目
(一)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专项
1.县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
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整体部署,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对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到2010年完成县中医医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安排引导资金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共建设中医(民族医)医院400所左右。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外的项目,由地方参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制定建设规划,确定投资规模,落实建设资金,完成建设任务。
2.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
依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在全国有针对性地建设一定数量的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依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每省建设好一所省级综合性中医医院,各地(市)建设好一所地市级综合性中医医院。中央重点支持10所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以及200所左右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
3.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建设规划项目
在继续加强11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提高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基础上,再增加8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制定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规划,确定一批重点建设单位。
(二)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与研究专项
1.中医药防治艾滋病项目
在国家艾滋病关怀治疗中,有计划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省份和治疗人数,到2010年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达到1.5万人;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临床研究、基础研究和药物开发研究,提高一线临床人员对艾滋病的辨证施治能力,安全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标准,研制出2—3个治疗艾滋病中药新药。
2.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项目
选择中医药在临床诊治中疗效确切、优势明显的10个病种,开展诊疗技术与方案的收集、筛选、验证、评价,总结中医药在防治这些病种上的治疗方法以及疗效评价方法,形成科学的防治规范和疗效评价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培训和推广。
3.中医药防治疑难病种研究项目
选择5种高发、难治的疾病,深入研究疾病的发病原理、治疗方法、疗效评价以及中医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客观分析中医药防治的优势所在,对这些疾病的中医药诊疗方案、疗效评价体系做科学的研究分析。
4.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对“十五”期间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强化建设,并适度扩大专业与地域覆盖面,“十一五”期间再增加300个专科(专病)作为重点进行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协作、提高临床疗效的作用。
(三)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专项
1.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末,国家建设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专病)达到500个。
2.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再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200个。
3.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项目
在“十五”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建设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在全国遴选100个地区,通过建设,使其成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
4.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项目
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项目,到2010年,使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达到100个。
(四)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专项
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通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纲要(2006—2020年)》,加强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1.学术传承研究项目
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传承研究,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研究以及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和新模式。
系统开展文献整理研究,重点对500种中医药古籍文献进行整理与研究,稳定和培养中医古籍研究人才,构建中医药古籍文献数据库,推动古籍文献的数字化。在“十五”基础上,继续整理研究100种民族医药文献。
开展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和药物筛选研究,建立2—3个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
2.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实施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研究室。继续加强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药科研支撑能力。
实施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建设项目,强化中医临床研究。
实施提升传统名优中药生产企业创新能力项目,扶持建设10—20个传统名优中药生产示范基地,开发10—20个安全有效的传统名优产品和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中药新药。引导建立30个中药创新药物研发基地。
3.科技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实施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与研究项目,重点研究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关键技术,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研究方法学和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继续实施“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加强针对农村和社区适宜技术的筛选和评价,收集、整理和研究民间医药技术和方法,推广100项符合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需求的中医适宜技术。
改善中医药科技服务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和共享平台,培育1—2个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扶持建设3—5个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中心,5—10个国家级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5—10个国家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5个中药标准研究中心。
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进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研究,尤其注重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医药特色技术的研究、保护和利用。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
(五)中药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专项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初步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预警系统。引导建立3—5个中药资源利用与保护研究中心,研究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技术,重点开展濒危、道地中药材示范研究。加强中药材种质种源的保护与利用,引导建设100种常用中药的道地药材生产示范基地。研究建立和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技术标准、中药疗效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中药安全性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六)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1.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在原有的学科建设基础上,建设一批新的包括西部地区、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在内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使建设点扩大到200个,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
