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2:21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43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混凝土实行商品化供应,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减少城市噪声和污染,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县区、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努力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工作,为改善建筑污染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商品混凝土厂(站)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一)市中心区(含大河坎、汉中经济开发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铺镇、褒河、周家坪三组团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除(一)、(二)款规定外,距市中心区在30公里以内的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筑、框架(剪)结构工程,应优先选择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对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属特殊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一个单位工程,凡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予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



第九条 在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估算、概算,确定投资计划。在招标时,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标底或最高限价,施工单位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投标报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十条 对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为充分发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投资效益,又防止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垄断,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价格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随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原承包合同中未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施工中实际使用了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在工程结算中,允许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差价计入工程结(决)算。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政策,严禁暴利或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的时效性、连续性和施工点分散的特点,公安交通部门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应按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先予放行事后处理,以保证商品混凝土的有效使用和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三条 交通征稽部门应按散装水泥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向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征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 在商品混凝土推行区域内,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自觉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持装备、车辆整洁,严禁撒漏;对不慎撒漏的混凝土,承运单位应及时清理;同时,应服从交通管理,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必须在规定场地内清洗,不得将冲洗车辆、设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水库、河道、渠道等水体内。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汉政办发〔2000〕3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对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对经批准的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上述项目审批按现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按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额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加快审批进度。同时,促成有关单位完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工作。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额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

(二)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

(三)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额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八、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关于做好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今年是新《草原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草原防火条例》实施十周年。在春季防火期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批示精神,克服非典影响,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损失,取得了可喜成绩。入秋以来,牧草陆续枯黄,又进入了防火的关键时期。今年北方大部分地区牧草长势较好,可燃物较常年偏多,草原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今秋草原防火工作,努力减少草原火灾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一是要制定完善扑火预案,以免发生火灾时措手不及;二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增强对重大火灾的处理能力。当重大火灾发生时,做到指挥有力,各种社会力量协调配合、运转高效、行动快捷;三是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好行政领导责任制;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值班制度、重点防火区管制制度等。
  二、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各地要以新《草原法》颁布实施和《草原防火条例》实施十周年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地方草原防火法规,普及草原防火常识,提高全民对草原防火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特别是国庆节期间,要加大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做好防范工作。
  三、及早行动,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做好扑火的各项物资准备,搞好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保证各种设备设施状态良好;二要抓住有利时机,建设好草原防火隔离带,尤其要建设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低于100米,真正做到"内火不外延,外火不入侵";三要严格火源管理,落实预防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四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扑火演练,提高扑火人员的技术水平,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四、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在草原防火期内要派出检查组,对高火险区的各项防火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也将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草原防火工作进行抽查。
  五、切实加强防火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秋季草原防火期(9月15日-11月15日)内,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做到领导不空位、值班人员不缺位。各省(区)草原防火办公室要将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表提前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情及时上传下达。各省(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务必在每月28日前,向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月26日至本月26日草原火灾情况。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必须立即上报,并随时与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直至火灾被扑灭。火灾扑灭后,要立即报告,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在火灾扑灭15日内,按要求填写重特大火灾情况表,对火灾发生时间、损失及扑救和案件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
  各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兵、黄明亮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 真:010-65005180
  E-mail: fanghb@agri.gov.cn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