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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1:28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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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桂银传(1994)68号文收悉。关于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的问题,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并作答复如下:
一、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要求,市分、支行、地区中心支行不能经营外汇买卖业务。
二、按照(93)汇业函字第17号文《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经营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
三、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在没有“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使用的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违反了上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此复。




19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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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证监公司字[1999]24号


天津、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石家庄、哈尔滨、南京、郑州、海口、昆明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防范和化解1998年上市公司年报可能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将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向省、市政府汇报

  截至1999年4月30日,868家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了年度报告。从目前已披露的年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国内特大洪涝灾害的情况下,积极调整经营战略,改善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由于1998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甚至部分上市公司资不抵债,亏损数额巨大,不能持续经营,导致1998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1997年有所下降。特别是深深房、深建摩、深中华、深华宝、东方航空、白云山、郑百文和渤海化工8家公司亏损额均超过了5亿元;有12家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海、云南、深圳等地区上市公司亏损面较大。这些问题的集中暴露,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请各地政府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帮助和督促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限期

整改,扭转不利局面。

  二、要加强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跟踪监管,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针对今年上市公司年报暴露的突出问题,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对风险度较高的的上市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依法妥善处理。对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风险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有预见性,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影响股市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积极研究紧急处置预案,迅速向地方政府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近期,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比较集中,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情况,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在股东大会上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

  四、各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在6月28日前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报告。

  联 系 人:安青松 顾 群

  联系电话:010-88061146

  传  真:010-88061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201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

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毒品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依法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不断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今年2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了《2010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对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切实贯彻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加大人民法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现就人民法院2010年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缴获毒品的数量同比均明显上升,并侦破了一大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今年年初,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鉴于此,为形成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毒品案件收案数可能增加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避免案件积压。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更要做到快审快结,始终保持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

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我院今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二、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

开展毒品案件审判调研和指导,是提高毒品案件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一直保持主动。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地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继续加强调研工作,努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二审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统一辖区内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对于毒品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发挥好“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作用,严格程序,提高标准,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第一审审理程序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毒品案件,相关法院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提高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要特别注重针对毒品案件高发的形势,利用审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契机,采取直播庭审、公开宣判、印发布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效果。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禁毒重点和审判动态,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毒品犯罪审判宣传活动,有计划地使全年集中宣传活动有序衔接,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把宣传禁毒法作为禁毒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宣传主题,采取制作宣传版面上街头、入社区、进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纪念日等重点时段进行宣传,特别要做好“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工作。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采取组织大、中、小学生旁听庭审,进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辅导员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使他们更加形象地认清毒品危害,更加自觉地远离、抵制毒品。

在做好上述禁毒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重采取其他综合治理措施。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也使社会广大公众受到直观教育,更好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的作用。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配合刑罚执行部门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再犯。对于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和妇女、未成年人参与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毒综合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事实证明,毒品泛滥往往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犯罪多发、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受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始终较为严峻,重大毒品犯罪仍时有发生,禁毒综合治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围绕案件审判进一步做好各项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禁毒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常态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在工作方法上不断下功夫,力争有所创新,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更大成效。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毒品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探索出的新形式、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