2.中医药教育研究项目
搭建中医药教育研究平台,开展中医药教育学研究、中医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改革研究等,促进中医药教育的发展。
3.继承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在完成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基础上,开展第四批师承工作,培养1000名继承人。继续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在完成第一批研修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400名学科带头人。
启动西医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项目,在全国遴选100名热爱中医、有一定中医功底的中青年西医医师,对其进行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的培训,通过中、西两法的掌握与研究,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开展临床中药师培养试点工作,设立若干个临床中药师培训试点单位,培养一批临床中药师。开展中医药管理人才培养项目。
4.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依托现有中医药医疗、教育机构,整合农村中医药教育资源,在全国设立一批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省根据试点经验和本省情况,逐步设立相应的农村基层培训基地,对农村中医药人员开展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人才培养项目,到2010年,培养县级中医医院专科技术骨干500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4万名、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人员5万名,并根据《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对其他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5.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
依托现有中医药教育、医疗资源,设立一批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培养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组织编制一批适合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需要的培训教材,对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6.全员性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
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设立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对各类各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经典大温课、临床中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
(七)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专项
1.中医药立法项目
开展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争取2010年前颁布实施《中医药法》。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法制体系。
2.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制定一批中医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突出抓好43项中医药国家标准的制定。至2010年完成500项中医药标准制定,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体系。
3.中医药标准推行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基地。构建中医药标准实施监测系统,根据情况在全国遴选建设若干个专门的中医药标准监测机构。构建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培训基地,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和知识普及。
(八)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
1.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外政府合作平台建设项目
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发起建立世界传统医药政府交流合作论坛,定期举办发展战略、政策研究、管理规范等重要议题的研讨会,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良好合作机制,形成与各国政府开展传统医药合作的平台。
2.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建设项目
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内有关技术标准和已制定的国际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或同世界卫生组织、国外政府或民间组织合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针灸穴位标准、中医诊疗技术指南和中药安全使用指南等中医药国际标准。
3.国外中医药政策信息研究项目
建立国外中医药信息研究中心,加强国外政策信息研究工作,收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信息与政策,了解动态,掌握情况,研究问题,为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咨询建议。
4.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对外合作基地建设项目
制定相关建设标准,依托国家重点医疗、教育、科研单位,建立对外交流合作基地,执行政府等有关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项目,逐步形成中医药国际示范医疗中心、科技合作平台和学历教育基地。
5.国外重要药用资源合作研究与引进项目
通过已建立的政府和民间合作渠道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外药用植物物种资源考查与研究,选择适宜药用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引种和临床应用研究。
6.中医药外向型人才培养项目
通过强化语言训练、参与国际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重点培养100名外向型的中医药管理、学术专家,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和水平,初步建立起中医药国际高层次人才队伍。
(九)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
1.中医药文化传播项目
建立更加广泛的中医药宣传渠道,在海内外有影响媒体开辟中医药普及栏目或专题;开展中外传统医学文化的比较研究,定期举办学术和政策研讨会,进行中医药文化和成果海外巡展;组织开展全国各省市中医药文化的展播和宣传。
2.中医药申报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大力开展中医药申报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力争2010年前,中医药成功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3.文化基地建设与品牌宣传项目
建设中医药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中医药品牌战略宣传推广活动,宣传推广“名院、名科、名医”和“名厂、名店、名药”。
4.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项目
积极开展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博物馆。
5.中医药科学普及项目
建设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和机构,出版面向社会、图文并茂的系列科普宣传丛书,收集、整理、传播中医药民间故事、传说及四季防病健身的常识、经验,遴选和大力宣传中医医院文化建设优秀单位,鼓励以多种形式传播中医药文化和知识。
(十)信息化建设专项
1.中医药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
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中医药统计信息数据库、中医药文献数据库、中医药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数据库、中医药机构数据库、中医药专业人才数据库、中医药政策法规数据库、中医药科研数据库、中医药教育数据库、中药数据库、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并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2.中医药信息骨干网络建设项目
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国中医药行政管理网络、中医药统计信息网络、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网络等3个骨干网络。
3.中医药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健全完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局域网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研制与开发中医药标准化考试题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医药数字化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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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朱某在担任上海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石某、胡某(另案处理),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从其个人保管的“公款私户”账户内四次划款30万元、一次划款20万元至其个人工商银行银证通账户,用于个人申购新股,每次使用后均很快归还;2007年3月至5月期间,从其个人保管的“公款私户”账户内划款16万元,提现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一并30万元存入上述银证通账户,用于股票交易,使用后很快归还;2010年11月,将从生资市场银行账户内提前领取单位暂扣的2010年职工效益工资共计21万余元,先后用于申购新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使用后也很快归还。


