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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1:16:01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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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文化部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WH0502—96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 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38—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建筑分类
3.1.1 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
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
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
馆。
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
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3.2 耐火等级
3.2.1 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
3.2.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2.3 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
4 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1 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
表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耐 火 等 级 |
| |--------------------------------------------------------|
| 构件名称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 不燃烧体4.00 |
| |------------------------------|----------------|----------------|--------------------|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
| |------------------------------|----------------|----------------|--------------------|
| | 房 间 隔 墙 |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
|----------------------------------|----------------|----------------|--------------------|
| 柱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
| 梁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 | | 不燃烧体0.50 |
|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
| 承 重 构 件 | | |(疏散楼梯1.00)|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
------------------------------------------------------------------------------------------------
注: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2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
不燃烧体;
4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附录二确定。
4.1.1 图书馆的基地不宜选择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图书馆建筑附近如有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时,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
| | 耐 火 等 级 |
| |----------------------------------------|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
| | 防 火 间 距 (m)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三 级 | 12 | 14 | 16 |
------------------------------------------------------------------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
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4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重要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一般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1.3 图书馆的围墙,与馆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4.2 消防车道
4.2.1 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2.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4.2.3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2.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2.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4.2.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2.7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4.3 平面布置
4.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与锅炉房、变电室、汽车库,厨房及家具库、纸张库等应分别布置,不应互相毗邻。其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3.2 图书馆的装订、照像部门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4.3.3 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复印、图书修整等技术用房和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5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区
5.1.1 图书馆建筑内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藏书区,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图书馆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为12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一类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为1500平方米。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建筑内如设有(或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规定增加(或局部增加)一倍。
5.1.2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图书馆的中庭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3 书库与毗邻的其他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4h,其内部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其他防火分区间隔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公共活动部分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5.2 建筑构造及其他
5.2.1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2 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隔间。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当管道如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实。
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
5.2.4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5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兼放电影时,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5.2.6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建筑的门厅;建筑内的厨房。
5.2.7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包括电梯)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其中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2.8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
5.2.9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
5.2.10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安全疏散
6.1.1 图书馆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6.1.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
6.1.3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书库,可设置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4 图书馆内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多层书库(开架阅览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6.1.5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 m
----------------------------------------------------------------------------------
| |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
| |--------------------------------------------------------------|
| |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建筑高度 |--------------------------------|----------------------------|
| | 耐 火 等 级 | 耐 火 等 级 |
| |--------------------------------|----------------------------|
| | 一、二级 | 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
| 24m以内 | 35 | 30 | 22 | 20 |
|--------------|--------------------------------|----------------------------|
| 24m以上 | 30 | 15 |
----------------------------------------------------------------------------------
6.1.6 图书馆内的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7 图书馆各层的走道、楼梯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但外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0m。
6.1.8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影视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楼梯各自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m。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不应设置门槛,门必须向外开。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可增至44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减半。
6.1.9 书库(开架阅览室)等房间,其室内每排书架的长度,当书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8m,当书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4m。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书架排列的各部分通道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书架间通道宽度 m
------------------------------------------------
| 名 称 | 开 架 | 闭 架 |
|----------------|------------|------------|
|主通道净宽 | 1.20 | 1.00 |
|次通道净宽 | 0.75 | 0.60 |
|靠墙走道净宽 | 0.60 | 0.60 |
|行道净宽 | 0.75 | 0.60 |
------------------------------------------------
注:非书型资料库内资料柜(架)的排列,可按闭架书库的规定。
6.2 消防电梯
6.2.1 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7.1 消防给水
7.1.1 图书馆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7.1.3 当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图书楼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其它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火栓的间距,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12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40m。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算确定,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1.6 超过四层的图书楼,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7.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7.1.8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主体建筑中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四条竖管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1.9 图书馆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但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5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30m。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力应不大于0.80MPa,如大于0.8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或消火栓设减压设施。
三、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并附设自救水喉。
五、建筑物内如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
七、建筑物的屋顶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7.1.10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多层图书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可采用18立方米。高层图书馆中,为二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2立方米,为一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8立方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1.11 设有消防水泵房的图书馆,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2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书库,应设有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气体(FM200、卤代烷、二氧化碳,下同)自动灭火系统:
