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洪府厅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指在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以家庭为主体,以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家风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生活质量、协调家庭关系.丰富文化生活、美化生活环境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为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共建家庭文明的活动。
第三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推进和谐家庭建设,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用邻里间的和谐促进社区、村居的和谐,用家庭与环境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自然的和谐,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健康向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市城乡所有的家庭和家庭成员。
第五条 “五好文明家庭”是对家庭的全面评价,“五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标兵”荣誉称号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授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五好文明家庭”基本条件: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热爱祖国,关心集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弘扬社会公德。大气开放,诚实守信好。真实不妄,诚实不欺,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弘扬诚信的精神理念、培养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2.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刻苦钻研科学文化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带头就业创业;有强烈的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建立平等、民主、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尊敬长辈,爱护儿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4.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好。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和教子观,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培养子女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5.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提倡勤劳致富、勤俭节约、合理消费、科学治家,以艰苦奋斗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增强环境意识,学习环保知识,热爱环境、建设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五好文明家庭”条件以及当地实际、城乡差异等制定相应的标准,把相关创建活动与“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应纳入各地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评比内容,加强领导,建立各项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认真研究,搞好规划。
第九条 各级要成立以党委或政府领导挂帅、由党委宣传办、妇联(妇女组织)等单位组成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具体领导、组织实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第十条 各级妇联(妇女组织、妇女干部)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文明办、妇联、民政、教育、公安,司法、文体、卫生、计生、环保、工会、共青团、科协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创建活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部署,发挥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五好文明家庭”的评选,以家庭为参评主体,采取家庭自评、群众评议、基层推荐、逐级报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镇(区)、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具有经济独立核算、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均可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并进行命名表彰。
行政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的“五好文明家庭”,由家庭自评申报,村民(居民)小组评议,村(居)协调小组审批,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党、政组织命名表彰。
镇(区)、街道级“五好文明家庭”,由村级协调小组从村级“五好文明家庭’’中推荐,报镇(区)、街道“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审批,由镇(区)、街道的党委,政府命名表彰。
区级“五好文明家庭”(包括“五好文明家庭标兵”),由镇(区)、街道“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从镇(区),街道级“五好文明家庭”中择优选评推荐,经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审核后给予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五好文明家庭"的命名实行届期制,原则上镇(区)、村级每年一届,区级每两年一届。届期满将进行复查,如有违反“五好文明家庭”条件的情况,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销称号。
第十五条 凡被命名为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含标兵)的,均授予“五好文明家庭"或“五好文明家庭标兵”匾牌,并由各级组织评比的主管单位视条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对在“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本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个人或下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定期研究创建活动的工作制度,做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做好“五好文明家庭"的检查复查、考核评选、推荐表彰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五好文明家庭”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争创家庭不少于所属区域家庭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五好文明家庭”申报表、主要事迹和考核复查记录;每年创建活动的计划、总结;对“五好文明家庭”的表彰、授牌;对不符合“五好文明家庭”条件的已表彰授牌家庭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五好文明家庭”要加强自律和自我究善,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有序发展,各级财政要确保“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地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