2012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在担任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公款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系自首,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被告人朱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没有争议,但对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认定30万元,还是65万余元抑或是191万余元,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公诉机关:被告人朱某在担任生资市场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将单位公款划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进行股票交易等营利活动,共计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某学者: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朱某每次挪用公款后都很快归还其单位,但每次挪用公款行为都独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比照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对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样,被告人朱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就应该是六次挪用“公款私户”账户内资金156万元和提现的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及单位职工效益工资21万余元,共计191万余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某辩护人:本案中的公款包括“公款私户”内的公款、提现的单位大额存单14万元及单位职工效益工资21万余元。就被告人朱某七次挪用公款行为而言,处于不同时间段,且每次使用后均很快归还,属于反复挪用。尽管七次被挪用的公款共涉及三笔,但都是同一单位的公款,且公款为种类物,因此,其挪用行为对其单位而言,属于间断性地侵犯单位一定数额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同时侵犯了三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在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上,应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30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其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朱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其具有自首、已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宜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回应】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应以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是指行为人先后多次挪用同笔公款,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形。对于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是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而将反复挪用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还是累计每次挪用公款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拟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一探讨。


1.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为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此,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数额。行为人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或者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每次超过三个月后均归还的,尽管每次挪用行为均是已经既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是同时挪用几笔公款,而是连续或者间断地挪用同笔公款中不同或者相同数额的公款,加之公款属于种类物,因此,实际上被行为人占用的公款数额,或者说侵害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数额,仅仅是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如果反复挪用的公款数额相同,则为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而不是累计计算的总数额。否则,就可能出现不符合常理现象,甚至造成罪刑不均衡。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10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反复挪用100万元用于炒股,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显然,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其单位来说,侵害的是10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500万元。再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5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两年内先后三次反复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或者仅一次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也于两年内归还,显然,难以评价两种情况下何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但如果对前种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就会导致不合理。


当然,如果反复挪用涉及不同笔公款的,则侵害了不同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时,应累计不同笔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即累计每笔公款被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公款数额(挪用数额相同的情况)。而且,上述反复挪用公款,是指反复挪用公款用于某一种活动的情况。对于反复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活动的,由于用于不同种活动在构成挪用公款罪上的要件不同,故不宜直接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而应以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即处刑最重的某次挪用公款行为作为入罪的行为类型,以其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此外,对于反复挪用公款,如果使用公款用于一般活动,每次使用后在三个月内即归还,即使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反复挪用公款不同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显然,该规定是指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而不包括每次都归还的情形。且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每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侵害了不同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应累计计算,否则就是轻处犯罪行为。该解释第四条还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该规定是考虑到行为人后次挪用的公款并没有使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新的侵害,因为后次挪用的公款又归还了单位,此时公款仍归单位占有,挪用行为所侵害的公款数额只能是行为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部分。相形之下,反复挪用公款,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形,比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如果在认定数额上反而累计计算,也显得不合理。

试论打击盗版与最终用户免责

傅钢


摘要:在当前情况下,盗版如此大范围的存在是必然的,有其合理性,我们应对其进行辩证分析。在通过各种手段严厉打击盗版时,追究至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可,不应延及最终用户,或者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免责的。
关键词: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免责,平衡,合理

计算机、网络作为新技术浪潮的实体性要素,正在深刻的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的灵魂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软件的盗版现象也甚嚣尘上。据统计,在泰国有97%的软件是非法复制来的;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件也有40%可能是非法复制的;在西欧,软件盗版率最高的是西班牙,为80%,最低的是英国,为25%。([1]董桂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中国科技论坛》2000年第二期。第48页)另据来自商业软件联盟的消息,世界各地应用的每4张软件就有1张是非法复制的([2]张晔:《商业软件联盟首席执行管论坛发布最新研究报告》,《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8期,第21页),简直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如此高的盗版率使软件市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面对这种情况,社会公众做何反映呢?先让我们来看一项问卷调查。据调查得到的数据,虽然认为对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设定刑罚有必要的占75.3%,但在事先得知使用盗版软件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只有34.6%的人表示将不再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14.8%的人表示继续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其于大部分则视别人情况或执法严厉程度而定,处于观望状态。而认为使用盗版可耻的人,据调查不到5%([3]赵国玲、王佳明、韩友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请注意,此调查是在北京大学的本科生中进行的。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名校大学生尚且持此种态度,那么中国普通大众对盗版的态度就可想而知了。相关的调查都显示出相同的结论,即大众对盗版是持相当大的宽容态度的。
面对上述事实,许多学者痛心疾首,大声呼吁“乱世用重典”,严厉打击盗版,并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而笔者则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盗版如此大范围的存在是必然的,有其合理性,我们应对其进行辩证分析。在通过各种手段打击盗版时,追究至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可,不应延及最终用户,或者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免责的。
我将通过以下5方面来分析上述情况的成因,并论证我的观点:

