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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27:06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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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办件规则(试行)



为加强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政务大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并需经过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承诺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四)承诺件属于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件的管理

(一)答复件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三)当事人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四、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由联办件主办窗口单位受理当事人的事项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报批件的管理

(一)报批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报批件由主办窗口单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六、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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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机构〔2008〕384号


各保监局: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行为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现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主体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以下简称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实施监管。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二、监管职责

  当地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收集和分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情况,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当地保监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报送与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财务、业务统计数据报表。

  (二)现场检查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受理调查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信访投诉,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现场检查情况及监管建议。

  (三)行政处罚方面。当地保监局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和采取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关责任人直接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保监会;对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行政处罚,当地保监局可以提出初步处罚建议,与有关案件材料一起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决定并实施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当地保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履行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有效维护辖区保险市场秩序。

  (二)当地保监局要结合辖区保险业实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取得实效。

  (三)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当地保监局提出的意见和监管建议,搞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四)当地保监局在监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需及时向保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