一、特藏书库;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书型资料库;
二、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贵重设备室和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数据磁带库;
三、主体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部位,如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气体灭火设备。
图书馆内的配电室、空调机房、缩微复制室、电影放映室、录音室、视听设备控制室、图书保护理化实验室等技术房间,应设移动式气体或化学灭火设备。
7.2.2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一类建筑图书馆的基本书库。如设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解决办法。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图书馆,其主楼内的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以及走道、办公室(不宜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2.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防烟、排烟
8.1.1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二、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无窗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地下室房间;
三、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
8.1.2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8.1.3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与计算,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2 通风、空气调节
8.2.1 图书馆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报告厅、缩微复印用房、电子计算机房宜设独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8.2.2 图书馆报告厅的放映机房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建筑内的厨房、浴室、厕所的垂直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8.2.3 地下室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8.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水平管道,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宜穿过防火墙、非燃烧体楼板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8.2.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2.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但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塞。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
8.2.8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它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0℃。
8.2.9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自动报警设备及通风机连锁。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9.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1.3 消防用电设备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切断电源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9.1.4 图书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金属线槽或电缆井沟内。
9.1.5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穿金属保护管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9.1.6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照明宜分区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漏电保护器。
9.1.7 一类图书馆和二类图书馆的书库及主体建筑、三类图书馆的书库,应采用铜芯线敷设。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9.2.1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其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楼宇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三、报告厅、多功能厅、展览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阅览室、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室。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楼宇集中控制室、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火灾应急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9.2.3 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角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9.2.4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3 灯具
9.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不得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采用白炽灯照明时,每盏灯泡的额定功率不宜大于60w,且距书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3.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采用日光灯照明器时,其镇流器应有防火措施。如设有电容器时,应在室外集中设置。日光灯与书架垂直布置时,书架顶部应加金属防护板。
9.3.3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9.3.4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9.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阅览室、目录厅;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演播室、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广播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及维修用房;
六、采编工作室、拆包间、目录室;
七、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八、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办公室;
九、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控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开架阅览室;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
六、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七、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图书馆,宜设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它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3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9.4.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急广播的设计以及布线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 防雷与接地
9.5.1 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
9.5.2 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10 室内装饰
10.1 图书馆建筑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 建筑内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隔断(指不到顶的隔断)、书架(柜)、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等八类。
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家具包布等;
其它装饰材料指固定饰物、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告示牌等。
10.3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四级:
A 级——不燃性材料
B1 级——难燃性材料
B2 级——可燃性材料
B3 级——易燃性材料
10.4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其附录B的举例确定。
10.5 图书馆的室内装修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地下建筑等处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
10.6 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书架(柜)应使用A级材料制作。
10.7 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如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演播室、消防控制室、楼宇集中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缩微复制室、视听室及控制室、放映室等,其顶棚和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10.8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变压器室、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各部位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
10.9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0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材料装修。
10.11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12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10.1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装修、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装修,且不得影响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
10.14 室内的各类配电箱必须采用A级材料制成,且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材料上。
10.15 放有电热设备的房间,各部位的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非A级材料如靠近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16 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7 图书馆建筑的其它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
表5 图书馆建筑内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序| 建筑物类别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 |----------------------------------------------------------|
|号| 场 所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书架|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
|--|----------------|----|----|----|----|----|----|--------|------------|
|1| 一类图书馆 |A |B1 |B1 |B1 |A |B2 | B1 | B1 |
|--|----------------|----|----|----|----|----|----|--------|------------|
| | | | | | | | | | | |
| |二|高度>24m|A |B1 |B2 |B1 |A |B2 | B1 | B2 |
| |类| | | | | | | | | |
|2|图|------------|----|----|----|----|----|----|--------|------------|
| |书| | | | | | | | | |
| |馆|高度≤24m|B1 |B1 |B2 |B2 |B2 |B2 | B2 | B2 |
| | | | | | | | | | | |
|--|----------------|----|----|----|----|----|----|--------|------------|
|3| 地下书库 |A |A |A |A |A | | | |
|--|----------------|----|----|----|----|----|----|--------|------------|
|4| 其它地下室 |A |A |B1 |B1 |A |B1 | B1 | B2 |
------------------------------------------------------------------------------------
10.18 除地下书库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5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一、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指对社会开放,为多种类型读者服务,收藏多门学科、多种载体的图书文献资料,并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的图书馆。
二、多层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图书馆。
三、特藏书库:指专门收藏经鉴定列为国家珍贵文献的甲骨、竹简、绢书、书籍手稿、地方文献等的书库,例如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等。
四、书库:指收藏书本型书刊库的统称,包括基本书库、报纸库、期刊库、辅助书库等。
五、非书型资料库:指收藏记录有知识、信息的非书型载体、如唱片、录音磁带、录像磁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光盘、缩微胶片、幻灯片、图片、电影片、电子读物等资料的库。
六、开架阅览室:在阅览室内设置藏书区(集中或分散存放),采取开架管理,由读者自行提取参阅,且每个阅览室的藏书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其阅览室面积的1/3,称开架阅览室。
七、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八、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
九、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
十、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门。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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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4年12月31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在宏观调控中注重加强农业,实行一系列 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村改革和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