一、从软件价格与大众支付能力的巨大落差看最终用户免责。
人们在谈及盗版现象时往往简单认为是公众巨大的盗版需求催生并繁荣了盗版市场,公众的需求是“源”,要正本清源,当然要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而事实上。如果我们再做深一层的思考的话,很容易发现,正是正版软件高昂的价格与一般用户尤其是个人用户的囊中羞涩之间所具有的巨大落差使得无奈中的一般用户不得不转而购买盗版软件。无可否认,软件开发的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时间长,需要较高的售价;但事实上,许多软件的售价相对其成本来说是畸高的。比如WINDOWS95的最初售价是4000多元,OFFICE97(中文标准版)98年的售价为5500多元,还有诸如此类的众多软件售价少则几百,多则上万,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这种高售价背后肯定有以微软为代表的国际大公司凭借赢者通吃的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因素。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微软会从一个小小的公司在短短20年里疯狂的聚敛资财,迅速发展为一个富可敌国的财富帝国,而比尔.盖茨个人的财富也令人无法望其项背这样一个当代神话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一般个人用户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即使收入较高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人均年收入只有8000元左右。微软等大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时显然也没有考虑中国消费者与美国消费者之间支付能力的差距,简单加以类比,以致中国消费者难负其重。同时,微软等国际大公司还通过其技术优势,频繁的更新换代,不断从消费者口袋里掏钱,使其实际支付价格更高。而另一方面,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大众对信息的需求是不可遏抑的,知识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于是,同人体所拥有的血管再造功能一样,当主动脉不通或效力低下时,必然在其旁生成许多支血管来达到输血的目的,盗版软件的购销系统在某种意义上便是替代性的流通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盗版软件的产生是有其必然性的。但这样的状况对于起步较晚、先天不足的中国软件业而言却是巨大的打击,它们一方面不得不在软件巨擘的阴影中艰难的寻求生存空间,一方面又要面对业已形成的盗版大市场。这种状况在某种意义上看,恰恰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亦步亦趋的后发式企业所必然面对的市场风险。但后发式企业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上述不利因素,他们也同时享受了后发所带来的甜头。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的计算机应用之所以能有今天的规模,就是由盗版软件培育出来的。对于软件商而言,没有盗版软件的滋养,他们就很难在较高的基点上开发出较高水平的软件;没有中国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他们在中国就没有销售对象。把盗版软件打光了,中国的计算机应用萎缩了,软件产业恐怕会随之萎缩。现在所具有这样个基本上成规模的应用,恰恰是中国软件产业生存的前提。因而,我们又可以说是盗版催生了中国软件业。但由于软件开发本身所固有的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高等特点,再加上开发商急功近利欲尽快收回成本,又考虑盗版的因素,商家在确定销售计划上,一般把几百套或几千套作为回本获利点,另外,销售折扣也很大,使得一般正版软件 的零售价格都定的很高。于是,正版软件市场销量上不去,盗版软件市场红红火火,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以上我从历史的角度简单回顾了盗版软件市场在我国的发生过程及其存在的意义。我们可以看出,要正本清源,从根本上讲更应提高开发水平,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并打击不法商贩,而盯住一般最终用户,痛斥其对盗版软件的暧昧态度显然有失偏颇。

二、从保护公民自由选择权的角度看最终用户免责。
自由乃是人类生来就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一种权利。自由很重要的一点表现就是服从自己内心的法则,根据自己的理性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后果。根据自由的本性,一个人只要不妨碍其他人,即使他看黄色书刊,用盗版软件甚至吸毒,别人除了施以道德上的说教或评价外根本无权横加干涉,否则便侵犯了其自由权。在这里我不想空泛的议论,我欲通过一个美国的典型案例来阐述问题。在一起有关名为《我好奇》的淫秽电影的诉讼案中,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认为在成人电影院紧闭大门后面放映什么电影不属于政府或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即只要不让儿童入内,只要伤害性的材料不在电影院外面展示,进不进电影院,看什么样的电影完全由成年人自由决定。最后联邦法院的裁决支持了这种意见。([4]参见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第192页)这可能是个极端的例子,可能会有很多争议。但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个人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很显然,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有充足的理性权衡利弊,作出自己的选择。如果他认为自己有某种需要,选择去看淫秽电影以缓释压力或取得愉悦,有何不可?再极端一点,倘若他一时性起,把自己价值不菲的“劳力士”名表摔得粉碎,别人也无权干涉,只要他不用它来砸你家玻璃。同样的,如果他有用软件的需要,面对几千元的正版软件和仅有十元的盗版软件时,趋利避害的本性很自然的会使大多数人选择后者。只要他不偷不抢,别人予以干涉便是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因此,从基本人权的角度讲,打击盗版,追究至盗版生产商和销售商即可,若延及最终用户,有侵犯公民自由权之虞。

三、从法律保护水平因应现实需要的角度看最终用户免责。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是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5]寿步:《试论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评微软诉亚都案》,《知识产权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请注意“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促进社会发展,维护我国整体利益,应该是我们立法执法的根本目的和标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植根于特定的社会现实中并为之服务的。尽管为了社会的法治,一个有关概念与规则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概念与规则乃是为了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且必须审慎,以免毫无必要、毫无意义的使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6][美]M.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 因此,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一种工具,它不能成为禁锢社会发展的枷锁。
具体而言,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只是中间过程,促进社会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才是其终极目标。知识产权不存在天经地义的预设水平和预设模式,其保护水平应与一国的社会现实相适应,以促进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7],寿步:《经济实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三论软件侵权如何界定),第4页)如果忽略这个前提,盲目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只能是一相情愿,作茧自缚。那种毫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实际后果就试图证明一个法律后果的必然性的法律教条主义,往往是自拆台脚,靠不住的。
让我们看一个史实,作为知识产权水平最高的美国,一向以知识产权文明的播火者自居,然而在对外国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上,美国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美国是在联邦版权法颁布100多年后,才宣布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四个国家的外国作品予以版权保护。《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就已开始生效,但直到102年后的1989年,美国才加入此条约。为什么美国在保护外国人作品方面表现的如此滞后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传播行业或传播手段并不发达时,保护外国人的版权会使本国的经济利益受损。而美国一旦在传播领域拥有优势后,有反过来竭力推行保护版权的制度以保护其利益。最典型的就是1991年中国著作权实施后,美国就通过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迫使中国于1992年假如了《伯尔尼公约》。对于美国这种双重标准,我们指责其无赖也与事无补,一切都是利益使然。(前引[6],寿步文,第3页) 但从中我们可以借鉴:在中国传播行业较为羸弱、软件大多依赖进口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显然是对我们极其不利的。除非咬紧牙关做个“贞妇烈女”,誓不用软件,否则全国上下都用正版的话,不知我国GNP的百分之几十要流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呢!简直是不堪设想!提高保护水平所带来的后果,绝不可能是用户都去买正版软件,而是中国的计算机应用大大萎缩。这种萎缩会极大的妨碍中国在计算机领域的进步。鉴于计算机在经济、国防,乃至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对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而言不啻迎头重击。
而且正如文首所引的数据所显示的,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软件盗版实在是个很普遍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又何必勒紧裤腰带故做“出淤泥而不染”的清高状呢?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若是过度严厉,反而限制了软件业的竞争甚至创新活动。实际上,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的新规定,已经导致贫弱国家无法享用到新科技的好处,进一步扩大了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面对这种现实,尚不发达的我国应如何应对实在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在溶入世界的大潮流下,在强权国家的弹压下,许多问题已经由不得我们,我们只能在别人制定的规则下舞蹈,并时不时的受到倾轧,这是落后国家的一种深深的无奈。加入WTO,遵守TRIPS协议是我们权衡利弊作出的必然选择。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低于TRIPS协议即可,但盲目拔高的话显然就是攒足了劲从自己身上割肉的愚蠢行为了。而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打击盗版是不延及最终用户的。