  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加强农业基础,繁荣农村经济,必须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既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又是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抓住了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农业发展的关键;把握了这个环节,就把握了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做好了这项工作,就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要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基础,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农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一、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县乡的财政困难,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针对当前农田水利设施薄弱、亟待加强的状况,从2005年起,要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四)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

  (五)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六)努力培肥地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新增资金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集中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增加土壤有机质。

  三、加强农田水利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七)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要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搞好田间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老化机电设备,完善灌排体系。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节水灌溉示范,在粮食主产区进行规模化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农村水利现代化步伐。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结合重点水利枢纽建设,扩大灌溉面积。干旱缺水地区要积极发展节水旱作农业,继续建设旱作农业示范区。各地要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积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从2005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继续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抓好地方中型水源、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

  (八)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建设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加大粮食主产区中低产田盐碱和渍害治理力度。加快丘陵山区和其他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在坚决按时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九)坚持不懈搞好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完善相关政策。退耕还林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步推进。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退耕还林地区建设好基本口粮田,培育后续产业,切实解决农民的长期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抓好防护林体系和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营造良好的生态屏障。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防沙治沙工程。继续推进山区综合开发。进一步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搞好牧区水利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继续搞好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淤地坝等多种措施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南方丘陵红土区、东北黑土漫岗区和西南石漠化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防治耕地和水污染。

  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要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投入用于农业科研的比重,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和攻关计划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科研投资的规模。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国家基地的创新能力建设,搞好农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根据全国农业综合区划,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依托具有明显优势的省级农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建设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负责推进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开展重大应用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加强农业领域的国家实验室、改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农业科研机构设施条件和装备水平,加快建设国家农业科研高级人才培养基地。

  (十一)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搞好大宗农作物、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扩繁推广。从2005年起,国家设立超级稻推广项目。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优先扶持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的组装集成与配套技术开发。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扶持科技示范户,提高他们的辐射带动能力。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

  (十二)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国家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职能。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同时,积极稳妥地将一般性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发挥农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积极培育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探索农业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对农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技推广组织、人员及有关企业公平参与申报。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发展环境

  (十三)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继续增加农村“六小工程”的投资规模,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工程质量。在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解决好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血吸虫病等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后续建设和经营管理。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治水改土修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十四)加快农产品流通和检验检测设施建设。在继续搞好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建设的同时,注重发挥期货市场的引导作用,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改造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纪人代理、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增强交易功能。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气象工作要加强对农业的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抓紧落实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实现省际互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进出境检验检疫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和处理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十五)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搞好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职责分工,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六、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

  (十六)进一步抓好粮食生产。要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改善品种结构,优化区域布局,着力提高单产,努力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大体平衡。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改革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推进优质粮食产业带建设。加强粮食生产技术、农机、信息和产销等服务,搞好良种培育和供应,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也要认真抓好粮食生产,保证必要的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

  (十七)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建设农产品产业带,发展特色农业。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品种作为开发重点,尽快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专门制定规划,明确相关政策,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特色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筛选、繁育优良品种,把传统生产方式与现代技术结合起来,提升特色农产品的品质和生产水平。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十八)加快发展畜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培育发达的畜牧业。牧区要加快推行围栏放牧、轮牧休牧等生产方式,搞好饲草料地建设,改良牲畜品种,进一步减轻草场过牧的压力。农区要充分发挥作物秸秆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发展节粮型畜牧业,提高规模化、集约化饲养水平。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加快建立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生产体系。搞好动物防疫是确保畜牧业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要下决心增加投入,加强建设,完善制度,健全体系。要抓紧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动物防疫物质保障等系统。加快重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尽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队伍,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九)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粮食主产区要立足本地优势,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突破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发展。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

  (二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进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龙头企业,可以提供贷款。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乡镇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七、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健全农业投入机制

  (二十一)完善农业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发挥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不得采取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进行资金配套。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国家投资和补助的乡村建设项目,要加快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招投标、资金跟踪监督和项目后评估等办法,确保管好用好资金,保证项目质量。

  (二十二)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农业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农业、服务农村的作用。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八、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促进农民和农村社会全面发展

  (二十四)全面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和生产实际的需要,开展针对性强、务实有效、通俗易懂的农业科技培训。农村中学也要加强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教育。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二十五)进一步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要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加快实施步伐。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的防治工作,推动改水改厕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农村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实施力度,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巩固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做好送书下乡、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九、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大方针。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三农”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当前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好形势下,要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要适应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和政策趋向的变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切实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到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村党建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试点,增强他们为民服务、廉洁自律的意识,转变作风,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能力,树立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关心农村基层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关心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信心,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为全面完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机关须先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调研,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市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属于政府行政职权范围的,通告市人民政府,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程序提请。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不少于30日提出。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提出理由、主要依据、情况说明,并附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属于中发[2008]4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需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

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交付。

第九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提请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提请报告,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跟踪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市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