四、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看最终用户免责。
平衡是知识产权的要义和核心,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始终注意这一点。一方面,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需要强调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权支配和控制其成果的传播和使用,也即需要向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赋予对其智力成果的一定限度的垄断权。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进步,知识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智力成果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应用,需要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8]应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软件的法律责任》,《著作权》,2000年第2期,第12页)这种平衡对于软件著作权而言则主要体现在保护程度强弱的不同,由于权利人与用户以及侵权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对软件版权给予过强的保护,会给用户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使用中的不便,使得用户对软件产品可望而不可及,也限制了软件使用价值的实现;而如果不保护软件版权,听任盗版泛滥,投资与劳动得不到回报,从而丧失创新动力。软件业必然要萎缩。如何寻求一个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是我们要解决的课题。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盗版市场恰恰是社会这个大系统所自发提供的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一种机制,它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正是由于它的存在,使得知识不被少数国家和少数阶层所垄断,而被大众以不甚体面却很实用的方式获得,从而为社会整体进一步的知识创新、知识传播创造了条件。然而这种机制毕竟是自发的,有其内在缺陷。若放任盗版泛滥,势必会严重影响权利人开发创新的积极性,阻碍软件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将这种自发的机制升级为自觉的机制,利用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调整。
在目前的情况下,调整到何种程度为宜呢?笔者认为,应严厉打击盗版市场,但又不应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这是我们目前所应达到的平衡。具体言之,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软件盗版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A、软件仿冒盗版;B、光盘盗版;C、硬盘预装盗版;D、互联网盗版;E、企业盗版;F、个人盗版。A指不法商家利用正版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制造和销售看似合法其实仿冒的软件产品,获取巨额利润。这种侵权方式直接掠夺正版厂商的市场和利润,其危害性是明显的,也最为公众所认识,当然需要严厉打击。在实践中,这种侵权方式是比较容易得到起诉追究的。B指CD-ROM或可刻录光盘的生产商将多个计算机程序复制带一张光盘上,并以比正版低得多的价格出售整张光盘。其销售往往采取走街串户,分散销售的方式。这种盗版在全国各地大面积泛滥,影响极坏,是打击的重点。但实践中往往打击不力,如何有效进行打击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C指计算机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在计算机上预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将其免费奉送,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计算机。此行为以吸引消费者、扩大赢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也应严厉打击。D指盗版在INTERNET的站点上发布广告,出售假冒软件或汇编软件或允许下载软件产品(有时需付费方可下载)。此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此形式不仅侵害了软件生产商的利益,而且也严重阻碍了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也需要严厉打击,无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是ISP都难辞其咎。E指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系统上使用软件。这种使用可分为多种情况,有些会构成对软件厂商利益的侵犯。对此种侵权,日本著作权有“单位明知上侵权软件而在业务上将其用在计算机上内为侵权”的规定。([9]转引自寿步:《论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问题》,《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陈美章、刘江彬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我国可在适当的时候,借鉴日本的做法,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调整。目前似乎为时尚早。F指个人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这是本文所一直强调的,个人最终用户绝对免责,否则将严重打破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使知识的传播及创新受到很大障碍,伤及社会公共利益。

五、从可操做性的角度看最终用户免责。
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如果它过于超前,远离社会需求,与人们的普遍价值取向有相当距离的话,不仅公众不会自觉遵守它,而且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也会程度不同的抵制它(国家机关自己使用盗版软件的可不在少数啊!)在此情况下,法的实效会大打折扣。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法律效益。法律制度所保护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权益亦应小于社会为保护这一利益而作出的牺牲即付出的成本或“交易费用”。试想一下,若从法律上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这一行为进行惩治,由于考虑当前盗版使用的广度,若权利人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与技术来围剿盗版软件的购买者,或许可以掌握到大量的违法事实,从而起诉并得到赔偿,但这样做要花费无数的金钱和时间,这就是著作权人维护其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亦即这项制度带来的交易费用。而这种成本或交易费用极其巨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能得到贯彻与实施的。再从反面想一下,即使其得到很好地贯彻与实施,其牺牲的利益与成本或“交易费用”也是远远大与其保护的利益。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来说也是一种明显的浪费,因而从法律效益上讲也是行不通的。而且如果制定了法律法规又不能有效实施,将使法律的严肃性大受嘲弄。
其实在打击盗版这一问题上,除了不延及最终用户之外,还是大有可为的。我们首先应完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协调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加可操做性。我们还应长期不懈的持续宣传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在大众中树立强化法制观念。同时,应多个部门协调一致,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大打击力度。不能搞运动,而应常抓不懈。而丛软件开发商的角度讲,更应苦练内功,增强自身实力,努力提高产品性能、文档资料和售后服务的水平,并尽可能的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水平,增强竞争力。价格降下来,服务跟上去,长期坚持,相信正版的春天一定会来到。比如“金山”发动的“红色正版风暴”、 实达铭泰掀起的“I软件旋风”、 翰林汇的低价反击就在这方面做了有意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开发商应该注重整个正版软件在市场中的份额,成立“软件联盟”,协调抵制盗版,以避免各自为阵,被盗版一一击败的惨状发生。
最后,我必须申明,我支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保护到何种程度要根据社会的现实确定;我支持打击盗版,但打击的对象要区别对待,打击的方法要细细考量。不要一相情愿盲目拔高对软件的保护程度,以至追究至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在理论上有问题,在实践中更是困难重重。与其在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上纠缠不休,不如把大力气花在如何开发高质低价的软件产品以及如何更好的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上。我们大可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们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渐发展起来,对软件的保护也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软件业的成熟而逐渐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